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残疾预防及康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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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22年7月1日实施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022年7月1日实施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7月1日实施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是为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制定。

由于xx年2月7日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给大家了关于7月1日实施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希望你们喜欢!【背景】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0至6岁残疾儿童约167.8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02%。

每年新增0至6岁残疾儿童约19.9万人。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xx年,我国0至17岁残疾儿童医疗效劳与救助需求为67.72%,但接受过医疗效劳与救助的残疾儿童仅占27.9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效劳需求为49.64%,但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效劳的残疾儿童仅占10.46%;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需求为16.29%,但接受过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仅占4.15%。

可见,残疾儿童接受康复的现状与康复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条例】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效劳。

【佳木斯大学儿童神经康复实验室主任李晓捷】这项制度针对所有0至6岁残疾儿童,覆盖了六类残疾儿童,是残疾人康复领域中首个具有普惠意义的福利制度,对推动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开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背景】重度残疾人由于严重丧失自理能力,普遍存在医疗负担重、康复和护理需求迫切、贫困程度重等问题,是残疾人中特殊困难的群体。

【条例】针对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护理和辅具配置两大需求,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根本康复效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根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吕军】这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必将帮助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减轻康复负担,提高生存质量,将进一步织密我国社会保障网。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预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旨在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残疾的发生。

这就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让广大民众了解残疾的成因、风险因素以及预防方法,是预防残疾的基础。

例如,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知道孕期保健的重要性,避免胎儿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让大家明白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让人们了解合理饮食、适量运动对于预防慢性疾病进而降低残疾风险的作用。

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也是残疾预防的重要环节。

在各类工作场所,企业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对于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群,要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生态保护。

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化学污染物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增加残疾的发生风险。

因此,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对于预防残疾具有长远意义。

除了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工作同样不容忽视。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

康复服务的提供应当多样化和个性化。

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康复方案。

这可能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等多种手段。

比如,对于肢体残疾的人,物理治疗可以帮助他们增强肌肉力量、改善关节活动度;对于听力残疾的人,佩戴合适的助听器并进行语言训练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交流能力。

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建设是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的关键。

要加强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水平。

同时,培养更多的康复专业人才,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等,为残疾人提供专业、优质的康复服务。

在康复工作中,社区康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区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服务,方便他们参与康复训练。

此外,社区还能够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残疾预防和康复

2017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导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于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四个层面对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提供保障1、在医疗保障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残疾人给予补贴和救助。

2、在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措施上,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3、在资金保障、物资支持上,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4、在人才保障上,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相关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预防•第三章康复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匡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预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份丧失正常参预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匡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预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匡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预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残疾一二三级预防的内容

残疾一二三级预防的内容
《残疾一二三级预防的内容》
一、一级预防
1.健康教育:宣传残疾预防的知识,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健康知识教育,加强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及时就医,注意防病毒感染,以及避免婴儿的因抢先现象引起的各种疾病。

2.健康管理:重视健康检查,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及早预防,积极协助残疾人健康管理。

3.劳动防护:加强劳动防护知识宣传,严格执行劳动防护措施,避免因工作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安全灾害。

4.早期干预:以合理的治疗措施,及时有效的干预,改变残疾人发病过程,避免造成永久性残疾。

5.社会支持: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实施残疾人政策,促进社会正确认识残疾人,增强家庭、社区支持。

二、二级预防
1.社会安全网:建立社会政策、法律支持、社会思想、社会服务、家庭教育等社会安全网,实现责任家庭、家庭尊重、社会融合等健全政策认同和实施机制,为残疾人群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支持。

2.主动干预:加大宣传力度,以一种积极的干预思想引导残疾人,实施合适的资源分配,建立支持残疾人自主发展的服务体系,加强有关政策的执行。

3.自身恢复:建立专业的残疾管理机构,构建针对性的恢复性康
复项目,采取有效的训练策略,以帮助残疾人提升技能、功能能力,实现自身恢复,实现主动发展。

三、三级预防
1.自我管理:让残疾人学会自我管理,实行生活自理、职业规划、精神修养、劳动技能等,以保证残疾人社会参与和发展。

2.自我调节:帮助残疾人学会自我调节,提升自我意识,让残疾人学会自救自救,在残疾发生时能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自我服务:帮助残疾人学会自我服务,让残疾人了解自身权利,学会合理利用政策,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以期获得社会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国办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14日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残疾严重损害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好残疾预防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十三五”期间,通过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残疾预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残疾预防法规政策更加完善,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致残防控及残疾康复服务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当前,我国发展已进入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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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残疾预防及康复条例
最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残疾预防
第十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

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三章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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