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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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NO(10 6)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排气污染物烟度排放限值

排气污染物烟度排放限值

DB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
法))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对无法进行ASM工况检测的汽车,可以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双怠速法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按GB 18285-2005的规定执行。

第Ⅰ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Ⅱ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Ⅲ类限值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稳态工况(ASM)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Ⅱ类限值
Ⅲ类限值
DB44/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
法))柴油车烟度限值
在用柴油车辆在100%VelMaxHP 、90%VelMaxHP 、80%VelMaxHP3个工况点测量得到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
k(或烟度值),限值按下表 。

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测试报告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测试报告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测试报告一、实验目的:通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实验,测量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了解汽车的排放性能。

二、实验设备和试验材料: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2.排气测量仪器:包括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3.实验样品:汽车尾气三、实验过程:1.实验准备:使用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将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连接到汽车排气尾管上,保证稳定和安全。

2.开始实验:启动汽车发动机,保持发动机运行在稳态工况下。

3.测量数据:使用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对汽车尾气进行连续测量,记录关键参数包括:-污染物种类:如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浓度值:测量出的各个污染物的浓度值;-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判断每个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四、实验结果和数据分析:根据实验测得的数据,对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比较实测值与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判断汽车是否符合排放要求。

对于超标的污染物,分析其成因和可能影响。

五、实验结论:根据实验结果和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汽车尾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为X ppm,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2. 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为X ppm,超过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3. 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浓度为X ppm,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4. 汽车尾气中的颗粒物(PM)浓度为X ppm,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

六、可能的改进措施:根据实验结论,对于超标的一氧化碳浓度,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对发动机进行调整和维修,确保燃烧的充分和完全,减少一氧化碳的生成;2.定期更换空气滤清器和排气管,保证排放系统的通畅性和正常运行。

七、实验的局限性:本实验只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稳态工况下的尾气排放进行了测试,未考虑其他工况和影响因素。

同时,实验结果受到实验条件和仪器精度的限制,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口)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详讲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详讲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

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在用汽车排放测试的简易工况法共分三种,即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稳态工况法。

稳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的英文全称是“Steady State Loaded”,译为“加载稳态工况法”;英文的另一种叫法是“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缩写成ASM,GB 18285-2005沿用了这个缩写的英文名称,中文可翻译为“加速模拟工况法”。

从“加载稳态工况法”这一名称看出,做稳态工况法试验时非但汽车应保持恒定的车速,故有“稳态”之说;同时对发动机还必须额外地施加载荷。

在试验台上对行驶中的汽车的发动机施加载荷,即施加阻力矩,只有底盘测功机的电机通过转鼓才能做得到。

所以稳态工况法必须使用底盘测功机。

那么,如何加载,加多少载荷呢?试验时先将汽车加速至某一数值,然后底盘测功机额外地根据当时车速下以某一个加速度(GB 18285-2005规定其数值为1.475m/s2)加速时发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上一个系数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即所谓“加速模拟”。

此时发动机除了提供在该车速下恒速行驶时所消耗的功率以外,还要提供克服底盘测功机额外地对汽车施加阻力矩所需的功率。

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由一台底盘测功机和一台带尾气分析仪的主系统组成,不需要CVS(定容采样系统),尾气也不经稀释,见图1。

稳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特点如下:1.底盘测功机转鼓的直径比瞬态工况法小,因而价格低廉。

2.原始尾气不经稀释直接采样。

3.尾气分析仪能测定尾气中HC、CO、CO2和NOx以及O2的浓度,通常称之为“五气分析仪”。

4.尾气分析仪采用NDIR(不分光红外分析法)分析HC、CO、CO2。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稳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其中,第Ⅰ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Ⅱ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Ⅲ类限值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gb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179302006车用无铅汽油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syt754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图A.1稳态工况法(ASM)试验运转循环
表A.1稳态工况法(ASM)试验运转循环表
工况
运转次序
速度(km/h)
操作时间(t/s)
测试时间(t/s)
5025
1
25
5
/
2
25
15
3
25
25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钱人一
【期刊名称】《汽车与配件》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钱人一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方法研究
2.关于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探讨
3.论修订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
4.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瞬态工况法
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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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稳态工况(ASM)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ASM5025
ASM2540
CO(%)
HC(10-6)
NO(10-6)
CO(%)
HC(10-6)
NO(10-6)
RM≤1250
2.00
200
4000
2.50
200
3500
1250<RM≤1700
1.50
160
2800
2.00
160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家龙葛蕴珊姜红石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工况法)
11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汽油、单一燃料和两用燃料的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的汽车。
排放限值是按照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并结合广东省车辆排放状况和大气污染控制目标制定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Βιβλιοθήκη 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1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17930-2006车用无铅汽油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1.85,
—柴油:C1H1.86,
— LPG:C1H2.525,
— NG:CH4。
3.3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4第二类轻型汽车
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6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7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目次
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广东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进行制定的,并参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2-2006《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美国EPA-AA-RSPD-IM-96-2(1996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2002年版)法规中有关加速模拟工况(ASM)的相关技术内容。
3.15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16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14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对无法进行ASM工况检测的汽车,可以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双怠速法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按GB18285-2005的规定执行。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SY/T754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轻型汽车
2600
1700<RM
1.20
130
2100
1.60
130
2000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ASM5025
3.9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表示;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
3.10稳态加载工况(ASM)
指车辆在与基准质量成正比的负荷和稳定不变的车速下匀速行驶的试验工况。ASM5025工况的稳定车速为25km/h,ASM2540工况的稳定车速为40km/h。
稳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其中,第Ⅰ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Ⅱ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Ⅲ类限值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3.11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2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3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3.14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四个车轮一直保持有驱动力的汽车,可分成固定扭矩分配(前后50∶50比例分配)和变扭矩分配(前后动力分配比例可变)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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