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查询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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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函授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

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函授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

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函授学生学籍管理细那么第一条凡按内蒙古农业大学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学员,须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或函授站(点)报到,交纳学习费用。

在校本部授课的学员,须将学费交到校财务处;在函授站(点)授课的学员,学费由函授站(点)代收,统一于开课后两周之内交校财务处。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请假,在开学两周内补办入学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学员入学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

凡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条函授生应于每学年第一次面授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后,到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手续。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

第四条函授新生入学后,填写《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卡》一式两份,由相关学院函授站(点)进行管理,并填写学员各学期考试成绩及学籍易动情况,待学员毕业时,报继续教育学院一份,另一份留存。

各学院及函授站(点)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必须将本院或(点)函授学员报到情况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以后每学期函授学员报到情况必须按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那么上,平时成绩占结业成绩的20%)和实验课成绩。

第六条学员每学期考核,每门不及格的课程均有两次补考,第一次安排在下次集中面授时进行,补考不及格者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

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在补考栏内。

第七条学员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函授面授时数)三分之一或没有完成必交作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作不及格处理。

第八条函授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向学院或函授站(点)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或函授站(点)批准,可以缓考。

全国民办高校学业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民办高校学业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民办高校学业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民办高校学业证书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证书管理,规范证书网上查询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证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5号令》,通过国家教育部或所在地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的证明。

第三条证书免费查询指定网站为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网2007年构建的全国民办高校学习通知书及学业完成查询系统www.cxedu.org.cn第四条自2008年10月8日起,北京中青世鑫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证书查询系统的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独家负责证书查询平台的市场推广工作。

第五条证书颁发院校要确保向社会提供的证书数据真实、完整、安全。

第六条证书查询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书数据采集使用考务管理系统生成JDX文件直接入库,使用其他系统(软件)采集证书数据需按照证书数据采集表的字段内容,生成EXCEL或DBF文件整理入库。

第七条毕业生在取得证书30个工作日后,可登陆查询系统指定的网站查询。

查询不到证书相关信息的,请及时与毕业院校联系。

第八条查询中发现有错误信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院校办理更正手续。

第九条各地民办高校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维护本院(校)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采用集中式管理模式的证书数据,须按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将有关数据上传到由本系统管理的数据库中。

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的证书数据,应按照本院(校)规定,整理、审核、维护、上传到本院(校)管理的数据库中。

第十条证书数据每半个月上传一次,每月15日上传当年度的证书数据;每月30日上传往年的数据,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数据上报和上传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上网的证书数据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各单位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信息化管理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呼政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5]7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四)按规定登记、考核、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内教师函〔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置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为全面推开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查询的目标任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提升教师队伍质量。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入职前准入查询融入教师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

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师资基础。

二、查询对象坚持教职员工凡进必查、教师资格凡认必查。

(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级以上领导干部函授班,为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制二年半。

党校函授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课程。

党员干部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函授班均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课;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实行党校学历制度。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

它即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修养、领导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较高要求,同时在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方面也达到国民教育相应专业的水平。

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是党校学历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1990]15号和[1995]1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函授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开展党校函授教育评估。

制订党校函授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党校函授教育要纳入党校工作的总体布局。

各级党校校委要加强对党校函授教育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函授教育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第九条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设立函授学院(简称总院,下同),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设立分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分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区。

函授学区视办学需要,可在有条件的县(市)委党校设立函授辅导站。

第十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总院受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办学实体和领导机关。

其所属分院、学区、辅导站分别受省、地(市)、县委党校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函授组织的领导。

第十一条总院对全院贯彻执行党校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规章制度以及班次、专业、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教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检查和监督。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函授教育机构必须依法办学,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师生权益,健全组织管理,促进函授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依法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确保教育公平和质量。

学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训与管理,保障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学生招生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得有假招生、变相招生等行为。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开宣传办学方向、学科设置、教学方法、办学条件等信息,确保学生了解真实情况。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招生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学生,保障学生择优录取。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学生学籍与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制度,确保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技术,推进信息化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学生成绩,确保学生的学业成绩真实可信。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

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

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是教育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专门管理学历教育信息的法规。

对于学历教育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学历教育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教育形式,是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学历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虚假学历、学历造假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规范学历教育的管理,教育部门制定了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包括学历教育信息登记、核查、存储、查询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首先,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学历教育机构对学历教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其次,学历教育机构有责任核查学历教育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学历教育信息的存储和保密措施,保障学历教育信息的安全。

最后,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了学历教育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三、影响分析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学历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升了学历教育的质量和信誉,有效地防止了虚假学历的出现。

其次,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强化了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学历教育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此外,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提高了学历教育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学历教育的情况,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四、制定过程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首先,教育部门组织了专家团队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研究,收集了大量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其次,教育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展开了深入的合作,共同商讨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制定方案。

最后,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门最终确定了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五、执行情况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学历教育机构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学历教育信息管理的职责,保证了学历教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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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查询认证管理办法为了方便学员进行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大专、本科毕业学员的学历查询认证工作,及时为毕业学员提供学历认定证明,特制定如下查询管理办法。

一、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毕业学员学历查询认定办法:
登录“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网站进行学历查询,按照“办事指南”下相应文件提示进行操作。

下载相关材料及表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邮寄到中央党校,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历办公室负责办理寄回。

联系电话:
二、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毕业学员学历查询认定办法:
登录“内蒙古党校”官网,进入“教育与培训”模块,选择“本科教育”,下载填写《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学历认定证明申请表》。

(一)学员个人查询认证学历,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内蒙古党校函授部进行办理:
.《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学历认定证明申请表》(需要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签字)
.《毕业证书》或《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毕业学员登记表》复印件
. 需要认定学历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查询认定学历,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派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内蒙古党校函授部统一办理。

.单位介绍信
.《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关于等名学员办理学历认定申请书》
.《毕业证书》或《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毕业学员登记表》复印件
.需要认定学历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毕业证或学籍有涂改痕迹的;
2、《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内蒙古党校函授学院毕业学员登记表》全部遗失,无法证明是哪届毕业的。

四、查询时限
、网上查询的,函授部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学员查询办法,当即查询(函授部现正在进行学历网上查询系统准备工作,具体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不具备网上查询条件的,通过人工查询,个工作日办结。

五、查询时间
内蒙古党校函授部每月每旬安排一天学历查询认证时间,由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具体办理时间定为每月日、日、日三天。

如遇公休日、节假日,时间前移至上一个工作日。

六、本办法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变动事项,请随时关注“内蒙古党校”官网上的通知。

内蒙古党校函授部
年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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