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预防沿岸海域赤潮灾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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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赤潮的措施

防止赤潮的措施

防止赤潮的措施
赤潮是一种大型的水藻藻类爆发,赤潮可以极大地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甚至可能导致海洋生物的灭绝。

随着全球变暖和污染水质的不断恶化,赤潮已逐渐变成一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捍卫海洋环境,采取有力措施来防止赤潮。

首先,应加强环保行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污染物可以引起海洋水质的恶化,为赤潮提供良好的繁衍环境。

此外,政府应采取措施控制人口增长,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采取增加受教育机会、禁止结婚前未经认可的等措施来增强人们的道德意识,也应定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加强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

其次,对海洋资源的管理也应加强。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禁止单位和个人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和资源,例如违反捕捞法,大量捕捞海洋生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为保护海洋生物,政府应制定海洋动植物保护法,制定出特定的海洋保护区,并对未经授权的违法活动进行严格的惩罚。

此外,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发掘赤潮现象的根源与规律,从而为环境保护和赤潮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和参考。

例如,通过开展海洋昆虫丰度观测、海水温度调查和海水环境检测等,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赤潮的发生机制,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治措施。

最后,应推广节水思想,有效利用赤潮给海洋带来的有益物质。

赤潮能够丰富海洋氮磷含量,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恢复。

因此,政府应该推广节水思想,倡导以水经济维系海洋生态环境,开展有益于海洋
环境保护的合理开发利用。

总之,我们应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己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赤潮之灾,维护海洋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只有认真执行,才能赢得海洋的美丽。

国家赤潮应急预案

国家赤潮应急预案

国家赤潮应急预案1. 背景介绍赤潮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指海洋中一种或多种有害藻类大量繁殖的现象,会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赤潮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国家制定了赤潮应急预案,旨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赤潮对人类和环境的损害。

2. 应急预案目标国家赤潮应急预案的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 - 及时发现赤潮事件,对其进行监测和预警; - 采取迅速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赤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医疗保障; -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预警与监测体系国家赤潮应急预案建立了赤潮预警与监测体系,以实现对赤潮事件的及时掌握和预警。

预警与监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专门的赤潮监测机构和设备建设;- 定期的赤潮监测和数据收集; - 赤潮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

根据监测数据和预警信号,国家可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赤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赤潮应急预案划分了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1. Ⅰ级响应:针对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赤潮事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并启动应急预案。

2. Ⅱ级响应:针对已经影响多个地区或产业的赤潮事件,需要进一步扩大应急措施和资源投入。

3. Ⅲ级响应:针对已经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威胁公众安全的赤潮事件,需要全面动员和调集各方资源进行综合应急处置。

根据赤潮事件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国家可以适时升级或降级应急响应级别,以保证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应急处置措施国家赤潮应急预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减轻赤潮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

主要措施包括: - 封禁受赤潮影响的海区,禁止捕捞和海洋旅游等活动; - 制定并执行临时禁渔令,保护海洋资源; - 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 疏散受威胁的海岸居民和旅游者,确保公众安全;- 进行赤潮生物的清除和处理,减少毒素的释放; - 提供医疗保障和应急救援,救治受赤潮影响的人员。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海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

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

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

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赤潮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赤潮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赤潮灾害防治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赤潮灾害是指海洋中某些有害藻类的快速繁殖造成的一种现象,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

赤潮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是为了有效应对赤潮灾害而制定的一套预先安排的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应急组织和职责分工1.地方政府–市、县两级政府是赤潮灾害防治应急的主要组织单位。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赤潮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预案。

–负责向公众发布赤潮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撤离和疏散工作。

2.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监测海洋环境和藻类的生长情况,并提前预警赤潮灾害。

–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赤潮灾害的卫生防护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进行赤潮灾害防护教育。

–协助地方政府安排教育机构的撤离和疏散。

5.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赤潮灾害应急通信和交通疏导工作。

–组织警力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三、预警和风险评估1.预警级别划分–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蓝色级别表示存在赤潮灾害的可能性。

–黄色级别表示赤潮灾害可能发生。

–橙色级别表示赤潮灾害已经发生,对生态环境和水产品产生一定影响。

–红色级别表示赤潮灾害已经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和水产品生产。

2.风险评估–结合历史数据和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前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应急响应措施1.防护工作–加强对赤潮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和疏散准备。

–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安全,尽量避免使用受污染的海水。

–停止捕捞和养殖等与海洋生物相关的活动,封闭受影响区域。

2.救援和治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赤潮灾害的治理和清除工作。

–做好受灾群众的救援和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服务。

–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救援效率和成功率。

3.卫生防护工作–对受灾区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防止疾病的传播。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国海发[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5]11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风暴潮、巨浪、海冰、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在给我们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威胁了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每年由于海洋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高达几十亿元人民币,2003年我国海洋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亿元,死亡(含失踪)128人;2004年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死亡(含失踪)140人。

2004年12月印度洋特大海啸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给我们以警示。

为有效减轻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为主,以及早发现海洋灾害,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海洋灾害损失,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与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大力拓展海洋防灾减灾业务服务领域,开创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新局面。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入新世纪以来,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海洋防灾减灾事业提出的新要求。

海洋防灾减灾与国民经济各行业,与资源、环境及人的关系日益紧密。

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赤潮应急处置预案

赤潮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目的为有效应对赤潮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赤潮对渔业、海洋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地区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预警与监测2.1 预警2.1.1 赤潮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各级海洋、渔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赤潮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1.2 赤潮预警级别的划分根据赤潮灾害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2.2 监测2.2.1 赤潮监测点的设置在赤潮易发海域设置赤潮监测点,定期开展赤潮监测。

2.2.2 赤潮监测内容与方法监测内容包括赤潮生物种类、数量、分布、毒性等。

监测方法采用现场调查、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等。

三、应急处置3.1 应急响应3.1.1 一级响应当赤潮灾害发生,预计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

3.1.2 二级响应当赤潮灾害发生,预计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二级响应。

3.1.3 三级响应当赤潮灾害发生,预计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时,启动三级响应。

3.1.4 四级响应当赤潮灾害发生,预计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般影响时,启动四级响应。

3.2 应急措施3.2.1 疏导撤离对受赤潮影响的海域,及时疏散撤离受威胁的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2.2 渔业损失补偿对因赤潮造成损失的渔民,依法给予补偿。

3.2.3 治理赤潮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赤潮进行治理。

3.2.4 保障供水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3.2.5 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赤潮水域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赤潮毒素污染食品。

四、恢复重建4.1 灾后评估对赤潮灾害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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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预防沿岸海域赤潮灾害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国海办字[1990]030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0.01.15
【实施日期】1990.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预防沿岸海域赤潮灾害的通知
(1990年1月15日国海办字(1990)030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由于陆源污染物质大量排放入海,使我国沿岸海域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某些海域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已相当严重,赤潮现象频繁发生,对海洋的生态环境、渔业生产、海水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以及人民的健康,带来严重影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将有关情况和加强预防的意见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九年我国沿海从南到北都有赤潮出现,不仅范围较广,而且危害严重。

去年八月至十月间,河北省黄骅市附近海域发生了大面积赤潮,全市26000亩虾池
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800万元。

其中107个承包人(户),人均亏损达4.4万元。

这次赤潮灾害,波及到河北省其它县和山东省潍坊地区,不仅给虾农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使他们忧心忡忡,担心赤潮再度发生。

如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将会影响渔民和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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