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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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办〔2007〕126号)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办〔2007〕1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发布日期】2007-06-04【生效日期】2007-06-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办〔200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级:即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地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地面:5分系数为0.05;2.采煤:15分系数为0.15;3.掘进:15分系数为0.15;4.机电:15分系数为0.15;5.运输:15分系数为0.15;6.通风:15分系数为0.15;7.安全管理:5分系数为0.05;8.地测防治水:15分系数为0.15。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实现安全目标。

2.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5.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2024年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2024年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2024年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煤炭运输企业、煤炭销售企业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是评价煤业企事业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煤业转型升级、推进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对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和公布。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

(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包括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监控和质量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

(五)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一)指导对象与范围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

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煤安监司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09〕2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和《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在系统内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现将上述四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效能。

附件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2003年7⽉2⽇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政处罚⼯作,保障煤矿依法进⾏⽣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员违反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业标准和规程的⾏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为)实施⾏政处罚,适⽤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安全⽣产违法⾏为⾏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政法规对⾏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政处罚管辖权发⽣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当事⼈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公务时,应当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即停⽌作业(施⼯)或者⽴即停⽌使⽤;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为,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停⽌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进⾏安全评价的;(⼆)煤矿建设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的施⼯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的;(四)煤矿建设项⽬竣⼯投⼊⽣产或者使⽤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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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编制、审批、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
考核办法(试行)
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划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

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

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

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

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

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

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
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
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详见附表1、2)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
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

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

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4)执法过错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对煤矿的行政处罚
情况。

附表:
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工作计划统计表
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附表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是指局(分局)领导及机关内所设置的所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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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附表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统计表单位(盖章)
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附表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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