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方案

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方案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专门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方案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以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时,要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全面分析,科学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和支持,提高融资担保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力量,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和协同效应。
融资担保业务需要依托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资源,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指导,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融资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最后,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主体,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提升融资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客户和市场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融资担保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融资担保服务,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9〕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娄发〔201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展目标。
全面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和“政、银、园、担”工作联动机制。
力争到2021年,建成覆盖全市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额累计突破50亿元,担保服务中小微企业1000家以上,在保余额30亿元以上;支持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200家,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强大助力。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关于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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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项目建设,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和融资难的瓶颈,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做大做强做实投融资平台,建立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政府资源,进一步完善、充实投融资平台,建立职责明晰、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高效统一的投融资体系,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
明确政府对各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融资平台具有监管职能。
各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2、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原则。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按各公司的职能定位,对可利用的政府存量资产资源和无形资产等整合充实到各投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
3、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原则。
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支持各投融资平台通过投资获取储备土地作为偿还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
同时,为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一级垄断,各平台储备土地的处置必须统一归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国担保体系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风险的不断暴露,担保体系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担保服务质量,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
1. 提升担保服务质量,减少融资风险。
2. 优化担保体系,推动金融资源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3. 完善担保监管,规范担保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三、改革举措。
1. 完善担保机构准入机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评估,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担保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担保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担保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
4. 加强对担保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担保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稳定。
5. 加强对担保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提升担保服务水平。
四、改革效果。
经过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担保服务质量得到提升,融资方便利度和融资成本将得到明显改善。
2. 担保行业规范化程度提高,市场秩序更加健康,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担保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将得到提高,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担保服务。
五、总结。
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担保服务质量,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担保行业的发展动态,不断完善改革举措,确保改革措施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鄂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科技融资担保体系,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外部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坚持风险共担、分级负担、政银担联合发力,依托全省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专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着力破解融资难题,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二)发展目标。
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构建覆盖全省、上下联动的专业化科技融资担保体系。
力争到2025年,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实现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一)组建省级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
组建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由省再担保集团全额出资。
机构性质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市场化运作。
发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业龙头作用,通过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引领、产品研发、培训指导和股权纽带等,加强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方案》(x 〔x〕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我区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
因区公益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园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最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X〕43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X政发〔X〕6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X办发〔X〕1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构建政府出资为主、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市、县全覆盖,聚焦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公益性定位,发挥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
未经市行业监管部门许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服务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成员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单户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X元(含);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累计担保户数占年度累计贷款担保户数比例不少于60%,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占年末贷款担保在保余额比例不少于60%。
四、发展目标X年末,初步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全市覆盖,体系资本金规模达到3亿元左右。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保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体系建设以X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体系的基础和骨干。
广大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市县,城区和县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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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根据《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X金融发〔X〕1X号)、《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和《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X发〔X〕X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增资等方式,大力发展以财政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示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提高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合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X年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不低于90%。
二、主要任务
(一)对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根据《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精神,争取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以注资参股方式予以支持,由示范区财政对X农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逐步增资3亿元,同时争取省财政配套增资3500万元,到X年争取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
(二)理顺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
参照省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体制,将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划转为示范区财政局主管企业,负责承担示范区、X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改革。
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层高管市场化选聘和薪资制度,增强薪酬竞争力。
同时加强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职务保证金制度以及风险责任事后追偿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四)建立与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接机制。
联系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利互赢”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按照原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示范区财政参考4:3:2:1比例分担风险。
(五)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重点为符合产业政府、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确保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通过改善自身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持续放大担保业务金额。
(六)夯实监管责任。
示范区金融办要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严厉打击融资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建立示范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为召集人,X区政府、示范区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经贸和安监局、工商局、人民银行X支行等部门共同参与。
示范区财政局是示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财务监管,实施绩效考核。
示范区金融办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管部门,其他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通力合作,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督查考核。
建立健全考核督察制度,全面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同时降低或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建立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担保代偿率和损失率等主要内容为指标的考核体系。
建立和完善奖励考核机制,引导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强化风险控管控、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实效。
(三)优化行业环境。
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
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等。
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