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新)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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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蜂宪法

中国养蜂宪法

中国养蜂宪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做法,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乡下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范围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准则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乡下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能够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人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训练等服务,维护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中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中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中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蜜蜂品种之一,其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于我国蜜蜂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对中蜂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保存和利用,可以有效地保护中蜂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遗传稳定性。

同时,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还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中蜂种质资源的形态、生理、生态和遗传特征等方面进行鉴定和评价,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同时,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还可以促进中蜂种质资源的优化利用和保护。

三、推广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同时,推广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还可以促进中蜂种质资源的优化利用和保护。

四、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中蜂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遗传稳定性。

同时,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还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总之,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于我国蜜蜂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推广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和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中蜂种质资源,促进我国蜜蜂产业的发展。

蜜蜂管理规定(3篇)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正文:----------------------------------------------------------------------------------------------------------------------------------------------------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和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12月26日林函策字[1992]307号)辽宁省林业厅:你厅辽林字[1992]128号文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复如下: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未定名物种问题。

凡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确定的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国家级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鉴定的野生动物种类,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应当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规定的,但属于未定名物种,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口。

二、关于没有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并制成标本出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没有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而猎捕野生动物(含国家保护的昆虫,如绢蝶等)以及应当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批准手续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含标本)的,都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包括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经法定程序没收的),均应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我部林护通字[1992]118号《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宽甸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最新1102

《宽甸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最新1102

XX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已纳入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蜜蜂品种。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XX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农业、公安、交通、林业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在编制蜜蜂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应当单独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周边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养蜂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农业活动。

蜜蜂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传粉媒介,对农作物的生长和繁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蜜蜂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养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人员和蜜蜂的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该法律于XXXX年XXXX月XX日正式生效,实施范围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养蜂活动。

《养蜂法》明确了养蜂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养蜂人员有权从事养蜂活动,并享有以养蜂为生的权益。

其次,养蜂人员有义务遵守养蜂法律法规并履行养蜂的管理责任。

养蜂人员应当合法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养蜂管理和操作。

他们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疾病防控和科学饲养,确保蜜蜂的健康和产量。

同时,养蜂人员还要加强养蜂技术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对于养蜂经营者和养蜂场,养蜂法也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养蜂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登记备案,确保养蜂场的合法性。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养蜂场,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养蜂活动的顺利进行。

养蜂经营者还要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养蜂人员的工作,确保养蜂的安全和效益。

《养蜂法》还强调了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养蜂人员和养蜂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蜜蜂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蜜蜂资源。

他们应当遵循科学养蜂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和非法捕捉、销售蜜蜂行为,养蜂法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养蜂法》还对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规定。

养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蜜蜂产品的行为,养蜂法将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蜂行为、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通过明确养蜂人员和养蜂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养蜂行业的管理,有效保护蜜蜂资源,推动了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法律对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3·03ZHENGCEFAGUI 政策法规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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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条严格禁止区外蜂群进入保护区。对擅自入境的蜂群,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境、没收或就地销毁。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盗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第十九条不断扩大人工蜜源资源。农、林、牧、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村、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大人工种植蜜源林、果林、优质牧草、中草药材、经济作物等蜜源植物的力度,不断扩大保护区内蜜源资源。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普及科学养蜂技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产业创新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应当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八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养蜂者可以自愿到县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养蜂者可以申领《养蜂证》,并可优先享受技术服务。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制定《XXXXXXX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正文
法律、法规依据
参考依据
第一条为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 东北黑蜂自然保护区内(含隔离带)的一切养蜂场点,必须饲养纯种东北黑蜂,严禁饲养异(杂)种蜂群,发现蜂群混杂时,必须立即杀王换种,对异种蜂群必须立即驱逐出境或没收销毁。
第四条省、市、县负责畜牧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在编制蜜蜂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应当单独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八条加强保护区境内蜜源植物的保护工作,将境内的椴树、黄柏树列为禁伐珍贵树种,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对其它木本蜜源植物,也要分别实施禁伐、间伐、有计划地采育等有效措施;要保护好挠力河两岸毛水苏湿地和境内草山、草坡、草地,严禁单位和个人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四十一第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已纳入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蜜蜂品种。
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八条建立或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符合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要求。
第十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应当施用低毒环保农药品种,保护蜜蜂不受伤害。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前3天告知所在地及邻近2000米以内养蜂者,养蜂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相互转告,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八条在保护区境内饲养的纯种东北黑蜂,凡到境外放蜂的一律不准入境,擅自入境的蜂群,按非法入境处理。
第十条严格禁止区外蜂群进入保护区。
第十条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外放蜂,应提前持《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农业、公安、交通、林业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三条 人事农、牧、果、蔬等生产单位或个人,应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洒农药。需要施药时,须在三天前通知施药区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蜜蜂严重损失的,养蜂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周边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二)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允许引进纯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引进时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提供原产地养蜂主管部门品种鉴定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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