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三)参与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批、监控等工作。
(四)负责企业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本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定期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八条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融资担保业务财务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业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安全。
(二)对担保项目进行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
(三)对担保项目进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四)对担保项目进行后续监控,确保担保项目风险可控。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本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二)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分配资金使用。
(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加强资金审计,防范资金风险。
第六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本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分支机构、关联企业。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合规、稳健、高效。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第四条融资担保业务分为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
第五条直接融资担保是指本公司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六条间接融资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其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再担保、担保增信等。
第七条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八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审慎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审慎评估债务人信用、还款能力等因素。
(三)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开展,不得与本公司其他业务产生利益冲突。
(四)市场化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担保费率。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九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融资担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条融资担保业务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包括设定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
(四)风险监测:持续监测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担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业务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收入、支出应纳入本公司财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
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方案范本

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融资担保基金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出资设立,以担保和资金投入为主要业务内容的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基金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担保机构,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政府鼓励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推动经济发展。
融资担保基金是通过提供担保服务、融资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模式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资金池。
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成立资金池,用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承担一定风险。
2. 制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保证融资担保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模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经营管理等内容。
3. 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基金可以通过提供企业担保服务,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融资担保基金可以提供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等不同形式的担保服务。
4. 融资服务。
融资担保基金可以通过提供融资服务,直接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融资担保基金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5. 风险管理。
融资担保基金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保障融资担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6. 经营管理。
融资担保基金需要进行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方案1. 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指导、支持和监督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
政府职能部门是融资担保基金设立的主管部门,应该指导、支持和监督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
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对融资担保基金的设立、运营进行管理,保证融资担保基金的健康发展。
2. 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融资担保基金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等。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用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稳健、高效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注册资本证明;(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和设施证明;(七)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担保公司设立后,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发行担保债券;(三)担保咨询;(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强化内部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的基本规范,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执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等环节。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确保业务审批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和考核等,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安全和保密制度等,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律监督等,确保公司运营活动的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危机处理和危机公关等,应对各类突发风险事件。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债权人、担保人等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
3. 诚信经营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第四条融资担保业务分为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
第五条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包括:1. 贷款担保: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
2. 信用证担保: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信用证担保,确保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
3. 贴现担保:为票据贴现提供担保,确保票据贴现款项的支付。
第六条间接融资担保业务包括:1. 融资租赁担保:为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担保,确保租赁合同项下款项的支付。
2. 商业保理担保:为商业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确保保理合同项下款项的支付。
3. 应收账款保理担保: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确保应收账款款项的回收。
第七条融资担保业务审批流程:1. 财务部门受理融资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2. 风险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融资担保业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业务终止流程:1. 财务部门接到终止融资担保业务的通知。
2. 风险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处置措施。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融资担保业务终止事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财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财务管理、资金筹集、风险控制等工作。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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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和互保单位。
第三条在担保有效期内,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在本公司所担保的范围内代为履行债务后,本公司对债务人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四条办理担保的程序(一)申请人请求本公司提供担保时,应首先向本公司提交规定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及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2. 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有关资信证明。
3. 以前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4. 债务人(申请人)与债权人(贷款人)签订的融资借款合同或借款意向书。
5. 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1)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初次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近期财务报表等足以证明作用反担保人的资作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
(二)财务部和法律职能部门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反担保抵押物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后即向银行出具担保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申请人办理担保时应向本公司交纳担保手续费(互保单位除外)。
担保手续费按担保金额的年1%收取,担保手续费在签署担保合同时一次支付,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可于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七条本公司权利(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执行担保合同的规定,未经本公司的同意,不得修改、转让主合同以及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风险预警与应对
风险报告与记录
根据保后监管结果和其他相关信 息,及时发现并预警潜在风险, 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定期编制风险报告,记录风险事 件和处理结果,为公司的决策和 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 理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 内部规章制度,通过持续完善风 险控制措施和合规管理要求,确 保公司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 的可控性。
信息披露管理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标准,同时 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信息披露时间与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一般应于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 计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每个会计月度 结束后十天内编制并披露月度报告。
03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规范市 场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02
组织架构与运营管理
担保公司的设立与组织结构
设立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条 件。
组织形式
融资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等,需根据业务需求和地 区特点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信息披露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新闻 媒体、社会信用体系等,同时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 效性。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严格限制信息的 知悉范围,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应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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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由市政府主导,人行东阳支行和市银监办监管,东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金控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是我市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主要开展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及资产管理等业务)作为实施主体,各银行共同参与。
第三条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由金控公司进行实体化运作。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旨在提高企业贷款额度,使单个企业在原有贷款额度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信用担保,再获得一定比例、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五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出平台、金融出团队、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和运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金控公司承担基金的日常运作、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收取担保费等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进行担保审核,并出具担保意见函;
(二)委托银行代收担保费;
(三)分银行核算基金收益,并进行利益分配;
(四)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各银行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核定,提出评审意见;
(二)办理贷款业务;
(三)对于享受基金担保的贷款免除抵押担保;
(四)受托收取担保费;
(五)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贷款对象、额度
第八条担保基金支持对象
1.符合《关于实施精准服务强化对工业企业分类扶持的意见》(东政办发〔2017〕42号)定义的高成长星级企业;
2.亩产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的工业企业;
3.进入上市培育期或已上市的企业;
4.列入市政府"个转企"和"下升上"(名单由各镇乡街道提供)、"小上规"(名单由市经信局提供)名单的企业。
5.下述企业可向银行提交申请,经银行和金控公司共同评审后,纳入享受基金担保名单:
①在东阳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年销售额和纳税额保持稳定增长,企业总体经营状况良好,且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没有不良记录,税务、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
②我市的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6.以法院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工业不动产的,除银行按揭贷款外,还可按拍卖成交款的2.5折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
第九条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承受风险能力等综合因素,每个企业单笔基金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2%。
第十条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章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含专业合作社,下同)向银行申请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二)担保审核。
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调查,确定担保金额,并报金控公司核定。
(三)担保核定。
金控公司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定担保金额,并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函。
(四)签订担保合同。
经金控公司确认的企业,由银行与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签订担保合同。
(五)审批发放。
银行按审批程序审批贷款申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六)贷后跟踪管理。
各银行对发放的贷款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七)贷款到期企业如期还贷,或展开追索、损失代偿程序。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利益分配
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风险控制由各银行掌控,各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资金的审批、投放、收回,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投放、正确使用、安全收回。
银行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所取担保收益按其额度大小,对应计入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社会化贡献度额度内,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基金担保贷款使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及时归还借款;如发生逾期,今后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该资金。
第十四条各银行对逾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履行追索责任,向借款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依法实施跟踪追讨。
第十五条金控公司有权对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
如果发现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用途的情况,金控公司有权要求放贷银行提前向企业索还贷款。
第十六条金控公司与各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要相互通报在保企业经营风险状况,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当一家银行基金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该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基金担保贷款,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基金收益分银行进行核算,于年终结算后分银行提取40%的基金收益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