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范文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明执法原则,以保障矿工的安全权益为宗旨,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并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能力。
第六条本手册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处罚,暂扣或者恢复许可证以及其他措施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其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进行合法、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并有发生事故风险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当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向其出具书面通知,并告知其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登记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措施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暂扣违法违规设备、工器具和相关证照等;(二)查封、扣押相关场所、物品;(三)依据事故情况对煤矿实施停产、停业等措施;(四)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煤矿的安全许可证或者矿井的许可证。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措施时,应当依法制定措施决定书,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考试题库煤矿井下电钳工考试试题

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考试题库煤矿井下电钳工考试试题一、判断题共253题1、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4、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5、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7、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8、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9、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1、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才有实施保证;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文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2、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13、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14、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15、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16、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17、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19、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20、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21、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论开采规模的大小,在安全和物质保证上都必须立足于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22、煤炭生产是一项比较危险的生产活动,企业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23、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24、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25、2004年12月18日,蹬钩工龙某在井下1203工作面作业时,擅自开动绞车,使下放的两节重车撞到停在空车道上的车斗,将掘进区爆破工庄某挤死,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26、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生产是目的,安全是前提,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7、某乡办小井瓦斯检查工王某,自2005年8月下旬起,已测知井下瓦斯浓度日趋上升,但未及时报告处理;9月2日,井下爆破时,王某又没有检查瓦斯,结果爆破引起瓦斯爆炸,死伤多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28、煤矿企业可以有偿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3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31、安全生产立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32、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3、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4、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35、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6、行政处罚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强制执行,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进行处罚; √37、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中的一种; ×38、在冬季,经领导批准,井下个别硐室可采用灯泡取暖,但不准用电炉取暖; ×39、劳动者本人可以自行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40、过滤式自救器只能使用1次,用后就报废;√41、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在未到达安全地点前,严禁取下鼻夹和口具;√42、隔离式自救器在使用中外壳体会发热,当感到呼吸温度高时,可取下鼻夹和口具;×43、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是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时躲避待救的设施;√44、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劳动时休息的设施;×45、当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并撤人;√4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47、如果有防水措施,可以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48、局部瓦斯积聚是指在0.5 立方米以上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1%;×4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与移动电气设备;√50、对一般伤员,均应先进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进行转运;√51、在煤矿井下发生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后,避灾人员在撤离灾区时佩戴的自救器可根据需要随时取下;×52、当煤矿井下发生大面积的垮落、冒顶事故,现场人员被堵在独头巷道或工作面时,被堵人员应赶快往外扒通出口;×53、煤矿井下发生水灾时,被堵在巷道的人员应妥善避灾静卧,等待救援;√54、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病人,应立即送往医院;×55、四肢骨折的病人,在固定时,一定要将指趾末端露出;√56、怀疑有胸、腰、椎骨折的病人,搬运时,可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腿的方法;×57、对被埋压的人员,挖出后应首先清理呼吸道;√58、煤矿井下出现重伤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送出地面;×59、隔离式自救器不受外界气体的限制,可以在含有各种有毒气体及缺氧的环境中使用;√60、井下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一般是在回风侧进行灭火;×61、在井下可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62、溜煤眼可兼作风眼使用;×63、瓦斯比空气轻,易积聚在巷道顶部;√64、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65、井下发生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时,现场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66、在井下将被埋压伤员救出后,应迅速升井,不得停留检查;×67、国家对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68、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具系统性;√69、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70、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71、井下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用过后可任意摆放;×72、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73、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74、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75、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可在生产中使用;×76、井下主要硐室和工作场所应备有灭火器材;√77、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78、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患病后即使调离矽尘作业环境,病情仍会继续发展;√79、煤层顶板暴露的面积越大,煤层顶板压力越小;×80、矿灯在井下作业中发生故障时,可以拆开修理;×81、矿井供电电缆可以用普通橡套电缆;×82、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矿山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83、井下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不进行探水;×84、井下加强靠近探水地点的支护,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和支架;√85、探水地点不必要安设专用电话;×86、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后,可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爆破器材;×87、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88、在有安全措施条件下,专用排瓦斯巷内可以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89、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90、煤层顶板暴露的时间越长,煤层顶板压力越大;√91、处理采煤工作面冒顶时,首先应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其次是抢救遇险人员;×9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必须先进行探水;√93、低压电缆可以采用铝芯,但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94、接地母线、接地连接线不得使用铝芯电缆; √95、除用于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9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要密封管口; √97、井下电缆芯线最小截面一般取不小于10 平方毫米为好; ×98、井下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 m;√99、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00、压盘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应超过电缆直径的10%; √101、机电设备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02、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03、值班室电钳工每天必须对漏电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和跳闸试验; √104、自轨面算起,井下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为 m; ×105、杂散电流可引起电火花,其电火花能引起瓦斯爆炸,但不会引起煤尘爆炸; ×106、风电闭锁的作用是:掘进动力设备工作前应先通风吹散瓦斯;当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再开动掘进动力设备;由于故障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通风时,掘进动力设备也同时停电; ×107、瓦斯电闭锁的作用是:由瓦斯监控系统对掘进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实行闭锁;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i瓦斯监控器发生警报;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切断掘进工作面内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8、漏电保护方式有集中性漏电保护和分散性漏电保护; ×109、漏电闭锁是指在开关合闸后对电网进行绝缘监测,起闭锁作用; ×110、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11、如果127 V网络的绝缘水平下降到10 kΩ以下时,则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网络的绝缘电阻值; √112、过电流一般包含短路、欠压、断相三种故障; ×113、断相是指三相交流电机的二相供电线路或二相绕组断线; ×114、熔断器应并接在被保护的电气设备的主电路中; ×115、36 V以上为危险电压; √116、主接地极采用面积不小于0.6 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 毫米的钢板制成; ×117、局部板状接地极采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 毫米的钢板制成×118、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镀锌铁线时,截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毫米; √119、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扁钢时,要求厚度不小于4 mm、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 √120、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还可以兼作他用; ×121、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的测定,每季进行1次,并有测定数据记录; √122、在具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如采用普通测试仪,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23、特殊情况下可以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 ×124、煤矿井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4 V; ×125煤矿井下供电电压高压不应超过6 kV; ×126、当人体触电电流不超过30 mA时为安全电流; √127、井下配电变压器在特殊情况下中性点可以直接接地; ×128、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29、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电压额定值; √130、检修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131、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间应留出0.8 m以上的通道; ×132、掘进工作面的配电点,大都设在掘进巷道的一侧或掘进巷道的贯通巷道内,一般距工作面80~100 m处; √133、立井井筒中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应由1人进行,每周至少检查1次; ×134、每季度检查1次固定敷设的电缆绝缘,每周由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135、每周检查1次移动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的绝缘; ×136、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137、对触电人员进行抢救时,若触电人员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138、煤电钻插销的插座应接电源侧,插销应接负荷侧,如接反即为失爆; √139、电源电压在1 140 V以上的插接装置可以没有电气联锁装置; ×14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 √141、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天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142、检修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制度,并悬挂标志牌;×143、人井人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带自救器,但必须有安全措施进行保护;×144、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14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30A;×146、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147、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对人身和矿井安全都极为不利;√148、齿轮传动式绞车严禁电动机在不给电的情况下松闸下放重物;√149、调度绞车使用时,电动机运转后,严禁两个刹车把手同时刹住;同时,也禁止两个刹车把手处于刹车位置时按启动按钮;√150、防爆设备引人装置密封圈的外径与腔室内径间隙不大于3mm;×151、防爆设备引入装置的密封圈的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不大于1mm;√152、失爆是指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不传爆性,如缺螺栓、弹簧垫圈、密封圈老化等;√15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小于30m;×154、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155、局部接地极可以临时插到煤帮里;×156、需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就可以开盖检修;×15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158、造成电气设备短路的主要原因是设备的绝缘受到破坏;√159、电动机断相不会引起设备过负荷;×160、在检修高压电气设备的整个工作过程中,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161、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可以送电;×162、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可由电气维修或其他人员进行;×163、采区电工在井下可以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164、采区低压电缆可以采用铝芯线;×165、机电硐室发生火灾后,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用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灭火,并向调度室汇报;√166、防爆电气设备密封圈的单孔内可以穿进多根电缆,不为失爆;×167、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器内腔表面不得涂漆;√168、防爆电气设备隔爆接合面上伤痕深度不超过0.5mm,投影长度不超过接合面长度的50%,修补后仍可以使用;√169、在低压干线式供电系统中,干线电缆供电的三相电动机越多,根据电阻并联总电阻小的原理可知,干线电缆的电阻就越小;×170、对称负载采用星形连接或三角形连接,在电源线电压相等的条件下,它们的有功功率不相等;√171、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172、过负荷又称为过载,是指实际流过电气设备的电流超过了其额定电流,并且过负荷的时间超过了允许时间;√17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174、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175、煤矿井下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MVV铠装电缆;×176、保护接地主接地极可在主副水仓中共设l块;×177、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必须有保护接地;√178、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非防爆电气设备;√179、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按使用场所、设备类型可选择为矿用一般型或矿用防爆型;√18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可以不站在绝缘台上;√181、当采用在地面测试的方法测试井下进风巷中铠装电缆的故障时,可以不考虑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82、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通过对故障电缆进行试送电来判断电缆故障;×183、煤矿井下,严禁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的故障点;√184、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可以不用综合保护装置;×185、对井下所有煤层都可以进行注水防尘;×186、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187、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则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188、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189、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190、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191、带式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可以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192、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的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193、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194、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19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196、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不必打开离合器;×197、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198、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199、在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200、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201、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不必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但要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电磁启动器的隔离开关;×202、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的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203、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作业时,应先启动刮板输送机,然后再开动采煤机;√204、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205、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应设置在一起,且简单方便,节约资金;×206、带电的电气设备、电缆及变压器油失火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灭火;×207、异步电动机就是感应电动机;√208、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电压释放保护;√209、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210、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应超过6000V;×211、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低压不应超过660V;×212、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213、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214、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215、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216、电缆和电气设备长期过负荷运行,会使绝缘老化而造成漏电;√217、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受潮或进水,会造成对地绝缘电阻下降,一般不会漏电;×218、供电系统中短路电流不流经负载;√219、过负荷时实际流过电气设备的电流值不超过该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值;×220、高压电动机应设断相保护装置;×221、电动机不易频繁启动,因启动电流大会使电机过热而烧毁;√222、在井下采掘机械中,由于堵转可能烧毁电动机;√223、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lΩ;×224、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225、触电死亡事故中,多数是电伤死亡事故;×226、安全电压取决于人体电阻和安全电流的大小;√227、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228、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不传爆性就是失爆;√229、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230、当电缆因故障引起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缆的电源,并不失时机地灭火救灾;√231、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232、接地网中,任一局部接地极处测得的接地电阻,就是接地极上反映出的接地网总阻值;√233、煤矿井下出现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都称为失爆接头;√234、防爆设备的总标志是KB;×235、需重复操作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装置,从结构上保证操作顺序,防止误操作;√236、防爆接合面用的紧固螺栓和螺母必须有防松装置;√237、井下使用多空腔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允许有联通的情况;√238、额定电压为380V时,电气设备的最小电气间隙为10mm;×239、I类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允许最高温度为+150℃;√240、外壳接地的目的在于防止电气设备外壳带电;×241、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的放射式电网中,可以安装选择性漏电继电器;√242、相电压与线电压的一般关系为;×243、只要对电动机绕组的接线作Y-△或△-Y变换,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就能适应2个电压等级;√244、对于电气火灾,首先要迅速采取灭火措施;×245、佩用隔离式自救器时,戴好自救器后,首先要在原地呼出几口气,使呼出的二氧化碳和水汽与生氧剂反应生成氧;√246、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称隔爆型电气设备;√247、检漏继电器应水平安装在适当高度的支架上,并要求动作可靠、便于检查;√248、按正弦规律随时间做周期性变化的电量称交流电;√249、现场检修电气设备时,拆卸前必须切断电源;√。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1版+2019最新知识点)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大纲要求: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1、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1)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2)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3)应急管理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等。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1)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市、县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1、国家监察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04•【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119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198号)要求,现将2012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考试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的人员。
二、培训考试内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监察业务知识、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煤矿重大危险源及隐患排查、煤矿事故调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组织(一)学员网络自学互学阶段。
2012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由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办,采取学员网络自学互学和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安排如下:1.自学时间:2012年9月16日至11月15日。
2.学习方式:学员凭报名后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网站(http:///),按照规定进度安排(见附件1)进行相应课程学习。
学习过程中如遇到网络技术问题,请与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德志,************转8561,技术支持QQ群:259128174)。
(二)集中面授辅导阶段。
1.面授时间:2012年11月20日至26日(19日报到)。
2.学习地点: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地址:北京东燕郊学院大街467号;联系人及电话:张翠荣,************,138****0745)。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74_真题-无答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74(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人事部B.劳动和社会保障部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D.卫生部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B.许可C.安全D.技术3.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 )的规定。
A.依据B.效力C.条件D.要求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行( )。
A.经济处罚B.民事处罚C.刑事处罚D.行政处罚5.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注册有效期为( )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A.1B.2C.3D.46.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①消防安全法规,②消防安全制度,③消防安全政策,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⑤防火安全等级。
A.①②③④B.②④C.③④⑤D.②③⑤7.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A.专用场地B.专项经费C.专门机构D.专项计划8.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9.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 )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其载入宪法。
A.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B.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C.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D.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2年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全真模拟试卷D卷 含答案

2022年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全真模拟试卷D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5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题1分,共70分)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有关人员的正确做法应该是()A、企业車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篱部门B、企业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撤肓作业场所,并在内报吉安全监管部门C、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组织抢救,;成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D、企业负责人因组织抢救破坏现场的,必须拫请安全监管部门批准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种。
A、5种B、7种C、8种D、9种3、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A、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B、停止作业或者限期解决C、停止作业或者停产整顿D、立即消除或者停产整顿4、2011年国务院修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管条例》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经管部门以及()规定并公布。
A、公安部门B、工商行政主管部门C、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D、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5、()分别对女全生卢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国务院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安全科6、莱雏产经黼单位2005年总产值8000万元,因生产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l60万元,则该单位酉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是()A、2B、0.2C、20D、57、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对其进行()A、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B、简易审查和详细审查C、书面审查和内容审查D、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8、职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考试试题题库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考试试题题库一、单选题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B),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重要责任人D.唯一责任人2、(B)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A.监督管理B.监督C.管理D.督查4、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C)制度。
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倒查B.追责问责C.责任追究D.查处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国务院(D)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及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A.矿山监察B.行政管理C.办公室D.应急管理6、煤矿建设项目的(八)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7、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八)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8、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八)oA.安全生产许可证B.采矿许可证C.营业执照9、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B),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A.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生产负责人D.安全负责人10、煤矿企业(C)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100题)1.下列(ABCD)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A.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B.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C.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D.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2.下列(ABCD)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A.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B.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C.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D.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包括(ACD)。
A.吊销相关证照B.停止供水C.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D.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包括(CD)。
A.停止一切物资供应B.停止车辆通行C.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D.妥善遣散从业人员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BC),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A.1年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B.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C.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D.1年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6.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根本目的是:(ABCD)A.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B.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C.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AC)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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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
资格
On the law enforcement qualific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999年1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并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
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什么法律?有资格行使哪些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换句话说,它执法时能拿什么做“尚方宝剑”?本文试图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定职能与有关煤矿的安全法律、法规的联系等方面,对此问题加以论述。
1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矿山安全法》在煤矿范围内适用时的执法主体
1992年11月7日《矿山安全法》颁布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是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为目的。
该法对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
和管理以及矿山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在某些方面可作为执法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毫无疑问,不但原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矿山安全法》在煤矿范围内的执法职能,已相应地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而且其他相关部门在涉及煤矿安全时的执法职能也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执行《矿山安全法》时的主要职权有哪些呢?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煤矿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1)检查煤矿企业和管理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煤矿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监督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权进入煤矿企业,检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处理。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重大煤矿事故时,会同政府及工会和煤矿企业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2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炭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贯彻执行情况具有执法监督资格
1996年8月29日《煤炭法》公布,并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
《煤炭法》是我国第一部煤炭专门法律,规定了开发规划、办矿审批、生产许可、安全管理、加工利用及经营管理、矿区保护、矿工特殊保护、监督管理等9项法律制度。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在这里,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公安部门,也应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哪些方面具有《煤炭法》的执法主体资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有关煤炭安全管理制度的范围内具有《煤炭法》的执法主体资格,换言之,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炭法》在安全执法监察方面的执法主体。
(1)从理论上讲,煤矿安全监察局承继《煤炭法》在煤矿安全方面的执法主体具有历史承继性。
《煤炭法》颁布于1996年,按照当时的行政体制,《煤炭法》中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为国家煤炭部及派出机构——煤炭管理局和各地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
它们既行使管理职权,又行使执法职权。
由于当时的管理体制在煤矿安全管理上具有管理和监察不分的特点,《煤炭法》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
不论是行使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能还是行使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都把执法主体规定为煤炭管理部门。
随着政府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进行,将原煤炭部和各省煤管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炭工业局。
改组,不仅意味着原来《煤炭法》意义上的煤炭管理部门一分为二,成为煤炭工业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而且意味着他们原来共同行使的职能和职权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新划分。
其中,安全执法监察的职权理应划归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在煤矿安全方面,煤矿安全监察局具有《煤炭法》规定的执法资格。
(2)从实际职权划分上看,国家赋予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使其具有《煤炭法》在煤矿安全方面的执法资格。
根据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具有《煤炭法》在安全方面的国家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法》具有哪些执法资格呢?
根据《煤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
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对煤炭法中有关煤矿安全的内容具有监督检查权。
第七十条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这一执法资格应由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
(陈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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