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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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
20湖南省煤业集团 金竹山矿业有限 公司一平硐煤矿
1.25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2.2551采煤工作面风巷上隅角和2432采煤工作面尾巷未设置甲烷传感器。3.斜井串车提升未使用防脱销装置,未使用保险绳。4.25采区车场下口、主井下口未安设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和控 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5.主井绞车使用TKD型淘汰电控系统。6.矿井25#风井通风机、1#4#压风机、主井绞车未按要求检测。7.2432采煤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放顶切线未采取密集支柱加强支护,机风巷超前支护不足20m。 8.2452切眼掘进工作面无防尘水管,切眼和煤斗下均无喷雾降尘设施。9.矿井月度瓦斯巡回检查计划未反映钻场、密闭、栅栏等检查地点,瓦斯检查记录中无机电硐室、钻场等地点。10.矿井钻孔施工原始记录简单,只有进尺情况、封孔情况,无瓦 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矿钻孔验收文件规定:排放孔和验证孔可以由带班干部验收,抽采孔必须有防突队验收,而实际抽采钻孔验收没有严格按照矿规定执行。11.2452切眼掘进工作面未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价报告。 12.25采区区域防突措施未执行2011年6月编制的25采区防突专项设计规定,没有采用底巷穿层钻孔预抽3、5煤层瓦斯。13.2432采煤工作面监控分站未设置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功能,工作面传感器报警功能不正常。14.矿井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的划 定及有关参数、瓦斯抽采和工作面等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没有实际考察确定。
序号 执法决定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处理、处罚依据
执法的决定内容
1
2017年4月17日
娄底监察 分局
湖南省煤业集团 金竹山矿业有限 公司塘冲煤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煤安监司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09〕2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和《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在系统内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现将上述四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效能。

附件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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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 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 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 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 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 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服务的,以服 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 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 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 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 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 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 具体: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移交的 案件、投诉举报的案件等,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 裁。
❖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分为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当场实施处 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但也正 因如此,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也就更容易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办法 》第16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方面,违 法事实确凿;(2)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依据;(3)处罚 程度方面,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尽管手续简单,但也要遵循必要的步骤:(1 )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2)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备案。

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

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

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机制、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一)优化执法组成。

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基本情况、空间布局、灾害特点等,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组建若干专门监管执法组。

每组配齐配强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确保具有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专业执法能力。

(二)提升执法质量。

各执法组要按照"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实行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灵活机动开展监督检查执法,确保每两个月对所负责监管的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时间服从效果。

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煤矿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三)规范执法行为。

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制定执法权责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监管执法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权限、方式、标准、步骤等具体内容,科学建立健全"研判风险、制定方案、分工检查、依法处理、复查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监督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执法行为更加全面、规范、精准。

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不再安排其他非必要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无效、过度执法。

二、优化巡查、驻矿监管制度(四)优化驻矿监管模式。

将现有单一的驻矿模式调整为“小组巡查、驻矿监督"相结合的模式,组建若干巡查小组,分片巡查煤矿,必要时驻矿蹲守监督。

每月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入井巡查,夜间及节假日突击巡查矿次不低于当月总巡查矿次的20%。

(五)理清巡查工作职责。

巡查小组不承担监管执法职责,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严格深入开展巡查,跟踪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监管监察执法指令、整改问题隐患,及时向安全监管主体报告有关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8 页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4年8月28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第 2 页共 8 页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

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简化版)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简化版)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职责: (1)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 告和举报; (2)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3)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4)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 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职责
1、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 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 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执法工作
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
查。 2、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7)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8)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10)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2)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考试和注册;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许可。 3、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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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议 关闭矿井
写出结案报告或写明处理情况 执法文书归档 向上级移交档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在2日内告 知申请人 提出回避 申请 下达立案 决定书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 法定依据明确 处以1000 以下罚款 处以警告
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写 出调查报告 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 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违法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明确
违法行为 轻微 不予处罚
违法事实 不成立 不得给予 处罚
下达追究刑事 责任移送书
依法给予处罚下达行 政处罚告知书
资 料 归 档
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停产 整顿及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矿井
告知有申辩、陈述听 证的权利 放弃 启动听证程序
告知有申辩、陈述 的权利 放弃
听取申辩、陈述,制 作笔录
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
独眼井应责令关闭
当场纠正 或限期改 正
责令限期 改正或限 期达到要 求
责令停止 作业(施 工)或停 止使用
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 理的建议
期限届满或煤矿申请 进行复查,下达复查意见书 不合格
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格 文书资料归档
发现煤矿应受行政处罚情况时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制作听证笔录,提出处 理意见
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力 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 应诉但不影响行政处 罚的执行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执,交当 事人签字 变更或维持 原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 罚或申请强 制执行 下达依法吊 证移送书
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执务 准备器材 携带材料
实施监察(出示行政执法监察证)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 紧急情况 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 制作撤出人员命令书 发现煤矿存在违反 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或隐患 地面、井下现场检查 应受行政 处罚时
监察人员合议制作现 场检查笔录
安全问题涉及地方 政府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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