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委托业务核算方式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委托业务核算方式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2.24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委托业务核算方式的批复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有公司: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委托业务核算方式的请示》(资托管字[2004]2号)、《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委托业务核算方式的请示”的补充说明》(资托管字[200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原有委托业务全部纳入固有业务帐套进行核算,如上述委托业务有规范为信托业务的,可逐笔转入信托业务帐套进行核算。
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委托业务清理完毕。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完整版)中信证券和银行第三方存管

(完整版)中信证券和银行第三方存管一、摘要本文介绍了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包括定义、背景、特点和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了解这些信息,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二、定义第三方存管是指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托管资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信证券和银行的背景下,第三方存管是指投资者存入资金和证券时,中信证券作为券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将其资金和证券托管给中信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背景传统的证券交易模式中,券商扮演着交易、清算和结算的角色,同时托管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然而,这种模式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如资金挪用和证券丢失等问题。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第三方存管的相关政策,并规定券商必须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资金和证券的托管方。
四、特点1. 风险控制:采用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降低券商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资产托管方,具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能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受券商的非法挪用、冒险和损失等风险。
2. 透明度:第三方存管可以提供更加透明的交易过程。
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账户查询系统实时监控和确认自己的资金和证券情况,增强了信息公开程度和交易安全性。
3. 监管合规:第三方存管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体系中的一部分,确保了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方机构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如持有合法的资质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应用场景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服务可以应用于多种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证券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并将资金和证券托管给中信银行进行管理和保管,实现资金与证券之间的有效结合。
2. 融资融券:投资者在中信证券平台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时,所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也可以由中信银行进行存管,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资产管理: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还可以应用于投资者的资产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
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
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
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三大REITs模式典型案例最全解析! 实务必备

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下半场模式如何盘活巨额存量资产的问题日益凸显在这一大背景下REITs成为了重要的解决方案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REITs在中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今天的文章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实践案例对交易所、公募、银行间三大REITs模式逐一进行详细解析REITs实操不可不读!目录- - - - -一、交易所类REITs产品-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基本信息(二)交易结构(三)基础资产分析(四)中信启航计划存在的特殊风险(五)现有运营情况二、公募类REITs产品-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一)基金基本信息(二)交易基础及产品结构图(三)交易安排(四)保障机制三、银行间类REITs产品-兴业皖新阅嘉一期房地产信托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一)基本信息(二)交易结构(三)增信措施四、类REITs产品总结前言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下半场模式,从增量时代进入到存量时代,如何盘活巨额的存量资产,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课题。
根据海外成熟经验,在存量地产时代,加深房地产的金融化发展,建立成熟的金融体系对于解决日益凸显的存量问题至关重要。
中国政府也意识到了这点,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目前,中国市场还未见真正REITs产品(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下同)的出现,但REITs在中国却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
类REITs产品的发行为中国市场真正REITs 产品的发行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本文将从海外REITs 产品的发行出发,结合中国市场现有类REITs 产品案例,以期总结相关理论与实操经验。
交易所类REITs产品-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下简称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提供劳务或出租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电子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办公设备和安防设备等,以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其他实物资产。
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交易席位费、软件费、土地使用权等。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主要是指未随机购入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应用系统软件费支出。
交易席位管理办法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总体要求(一)授权审批公司对于新建、改扩建、采购等引起资产增加的行为,以及计提折旧、摊销及减值准备、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报废等引起资产减少的行为,应当制定相应的授权审批制度,各单位按规定申请、审批。
(二)职责分工资产的购建申请与审批、购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购建与验收、实物管理与会计记账等职责,应当分别由相应的部门或者个人承担,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预算控制各单位应编制资产的增减变动和运用资金的年度预算,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资产购建支出应在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
(四)凭证记录各单位应建立凭证和记录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各项增减变动能及时如实入账反映。
凭证包括资产购建审批表、验收单、内部调拨单等;记录包括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财务卡片账和总账、明细账等。
(五)实物管理公司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编号和标签制度,各单位应进行不定期或者定期清查盘点,并相互核对实物与台账和财务卡片账,验证核实账面各项资产的真实性,监控固定资产存放与使用情况。
第二章资产分类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根据核算要求,公司固定资产按实物类别作如下分类:(一)房屋建筑:是指各核算单位购建的营业用房。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讲解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高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信银行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
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资产进行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行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我行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行、营运分部、分行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行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日常营运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二)负责制定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三)负责汇总提出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行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一)负责所在分行及总行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二)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第九条经总行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行,承担第八条第二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行业务支持岗。
第十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一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核算经办岗职责(一)初始建账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工作,确保与合同一致;(二)维护公用信息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三)维护权益信息负责读取场内行情数据、国债利息文件、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权益数据、债券行情等公共数据文件,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四)维护场外交易信息负责经办产品场外交易数据的维护,确保与成交单据的一致性;(五)日终估值负责经办产品场内交易数据和TA数据的读取和处理,并生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表;(六)日终对账负责与管理人的日终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促进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良性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严格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履行托管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投资基金资产安全,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监管。
第四条本行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所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本行托管业务所使用的术语及其含义,详见《中国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术语)》。
第二章托管前期准备第七条托管人应按照流程和标准审核托管基金管理人(含基金销售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明确托管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决定托管的协议。
第九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管理人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资产管理计划等资质证明;(二)基金托管人的资质证明;(三)托管业务协议的客观性、平等性、规范性、合法性的共同签署;(四)基金清算方案的编制和提交;(五)托管费用和资产管理方式的约定;(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等。
第十条托管基金管理人(含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签订委托协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在委托书中确认委托业务的类型、范围和服务流程等,并在系统中建立该基金托管人客户档案信息。
第三章托管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委托登记:(一)托管人应按规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委托登记操作,包括基金份额出入库登记、净值计算、报送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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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高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信银行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
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资产进行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行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我行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行、营运分部、分行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行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日常营运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二)负责制定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三)负责汇总提出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行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一)负责所在分行及总行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二)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第九条经总行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行,承担第八条第二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行业务支持岗。
第十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一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核算经办岗职责(一)初始建账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工作,确保与合同一致;(二)维护公用信息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三)维护权益信息负责读取场内行情数据、国债利息文件、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权益数据、债券行情等公共数据文件,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四)维护场外交易信息负责经办产品场外交易数据的维护,确保与成交单据的一致性;(五)日终估值负责经办产品场内交易数据和TA数据的读取和处理,并生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表;(六)日终对账负责与管理人的日终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公募基金核对一致后,核算经办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中生成XBRL 文件;(七)每日持仓核对负责每日资金及证券持仓的对账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八)审核场外划款指令负责审核划款指令中财务数据,确保与会计账务一致;(九)编制或复核定期报告负责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月度财务报告、季度、年度托管人报告的编制和管理人报告的复核工作;(十)管理产品会计档案负责经办产品会计档案的定期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十二条核算复核岗职责(一)复核系统参数设置复核核算经办岗在估值系统中设置的参数和信息;(二)复核定价日估值表负责对核算经办岗提交的产品定价日估值表进行复核,确保我方数据与管理人数据的一致性;(三)复核财务报表负责对核算经办岗提交的月度财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我方与管理人账账相符;(四)复核净值公告负责对核算经办岗提交的每日产品净值公告或基金XBRL日报文件进行复核,并发送至对手方;(五)复核年金托管人报告负责对核算经办岗编制的年金托管报告进行复核,确保报告数据与账务数据的一致性;(六)审核定期报告负责对核算经办岗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分红公告复核工作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总行业务支持岗职责(一)培训营运机构员工负责营运分部及分行员工在核算与估值方面的培训工作;(二)督导日常业务指导营运分部和分行的日常营运工作,不定期进行事后监督检查,防范操作风险发生;(三)管理业务需求收集、归纳托管营运工作各个岗位业务需求、系统需求等工作;(四)管理客户需求负责配合市场部门完成托管产品的客户服务工作,收集、整理托管客户需求并进行部门内部研讨。
(五)接待外部机构负责与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和业务往来机构等关系的营销和维护。
负责托管产品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估值核算业务流程依次为:初始建账、维护公用信息、维护权益信息、维护场外交易数据、上传场内交易数据、处理交易数据、生成会计凭证、生成估值表、日终对账、持仓核对、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初始建账新产品成立当日,核算经办岗依据托管合同、交易席位租赁协议,在估值系统录入产品基本信息并设置业务参数。
上述基本信息和业务参数经核算复核岗审核无误后生效。
具体参数设置方法参见《赢时胜基金财务估值系统3.0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维护公用及权益信息日间公共信息,包括: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债券浮动利率变动和证券权益数据,由总行核算经办岗在估值系统中手工维护或系统读取,手工维护的数据经核算复核岗复核后信息设置生效。
第十七条维护场外交易数据日间场外交易数据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网下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场外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场外交易信息,由核算经办岗在估值系统中录入,该数据经核算复核岗复核无误后生效;场外资金非交易收支类指令,由核算经办岗在估值系统手工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日终估值核算经办岗通过估值系统上传并处理场内交易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系统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与银行托管账户余额账实一致后生成资产估值表。
第十九条日终对账核算经办岗与管理人核对托管产品资产估值表各科目余额,若发现差异后为我方原因,由我行修改,若为管理人原因,通知对方修改,修改后再次核对结果,无误后通知管理人,核算复核岗将我行出具的资产估值表与管理人加盖预留印鉴的净值公告或资产估值表核对一致后,加盖业务公章由核算经办岗传真至管理人。
公募基金XBRL日报文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发送至管理人。
第二十条持仓核对T+1日(T为交易日),核算经办岗应核对产品会计账面投资品种持仓数量与交易所登记数量是否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应与管理人逐条分析可能存在的错误,解决差异。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根据监管要求和托管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月度财务报表、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工作。
该工作应由核算经办岗经办,核算复核岗复核。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核算人员应对托管产品交易情况、业务数据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严禁将信息泄露他人或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制定、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托管产品新建套账流程图2.托管产品核算流程图3.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业务细则附件1托管产品新建套账流程图附件2托管产品核算流程图附件3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中信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据《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中信银行托管营运的估值类产品。
第二条托管营运应以托管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托管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相互独立,不同托管产品之间相互独立。
第三条营运机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第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间分月度和年度分期结算账目,按月度和年度编制相应的会计报表。
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内容。
一、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
第六条除特别规定外,对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第七条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账务处理规则、会计报表格式参见附件。
第八条营运会计凭证档案保管按照《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信银规章[2015]12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九、1221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除结算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发生各项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各项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一、4001实收基金(一)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产品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
(二)对分级/类产品等特定品种,本科目可按不同级/类基金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1.产品募集结束——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封闭式产品,实际收到的金额中包括了额定募集费用与实际发生募集费用的差额。
ETF类产品成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与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股票的价款,借记“股票投资(成本)”科目,按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和认购股票价款合计,贷记本科目。
2.申购或转换转入——按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等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ETF申购——在申购确认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股票投资(成本)”科目,按投资者应缴纳的现金替代及现金差额款,借记或贷记“证券清算款”,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确认有效的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申购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3.赎回或转换转出——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对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等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ETF赎回——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对确认有效的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股票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股票投资(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款,贷记或借记“证券清算款”,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