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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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煤矿周边群众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二)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三)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察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四)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五)积极反映煤矿安全问题和群众关切,为煤矿安全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煤矿周边群众,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四)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拔工作;(二)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制定选拔要求和程序;(三)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遴选;(四)遴选出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益和义务:(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接受管理和督促;(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虚假汇报;(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发挥监督作用,不得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工作;(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培训标准;(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定期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特聘资格。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工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相关经验的群众自愿参与,经煤矿企业同意,经过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监督责任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二)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
(三)宣传煤矿安全知识,提高矿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文化建设;
(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为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具。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沟通的机制,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并予以落实。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所获得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参与煤矿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履职不力的,可以解除其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不得阻碍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的要求,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可以协助监督和管理煤矿安全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办法:1. 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合格方可选拔任职。

选拔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培训、面试等环节。

2. 职责和权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责包括:- 对煤矿生产环境、设备、操作规程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 监督煤矿工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防止违规行为;- 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安全问题,并给予建议和指导;- 协助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限包括:-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 要求查阅煤矿安全档案和相关记录;- 向煤矿管理人员提出安全建议;- 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监督意见和建议。

3. 领导和管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由煤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煤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管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

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会议,听取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报告和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奖励和惩处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应得到激励和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 认定和记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办法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要加强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设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依法管理和使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关心煤矿安全;2. 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监督能力;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自律意识;5. 没有重大犯罪记录。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利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调查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 有权要求煤矿提供安全生产的信息和相关资料;3. 有权制止并报告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行为;4. 有义务保守煤矿安全信息的机密,并不得泄露;5. 有义务协助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6. 有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遴选和任职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通过公开招聘和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1. 公开招聘方式:(1) 根据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招聘广告发布并接收申请;(2) 符合招聘条件的申请人,将根据简历和面试的结果进行评定;(3) 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2. 推荐方式:(1) 煤矿所在地的社区、村庄组织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情况推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和面试,并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务级别为非正式职务,享受一定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包括培训、组织活动、督促工作等。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参加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活动,并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1. 背景介绍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企业特订立本规章制度,明确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使其能够乐观参加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稳定。

2. 职责和权利2.1 安全生产环境监督1.监督生产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形,包含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地面的清洁和乾净程度等。

2.定期巡查生产场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易发点,及时提出改进看法并上报相关部门。

3.监督员有权制止违规操作,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操作欠妥等情况,应立刻制止并进行记录。

2.2 安全生产设备监督1.监督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各类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定期检查和测试关键设备,核实设备运行指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监测设备故障率,并及时提出维护和修理或更换设备的建议。

2.3 安全生产操作监督1.监督员应对员工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确保员工遵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和工具。

2.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让他们了解和熟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3.防范和掌控各类事故,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事故发生,提示员工注意安全。

2.4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及时报告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紧急措施掌控事故扩大化,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2.帮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失事故防范措施和改进看法。

3.编制安全事故报告,报告企业管理层,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包含订立宣传计划、组织培训和宣传料子的制作等。

2.向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得和意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提升监督员的专业水平。

3. 责任和奖惩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承当监督和责任,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2.假如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上报或处理欠妥,会带来严重后果,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包含扣减绩效或取消职务等。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职责、权利和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特别聘请的煤矿安全监督人员。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平,能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由煤矿企业根据矿区居民、矿工代表的推荐,经管理部门批准任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公开征求矿区居民、矿工的推荐意见,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出具备安全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应当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进行备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调取相关证据。

煤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参加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

第十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

第四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由社会各界人员中选拔并聘用的专业、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和生产的监督员。

他们的职责是对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批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管理,制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确保其工作有序进行、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与聘用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应公开、平等、竞争原则,根据他们具备的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评估。

2.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名额,并公告选拔条件、程序和时间。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经过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或煤矿企业的面试和考核,通过后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聘期和待遇。

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工作独立公正。

2.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人员操作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义务及时向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保护措施1. 煤矿企业应为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办公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经费等。

2.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应保护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其在工作中的举报或监督行为进行保密,不得打击报复。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期满后,可以转正聘用为煤矿企业的员工,优先考虑。

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评估与考核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按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包括考核结果的书面评价和现场考核。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特聘的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员是煤矿企业特聘的煤矿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监督员应当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取得合格的监督员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二章监督员的任免与退出第五条煤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特聘监督员,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六条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其任职:(一)监督员积极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二)监督员工作表现不佳,严重失职的;(三)监督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监督员解聘前应经过正式程序,对其劳动合同应进行协商解除或者依法终止。

第三章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二)有权向煤矿企业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三)有权参与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四)有权向煤矿企业提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煤矿安全生产的商业秘密;(二)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三)及时向煤矿企业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安全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四)依法参与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职责和权利,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员培训和交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保证监督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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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
(1)认真学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知识,掌握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主动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遵守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好自主保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好班组安全参谋,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认真做好安全记录,对井下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

(3)监督检查井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职业危害及相应防范措施等作业环境落实情况,工作岗位操作情况。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及时向井口工作站、班组长或当班值班领导汇报,督促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汇报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越级向上级工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积极参加事故处置、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

(5)每个工作日向井口接待站汇报现场安全情况,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做好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整改工作。

(6)有权向行政部门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时向群监会报告。

(7)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

有权熟知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现场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安全操作要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安全生产管理参与权。

有权参与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班组建设规章制度的修订,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协助班组完善安全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

有权监督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有权监督企业按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有权督促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有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而且有权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有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员的岗位培训。

(5)停止作业、组织职工避险权。

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当班值班领导,要求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当遭到拒绝时,有权当机立断,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组织职工迅速撤离危险现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6)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权。

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都有权依法拒绝和制止。

(7)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正常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而遭受打击报复的行为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8)享有心理咨询权。

有权享受规范化、标准化的心理咨询。

三、义务
(1)亮明身份。

群监员在井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要主动佩戴标识,出示证件,向被监督检查对象亮明身份。

(2)带头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有较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群监员作为井下作业现场的“前沿哨兵”,有义务带头遵守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企业安全管理,发挥表率作用。

(3)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群监员是班组安全生产的骨干,负有保护职工安全的责任。

因此,群监员有义务当好班组长的安全参谋,协助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4)汇报当班安全情况。

群监员是工会实施群众监督的眼睛,有义务将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信息如实地反馈到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及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因此,群监员应做好每班安全情况汇报,按要求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5)提高业务素食、法律意识和监督检查能力。

群监员要履行职责就必须提高相应的业务知识,认真学习国家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依法监督。

(6)及时报告危险情况。

发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报告是群监员的第一要务。

群监员对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无论是在检查生产设备、防护措施、工作环境时,还是在现场作业及上下班途中,一旦发现异常现象或事故征兆及事故隐患,都有义务及时报告。

(7)参加伤亡事故抢险。

群监员工作在作业现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知情人。

一旦作业现场发生事故,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参加伤亡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
要求,协助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企业下一步调查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证据,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井口工作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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