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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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9•【文号】银发[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9日银发〔1998〕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西藏分行不发):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了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以下统称再贷款)。

总体上看,这部分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好的,对于解决各地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推动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了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款的严重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各分行的再贷款限额(包括短期融通资金限额、再贴现限额及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

总行对以上三项资金限额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行不得将各分项资金限额调剂使用。

除上述三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各分行清理收回后不得周转使用。

二、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集中管理短期融通资金,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

再贴现的管理与操作,须主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辖内少数中心城市分行,不得对商业票据业务欠发达的地(市)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地(市)级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五省区行政区划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西安分行辖区位于我国广袤的西北地区,地处西部大开发的前沿。

分行机关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总行批准,内设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31个。

下辖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4个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47个市(地、州)中心支行、204个县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现有内设处室33个,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内审处、事后监督中心、法律事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保卫处、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党委巡察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工会办公室、团委、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反洗钱处、外事处、基建办公室。

陕西省: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咸阳市中心支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商洛市中心支行、延安市中心支行、榆林市中心支行。

甘肃省:兰州中心支行、定西市中心支行、武威市中心支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庆阳市中心支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天水市中心支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平凉市中心支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在总行的领导下,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唯实、从严、致和”的治行理念,依法履职,开拓创新,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执行货币政策,坚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高效提供金融服务,推动了辖区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总行的授权,在本辖区发布履行职责的命令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业务程序,正确、有效地发挥金融稳定再贷款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依法维护中央银行债权和资产安全,总行决定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现通知如下:一、金融稳定再贷款分类及管理职责的基本分工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按照现行再贷款分类,金融稳定再贷款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列入“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

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

货币政策部门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政策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进行贷时复核,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

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业务的审计监督。

条法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评估与审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评估与审批,由总行金融稳定局组织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金融稳定处实施:(一)金融风险的调查、监测、预警等基础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1999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各行的信贷资金管理,现将截止1998年末的再贷款限额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行对各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同时下达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

分项限额划分为再贴现、短期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和其他再贷款。

其中“其他再贷款”限额包括:各分行1993年以前对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仍未收回的再贷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调剂资金、简易粮仓油罐贷款、外汇抵押贷款和通过融资中心拆出占用的再贷款。

各分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项组织清收“其他再贷款”,清理收回的这部分再贷款,经总行批准后,可转为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限额,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周转使用。

二、下达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均为指令性指标。

各分行的期末再贷款限额=截止1998年末的再贷款限额+1999年以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到期收回的再贷款限额。

总行对各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再贷款”的清收进度,实行按月考核。

各分行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总余额和分项余额,均不得突破下达限额。

三、各分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12号)发放短期再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7号)发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办理再贴现。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2000年10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改善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北五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二、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仅限于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贴现银行)。

三、基本条件。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只能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五、期限。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批。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逐级审批制度。

即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再贴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审批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

七、转授权窗口。

分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6〕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07【实施日期】1986.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中央银行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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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西银发[2000]5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发布日期】2000.03.02
【实施日期】2000.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西银发[2000]59号2000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地
级)(以下简称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增强其资金实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启动市场,扩大消费,根据银发(1999)408号、西银发(1999)544号《关于适当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通知》,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
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及支付清算资金的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实行“统一管理、切块授权、集中审批、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统一管理:总行安排下达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由分行统一管理掌握。

切块授权: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限额内,根据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所具备的条件,当地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票据清算的临时头寸状况,切块授权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管理发放。

集中审批: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因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扩大消费信贷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提出的再贷款申请,凡符合总行文件规定的,由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集中审批发放,不得再切块下达给县支行。

周转使用:分行切块下达给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要严格按规定期限掌握发放,周转使用。

第二章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下达的、允许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支行)发放再贷款的上限。

分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任何时点均不得突破。

第五条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额度,应根据中小金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信贷及支付清算资金的临时头寸不足的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西安分行(附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报告),以分行下达的额度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中心支行在分行下达的额度内负责再贷款的管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保支付。

第三章再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再贷款分为头寸再贷款和生产、消费性再贷款。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的临时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生产、消费性再贷款,是指为解决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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