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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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员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太保员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太保员工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用人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岗位上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

2. 乙方加班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应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违约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太平洋寿险合同书样本

太平洋寿险合同书样本

太平洋寿险合同书样本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六、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合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八、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投保人:(签字)
保险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实际合同为准。

太平洋合同范本

太平洋合同范本

太平洋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公司名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指定的[具体保险标的,如财产、人身等]。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对因[具体保险事故,如火灾、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 对于上述免责条款,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向甲方作了明确说明,甲方表示理解并同意。

七、理赔流程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核定。

3.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平洋保险少儿乐合同书

太平洋保险少儿乐合同书

太平洋保险少儿乐合同书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公司2. 投保人:(请填写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请填写被保险人姓名,即少儿)4. 保险合同编号:(请填写合同编号)5. 保险生效日期:(请填写保险生效日期)6. 保险期限:(请填写保险期限,如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二、保险责任1. 生存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将支付约定的生存保险金。

2. 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1. 基本保险金额:(请填写基本保险金额)2. 附加保险金额:(若有附加险,填写附加保险金额)四、保险费1. 保险费支付方式:(请填写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2. 保险费支付时间:(请填写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如每年保险生效日前)五、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1. 申请保险金所需材料:(请详细列出申请保险金时需要提交的材料)2. 保险金支付方式:(请说明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等)六、责任免除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若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其他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若被保险人故意导致自身伤害或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解除1.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权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犹豫期)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保险费。

2. 保险人解除合同:若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保险费。

八、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2. 仲裁或诉讼: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九、其他条款1. 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太平洋保险合同书

太平洋保险合同书

太平洋保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公司鉴于甲方希望就其财产或人身安全向乙方投保,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对甲方投保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投保人义务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并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保险事故。

第六条保险人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处理甲方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和赔偿。

第八条赔偿范围与限额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范围和限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赔偿范围和限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太平洋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合同模板

太平洋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合同模板

太平洋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合同模板太平洋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签订:甲方: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姓名:电话:乙方:(顾客姓名或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备提供售后服务的资格和能力;2. 乙方是一名合法购买甲方保险产品的个人或单位;3. 甲乙双方希望明确和约定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

基于上述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将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和条款,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查询、理赔申请、保险咨询等。

1.2 甲方将尽合理努力提供高质量和及时的售后服务,保证乙方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1.3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申请售后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2.1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且不会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2.2 甲方会根据保险产品的条款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赔、退保、续保等。

甲方对于提供的保险服务质量负责,并承担由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相应责任。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以便顺利办理相关售后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3.1 乙方同意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或单位信息,以便甲方顺利提供售后服务。

3.2 乙方有义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一切后果。

3.3 乙方有责任履行保单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支付保费、及时通知甲方保险事故等。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双方同意将严格保守这些信息,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不正当的目的。

4.2 因保密义务的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生效与变更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合同。

【保险合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1. 引言本文档描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受益人、保险费用、索赔程序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要点。

2. 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符合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的团体员工,确保其在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下获得相应的保障。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计划选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可以获得足够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 = 基础保险金额 + 附加保险金额4. 受益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指定受益人。

在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保险金将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联系时,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 保险费用被保险团体员工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进行缴纳。

保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和保险计划选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选择年缴、季缴或月缴等灵活的付款方式,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

6. 索赔程序在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尽快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有效的索赔文件,如医疗记录、死亡证明、受伤状况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申请的真实性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索赔的审核和处理。

一旦索赔申请获得批准,太平洋保险公司将尽快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7. 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时,受益人将无法获得保险金额。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决定。

8. 其他条款本合同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如犹豫期、合同续保、合同变更等。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试用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消费品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外人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严肃查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回执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交由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负责索赔人的税金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代为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子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不够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分担过失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暂存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巨大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会带来的大气、土地及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污染源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民众*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后者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元素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代收款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相关条款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爆发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有权诉讼的抗辩或索偿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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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合同条款【篇一: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和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和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二)部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和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和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率表第二十一条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和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和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和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篇二: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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