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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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广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财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政部2020年5月22日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融资担保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相关政策在创业和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而融资担保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融资担保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申请成功率,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国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旨在支持和推动企业的发展。

首先,国家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融资担保机构是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提高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多方面的支持,包括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以鼓励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服务。

其次,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政策。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国家加大了对其融资担保服务的支持力度。

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提供担保服务,不得拒绝。

同时,国家还推出了一些特殊的担保产品,如小微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具体需求。

此外,国家还重视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

融资担保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风险,为了保护投资人和担保机构的利益,国家加强了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条件和管理要求,强调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国家还推出了一系列与融资担保相关的财税政策。

例如,对于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机构,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鼓励其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外,各地区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融资担保政策。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以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为出发点。

一些地方政府会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担保服务费补贴等,以吸引更多的融资担保机构进驻当地,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出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担保政策,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并出台财税政策提供进一步支持。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等实体经济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0]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九日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

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

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

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8〕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8〕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设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好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相应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防范产生新的“两链”风险,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整合优化我市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兼顾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征信担保。

根据省、温州市要求,确保2018年底前成立1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单户300万元以下的担保余额占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65%以上。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庐政办〔2018〕199号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庐政办〔2018〕199号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庐政办〔2018〕199号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相关金融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一)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县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县财政再奖励300万元,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县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

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县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县财政当年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上市公司发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限售股,并在我县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度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上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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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现行《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受惠程度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构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为此我们牵头修订了《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主要支持对象从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修改为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
(二)终止委托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县国资集团退出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新增属地政府进入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
(三)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上限从3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
(四)风险分担机制中引入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
(五)优化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200万元(含)以下、“三农”3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后由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审批,不再提交县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增加附则条款: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县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办法《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136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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