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大额支票转账引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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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案例分析题第四部分

自学考试《票据法》案例分析题第四部分

24、案例分析题 1996年1⽉11⽇,甲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

由于⼄商贸公司⼀时资⾦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中领到⼀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要求兑现,但B银⾏拒付票款,并出⽰了⼄公司的电报。

原来⼄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的公款,遂电告B银⾏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

B银⾏以此为由,拒付款项。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五条件⽀付票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现⾦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票⼈,依法享有要求银⾏解付的权利。

银⾏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故判决B银⾏⽀付甲电器公司⼈民币20万元。

请问:B银⾏应否承担付款责任?⼈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B银⾏应负付款责任,⼈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在本案中,从银⾏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为A银⾏,付款⼈为B银⾏,收款⼈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及其代理付款⼈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付款⼈的合法⾝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只要付款⾏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纠纷⽽拒绝履⾏票据上的付款义务。

因此,本案中,B银⾏作为付款⼈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为,应负法律责任。

⼈民法院判决B银⾏⽀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25、案例分析题 1996年3⽉12⽇,纺织⼚与煤矿签订了⼀份购销合同。

该合同规定:由煤矿在15天内向纺织⼚供应⼆级⽆烟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

3⽉22⽇,煤矿全部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后,纺织⼚于同⽇签发了⼀张以纺织⼚的开户银⾏为付款⼈、煤矿为收款⼈、票⾯⾦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

香港现金支票诈骗案例

香港现金支票诈骗案例

香港现金支票诈骗案例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亮在一香港男子的授意指使下,假冒胡姓先生身份,以“将香港境内的450万美元转移到深圳”为借口,通过美联物业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联系到被害人何某。

冯亮同何某见面后,冯亮称其在香港有450万美元想私下兑换成人民币带入境内,冯亮承诺给何某总额2%的好处费,因被害人何某手中有人民币500万元的现金,故双方约定私下兑换70万美元,冯亮还要求何某在香港的汇丰银行开设账户。

何某在汇丰银行开设账户后,把账号告知冯亮。

后冯亮向何某表示将于3月12日交易,并要求何某支付其总额0.5%的提成。

一香港男子将一开自香港大新银行的70万美元的支票存入何某的汇丰银行账户,冯亮随后向何某谎称需兑换的70万美元已经进入其账户。

而何某在查询显示有70万美元入账后,随于当日中午转账470多万元人民币给冯亮。

何某到汇丰银行拟将70万美元转账,汇丰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该笔钱是用支票入账的,但交易还没有成功,要到15日15时才能入账,期间对方可以随时取消这笔操作。

”何某发觉自己受骗了,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警,成功冻结了冯亮相关账号的一部分钱,但仍有200多万元人民币被陆续转账、取现。

冯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冯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冻结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何某。

无效大额转账支票引发的风险事件

无效大额转账支票引发的风险事件

无效大额转账支票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大额转账业务,触发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日累计异常支付”风险模型。

调阅相关影像发现,客户提交的转账支票金额为XX万元,支付密码明显划线涂改,为无效支票。

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根据《银行支付密码管理实施细则》,存款人在支付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水汁填写或打印。

支付密码应填写在支付凭证的支付密码框内,不得涂改。

支付密码错误的凭证视同单位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处理。

该笔大额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涂改,属于无效支票,易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纠纷,产生风险隐患。

(二)柜员对相关制度了解不够,风险意识淡薄,因为是存款大户,碍于情面而违规操作。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业务事中控制把关不严,形同虚设,风险隐患极大。

三、案例启发
(一)加强各项制度规定培训和学习,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业务,不断提高柜员自身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风险。

(二)现场管理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事中控制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票据的案例分析

票据的案例分析


4月15日以背书方式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 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 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 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 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 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 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 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
分析


依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的特性,票据如果 符合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 对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票据上无 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被保证的

债权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 责任。 依据票据行为的连带性,票据的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责任,也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 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熟 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方面的案例分析
——与票据制度有关
案例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 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立了 支票账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 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1年4月1日, 司徒先生签了60万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 产公司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 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
参与人员

2007011223 衡琴 2007011254 彭淑 2007011236 杨志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 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 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 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图示
银行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因其使用简便、支付迅速等特点,在个人和企业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支票案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银行是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丙公司收到支票后,于同年4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持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但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1. 支票的出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乙银行开具了支票,符合支票的出票要求。

2. 支票的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符合支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3. 支票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丁公司。

4. 拒绝付款的理由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付款责任:(一)出票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支付;(二)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付款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持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学考试《票据法》案例分析题第三部分

自学考试《票据法》案例分析题第三部分

16、案例分析题 A市第⼀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公司)售货给⼀持有⽇本某商务有限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的中国银⾏1—151560号空⽩转账⽀票的⼥⼠,因⼀百公司将其中⾦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到银⾏转账时,银⾏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票,⼀百公司凭⽀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该⽀票已作废为由拒绝⽀付,⼀百公司遂于1997年10⽉6⽇向某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转账⽀票系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被该⼥⼠拾得并冒⽤购物。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答:本案中代表处应⽆条件地⽀付货款,然后可再向某⼥⼠求偿。

因为其⼀:代表处违反有关⾦融法的规定,擅⾃签收预留印鉴的空头⽀票,且未妥善保管该⽀票。

根据中国⼈民银⾏《关于不得签发空⽩⽀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账⽀票使⽤须知》中的规定,签发⼈⽆视⾦融管理法规签发空⽩转账⽀票,⾃然不受合法保护,因⽽⾏为⼈必须要承担违反规定使⽤空⽩⽀票的风险。

其⼆,本案中原告⼀百公司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了票据,不论购货⽅是票据出票⼈还是拾得⼈或盗窃⼈,只要原告不是恶意取得,就合法地获得票据权利,代表处就得五条件地⽀付货款。

17、案例分析题 某进出⼝公司委派采购员刘某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票⼀张,其⾦额和收款⼈处授权刘某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票的⾦额最多可以填写3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前在银⾏的存款额。

⽀票的⽤途栏写明“采购棉花”。

该公司并给刘某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然⽽,刘某听信个体户叶某之⾔,企图利⽤短短的时间差,先做⼀笔彩电批发⽣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赴棉区采购棉花,于是,该⼆⼈将⽀票⾦额填写为183万元,收款⼈栏写上叶某的商号,再由叶某以商号名义背书给“某五⾦交电批发公司”。

所购买的彩电转⼿成功后,全部款项被刘某和叶某卷逃。

当“某五⾦交电批发公司”将叶某提交的⽀票送银⾏结算时,因进出⼝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被退票。

贪污案例

贪污案例

贪污案及其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相关案例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方玲在担任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出纳期间,利用自己掌握单位财务印鉴、会计印鉴以及现金支票的便利条件,采取用同一支票大头小尾和现金支票不登计不入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单位公款,从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在农业银行金昌路支行的基本账户内提取现金371 592.50元,支票不入账提取现金1 907 460元。

2007年10月,方玲在暂离工作岗位前,用现金进账方式分三次退还单位206 000元,实际贪污公款2 073 052.5元。

方玲用此款项购买个人住房以及房屋装修、外出旅游开销、高档生活用品等。

支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

支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

支票业务一、常见问题分析与解决1、Q:支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是否能够受理?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Q:南京地区接到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全国支票查询后如何处理?A:1、登录“南京票据交换网络信息交互平台”用户名:088**901密码: ******CIS提出业务→录入非业务报文→业务查复书→录入→发送2、将纸质业务查复书通过“全国支票信封”提到南京金融票据中心,业务查复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全国支票信封加盖全国支票章3、将纸质业务查复书留存联与南京金融票据中心返还的业务查询书合并专夹保管。

3、Q:支票遗失后该如何办理?A:1.失票人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应出具单位公函或有关证明。

3.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适用挂失止付。

欠缺应当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已承兑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根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的支票要素,在系统中通过7117核实支票状态,确认挂失支票尚未支付;审核单位提交的证明料,并核验单位公章、印鉴章。

操作7119客户凭证挂失/解挂交易对挂失支票暂停支付;告之客户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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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大额支票转账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大额转账业务,触发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风险模型。

调阅相关影像发现,客户提交的大额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明显划线涂改,为无效支票。

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根据《银行支付密码管理实施细则》,存款人在支付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水汁填写或打印。

支付密码应填写在支付凭证的支付密码框内,不得涂改。

支付密码错误的凭证视同单位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处理。

该笔大额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涂改,属于无效支票,易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纠纷,产生风险隐患。

(二)柜员对相关制度了解不够,风险意识淡薄,因为是存款大户,碍于情面而违规操作。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业务事中控制把关不严,形同虚设,风险隐患极大。

三、案例启发
(一)加强各项制度规定培训和学习,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业务,不断提高柜员自身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风险。

(二)现场管理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事中控制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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