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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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成府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6]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解决成都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

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从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给相结合和分层次的援助方式;坚持政府适度援助和援助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援助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适用对象: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3.具有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第一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成房发〔2013〕99号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如下:一、成都市中心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二环以内:101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850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7800元/平方米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按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三、此标准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2013年5月6日第二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成房办〔2009〕57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成房办〔2009〕57号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一、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所售商品房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08]8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所售商品房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08]8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所售商品房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8]83号
各开发企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规定了对2008年6月15日以后所购买的商品房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界定商品房交易时间和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已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不能享受相关购房优惠政策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方便购房者查询;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购房者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书面签字确认该套房屋是否享受有优惠政策规定。

四、房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成都市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予入市暂行规则-成房发[1998]第27号

成都市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予入市暂行规则-成房发[1998]第27号

成都市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予入市暂行规则正文:---------------------------------------------------------------------------------------------------------------------------------------------------- 成都市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予入市暂行规则(成房发[1998]第27号1998年7月27日)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文件)的精神,为保障住宅二级市场规范有序、活而不乱,促进住房资产的合理流动,扶持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其准予入市暂行规则如下:一、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入范围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拥有正式户口的职工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购买的下列住房,纳入准予入市范围(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等):1、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2、职工个人购买的政府实行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3、职工个人集资、政府和单位补贴的集资建设住房和合作建设住房。

二、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入市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1、职工个人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必须按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后,准予入市。

2、职工个人购买的成本价房改房或完善全部产权的房改房,以及购买的安居房、解困房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入市。

3、职工个人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购买的一套住房,准予入市;如所购的一套住房面积虽然超标,但已按规定以实际成本价、市场价补差的,准予入市。

4、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按现行办法因继承、交换而改变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第一次交易的,准予入市。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2000年3月 (2)2001年4月 (2)2001年4月 (2)2001年6月 (2)2002年2月 (2)2002年7月 (3)2003年3月 (3)2004年10月 (3)2005年5月 (3)2006年7月 (4)2007年3月 (4)2007年3月 (4)2007年3月 (4)2007年9月 (4)2007年9月 (4)2007年11月 (5)2007年12月 (5)2007年12月 (5)2008年1月 (5)2008年2月 (5)2008年5月 (6)2008年9月 (6)2008年10月 (6)2008年11月 (6)2009年3月 (7)2009年4月 (7)2009年6月 (7)2009年7月 (7)2009年9月 (7)2009年12月 (8)2010年1月 (8)2010年3月 (8)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2000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对已购公房上市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目的: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制度2001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目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减轻负担。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历史房市政策

历史房市政策

我国历史上的房市政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住房实物分配阶段(1949-1978年)、住房制度改革阶段(1979-1998年)和住房市场化阶段(1998-2014年)。

住房实物分配阶段(1949-1978年)实施的是国家无偿分配的实物福利性住房政策,这种政策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不能有效地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国家负担日益沉重等一系列严重弊端。

住房制度改革阶段(1979-1998年)经历了20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住房制度改革开启时期(1978-1984年),全国经济各行业都亟待发展,在国民经济的振兴计划中,房地产业得到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住房市场化阶段(1998-2014年)是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标志。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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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历史回顾一、住房折价出售、住房补贴出售(1983-1985年)(一)住房折价出售。

根据建设部有关指示精神,80年代初期,成都市就开始了住房商品化的研究和探索试点工作。

1983年,市房管部门将直管公房中零星、分散或与私人住房相连不便维修管理的旧房,一次性出售给现住户,并给予一次性付款者以优惠。

市房地局公房处首先出售了57户住房,面积1229平方米,户均21.56平方米,全部一次付清房款,每平方米均价为11.20元。

这批房屋的原值为59.20元/平方米,房屋现状均在3成新以下,实际现值17.78元/平方米。

继后,东、西城区房地局也陆续折价出售旧住房。

1983-1986年共出售8.65万平方米,回收资金近300万元。

其中住房约8万平方米,均价29.28元/平方米。

1986年售房停止。

这批旧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属完全产权。

(二)住房补贴出售。

1983年,国家在沙市、四平等城市开展“三三制”住房补贴出售试点工作,房价定为150元/平方米,国家、单位、个人各出三分之一。

成都市派人考察后,起草出台了《成都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办法》规定,1984年补贴出售房价,按建房的基本造价计算,个人付款不得少于售款20%的优惠。

全市先后有20多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到1986年,全市共补贴出售新建住宅3000余套,15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出售1615套,6.53万平方米。

补贴出售的住房属有限产权性质。

政策规定: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私有房屋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

1987年8月,市房地局发出《关于申请变更补贴出售住宅产权性质的暂行规定》,对个人购买补贴出售的住宅,要求取得完全产权的,可由本人申请,提交证件,经原售房单位或房管机关同意,并补付差额房价后,可换发完全所有权证。

二、优惠价出售住房(1988-1991年)1988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国办发〔1988〕13号)。

据此,成都市房改领导小组要求市级机关干部带头购买住房,随后全市有34个单位(机关5个,事业单位11个,企业18个)6万余职工参加房改试点。

1988年6月,《成都市职工购买住房试行办法》(成办发〔1988〕35号)出台。

《办法》规定:住房只能卖给有城镇正式户口的职工,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处住房的优惠。

可以一次或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按照购房款总额优惠20%;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的10年内付清。

职工购买的住房,产权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

优惠价购买的住房,从付清房款时起超过5年的可以进入市场流通,房屋出售时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住房的增值部分,个人只应得优惠价与综合价比例的部分。

新房售价由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每年共同公布。

1988年试点时的优惠房价为:新房基础价为165元/平方米,公布的房价分优惠价、综合价、商品价三种;旧房售价按重置成新折扣计算,每年折旧率为2%,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评估。

三、“标准价”出售住房(1992-1997年7月)经几年房改试点,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已有相当的社会群众基础,职工居民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

在总结烟台、唐山、蚌埠尤其是上海等城市房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于1991年11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1〕73号),对提租、售房、新房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关于售房问题,《意见》提出:“向居民个人出售新旧公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基本措施之一。

出售公房的价格要合理,既要考虑到职工的购买能力,又不能定得过低。

住房价格区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可考虑由单位适当负担。

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要经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严禁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

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住房,出售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要按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定价。

”据此要求,特别是学习上海市的经验,经过近一年左右的准备,1991年10月,成都正式出台了《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成府发〔1991〕171号),同时出台了包括《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等在内的10个配套文件,并于当年12月正式实施。

这里,重点介绍公有住房的“标准价”购房政策。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旧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

规定:标准价每年公布一次,并按建筑面积计算。

1991-1992年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的标准价:锦江等五城区为250元/平方米;青白江区等(市)、县为23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旧房,折扣后不能低于重置价的60%。

优惠政策为:1、按购房职工工龄(每户1人)给予优惠。

建国前的那一段工龄,每一年优惠房价的1%;建国后的工龄,每一年优惠房价的0.5%。

工龄优惠按建国前后分段累计。

2、1992年底前可再给买房职工工龄优惠后房价30%以内的优惠。

但实施上述两项优惠后,个人实付金额:锦江等五城区范围内不得低于120元/平方米;其他区(市)、县不得低于100元/平方米。

3、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按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超过国务院〔1983〕193号文规定标准的,超15平方米以内的,执行优惠价;超16-30平方米的,按标准价全价计价;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价计价。

4、买房者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①一次付清者,可享受应付总价款20%的优惠。

②分期付款的,首次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余款可在10(旧房)-15(新房)年内付清。

③按先存后贷的原则,总房款70%可向银行贷款。

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和经直系亲属同意的公积金支付房款。

5、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出租。

购房人付清房款取得产权证,五年后允许出售,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按标准价全额购房的,拥有60%的产权;按标准价优惠折扣购房的,拥有41.25%的产权,其余的归原售房单位。

《办法》明确规定:1987年以来房改试点出售的住房,购房者的产权额均确定为41.25%,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职工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

此后,成都市按标准价售房的房价调整了几次,诸如280元/平方米、330元/平方米,但这都是价格调整,不是售房政策调整。

6、标准价售房的政策调整(1995年)。

1993年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房改第三次会议,1994年7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这个《决定》,科学准确地概括了近期房改的基本思路,着力转换住房机制,建立新的住房制度,更重要的是对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作了调整,把标准价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最终取消标准价,建立成本价、市场价并存的新体制,逐步向住房商品化过渡。

以成都市为例,为贯彻国务院《决定》,出台了《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成房委〔1995〕17号)。

《办法》规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视其家庭经济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

标准价只作为“当执行成本价有困难”的一种“过渡”。

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1995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基价成都市城区定为:608元/平方米,其中负担价372元/平方米,抵交价236元/平方米。

优惠折扣为:①买现房可给予负担价5%以内的折扣,即:18.6元/平方米;②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工龄之和计算,每年折扣额为3.6元/平方米。

工龄统一计算到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1995年底为止。

③旧房成新折扣为1.5%,使用30年以上的住房均按30年折算。

④以标准价购房拥有产权比例为80%。

内的实际售价=(核定评估后的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控制标准内住房面积)×(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其他政策规定同上。

7、关于停止执行标准价售房的决定。

1997年,按照国务院公布测定房价办法,全市售房标准价已超过成本价,市房委办经请示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标准价售房,一律按成本价出售住房。

至此,从1992年起的成都市单位按标准价出售住房在经历了五年半之后,正式退出房改舞台。

四、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1995年至今)自房改试点工作以来,住房出售的价格一直是房改机关和职工居民争论的焦点问题,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成都的房价尤其令国务院房改办关注。

怎样合理定价才能推动住房出售又不至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既涉及理论问题,更要具有可操作性。

说实话,80年代的房改起步阶段要推动住房出售,既要考虑单位和职工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卖不卖得房,买不买得房,因为住房都是实行分配、低租金,凭什么要卖、要买),又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单位卖房赔得多;个人收入低、买不起),还要考虑房屋的实际造价和建造房屋的质量、配套水平。

因此,房改起步阶段的售房具有探索性,哪怕个人出很少的钱,买得的是部分产权,应当承认买房者作出了很大牺牲和贡献。

到了90年代中期,职工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又经历了十余年房改的探索试点,无论经济的、心理的承受能力都增强了,再说,新建的住宅小区早已提高好几个档次了,如再以80年代的价格办法出售住房,实实在在已经落伍了。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房改会议精神和房改《决定》(国发〔1994〕43号),1995年底,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成府发〔1995〕60号)和《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成房委〔1995〕17号)。

《关于1995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的通知》(成房委办〔1995〕42号),对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作出了明确规定:1、成本价住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及税金等七项因素。

房改成本价也是一种政府决策价格,它充分考虑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1994至1995年度,全年的房改成本价定为750元/平方米。

2、职工购买成本价住房可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一次付款折扣和购买旧住房的成新折扣。

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工龄之和计算,每年折扣率为0.48%。

现住房折扣为18.6/平方米(99年10月起改为30元/平方米)。

一次付款优惠20%不变(99年10月起取消一次付款的优惠),旧房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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