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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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中意财险财字【2007】013号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即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总公司的闲置资金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全部保费收入集中归集到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结算账户并由总公司统一运作,各分支机构所需周转金由总公司核定并下拨。

第三条公司的资金由总公司按照《保险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统一运用,严禁各分支机构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四条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账户的管理;资金的上划下拨管理;资金运用管理等。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五条现金是指存放于公司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公司的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现金日常收支管理以及现金账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机构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五)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六)受益人为个人的保险理赔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基本账户开户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控制每日的现金数量,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没有被核定库存限额的,按照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金额,合理留存现金。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

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

第九条各级机构的各项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公款私存,严禁截留、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各级机构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各级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对现金的收支及时登账,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要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由会计人员每月会同出纳进行盘点,发现现金长短款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领导,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保险资金运用包括全部通过保险业务筹集来的财产,以及保险公司实际运用的其他财产。

(三)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诚实信用、风险防范、资金安全等原则。

二、运用投资
(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资本量,将部分保险资金投资于
以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券等为主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投资标的。

(二)保险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应当加强行为监管,按照规定设立投
资委员会,实行投融资审批制度,落实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制,完善投资
收益核算等制度,强化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使用,及时回笼。

(三)保险公司投资活动范围,应当符合保险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储备支出
(一)保险公司应当为弥补营业支出及投资流动性的不足,建立必要
的财务储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节支出预算。

(二)保险公司储备支出应当切实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
规[2022]9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无
【作者单位】银保监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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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随时可以变现的各种票据。

不包括涉及费用支出的资金,涉及费用支出的资金适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各部门无权管理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与流程一、代收客户保险费和理赔款解付、缴存风险保证金(一)审批权限:代收客户保险费和理赔款在到帐后三个工作日内解付,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缴存风险保证金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业务部业务员提出付款申请(缴存风险保证金由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缴款申请)→业务部负责人审核→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资金在银行账户之间调动和票据贴现(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申请并签字→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对外投资、股东分红以及借款(含委托贷款)给股东单位或股东外单位(一)审批权限:1.对外投资和股东分红:由总经理(董事长)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审批。

2.借款(含委托贷款)给股东单位或股东外单位:由总经理(董事长)根据借款协议(委托协议)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申请并签字→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缴纳税款(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提出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其他临时资金使用:(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保证费用和业务支出资金的需求及保费收入的上划,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机构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二)本机构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三)本机构费用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四)本机构业务支出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五)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分支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的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第四条个险业务的契撤、退费、退保,其支付方式须同缴费方式相一致;团险业务契撤、退费、退保,支付方式严格按原缴费方式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授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现金,须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格式认真填写,登记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需设专人负责现金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支和库存余额,定期盘点现金,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上报“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上报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分支机构建立现金管理逐级负责制。

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

对于违规支付现金的情况,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三),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和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银保监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委托管理行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合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事保险资金委托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

1.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制度,明确委托管理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

二、委托管理范围2.1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范围包括:(1)固定收益类投资:包括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等;(2)权益类投资:包括股票、股权投资计划等;(3)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金融衍生品、外汇等。

2.2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委托管理条件3.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3)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具有与委托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业务能力;(5)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托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受托人具备履行委托管理职责的能力。

四、委托管理协议4.1 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2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资产的范围、金额、期限;(2)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3)受托人的报酬及支付方式;(4)委托管理期间的资产评估和报告;(5)委托管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5.1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5.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5.3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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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总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公司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总公司投资资金的管理;
(四)对各分公司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
(五)对各分公司费用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六)对各分公司业务支出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七)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超过结算起点的款项,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经授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进行现金的管理工作。

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付和库存量,定期盘点现金,按月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财务会计部门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二),经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第七条总公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一律开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和经授权审批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保费收入账户、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专款账户、投资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明确性质和用途,做到专户专用。

1.收入账户为一般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各分公司上划的保费收入。

2.费用支出账户为基本账户,用于总公司的往来结算、各种费用支付,用于下划各分公司的费用支出。

3.业务支出账户为一般账户,用于下划各分公司的业务支出。

4.投资账户包括公司为投资目的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户,包括为投资用途而开立的银行一般账户及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投资凭证托管账户。

5.专款账户为专用账户,指纳税专户、保险保障资金账户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专项存款账户及临时为特定目的开立的账户。

6.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均为存放较长期限资金的账户。

第九条总公司设专人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各账户收支情况,收集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四)及“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三)。

第四章对分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总公司应根据各地分公司的资金流量情况和财务管理水平,核定分公司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限额;根据各分公司开户银行规定和现金使用情况核定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一条分公司保费收入上划的管理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留存资金限额,分公司保费资金每日扣除留存限额后及时上划至总公司指定收入账户。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核对业务系统保费收入信息和上划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资金上划的及时、安全,
第十二条分公司费用的申请和拨付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费用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公司费用支出。

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费用预算和申请向总公司报送下月费用“资金申请表”(附表五)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六),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在预算额度和资金限额内按需拨付,资金下划分公司费用账户。

第十三条分公司业务支出的申请和拨付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业务支出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公司业务支出。

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下月业务资金需求和本月业务支出情况向总公司报送下月业务“资金申请表”(附表五)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六)。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大额业务支出,各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必须立即填制“资金申请表”(附表五)上报总公司申请拨款。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核分公司业务请款需求和业务系统付款信息,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下划分公司业务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每月月末,分公司向总公司上报本月“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四)、银行对账单、“账户资金情况月报”(附表七),总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核分公司上报的资金报表,并将上报数据和资金申请表、会计科目余额核对,监控分公司银行收支、账户限额等管理情况。

第五章资金运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精算部门每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当月保费收支、保费收入分类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产品精算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分公司、总公司各部门的“资金申请表”,每月做一次现金流预测分析,以确定营运资金额度及可供投资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各账户资金余额和现金流预测的结果作出判断,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反馈资金需求信息后财务会计部门将银行投资账户资金划入投资保证金户。

第十八条其他银行账户和银行投资账户、投资保证金户资金的互划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根据投资的需要,填写划款凭证,按授权规定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完成具体资金划拨手续。

划拨工作须两人负责,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应密切配合,提前安排资金计划,充分考虑资金流转在途时间,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从而保证营运资金使用的同时提高资金回报率。

第二十条对于各种资金运用信息,产品精算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要及时进行流转,信息交流按以下的流程办理:
(一)资金信息的传递流程:
1.财务会计部门每日编制“投资银行账户资金日报表”(附表八)通知资产管理部可投资资金余额。

2.财务会计部门每日编制“投资保证金日报表”(附表九)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投资保证金变动额及余额。

3.财务会计部门划转投资保证金,实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发送“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附表十)。

4.产品精算部每月末及时向财务会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保单资金收支、保费收入分类统计信息。

5.资产管理部门有投资资金需求时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送“投资保证金申请表”(附表十一)申请资金转入投资保证金户。

(二)投资交易信息的传递流程
1.交易处理信息和投资决策方案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传递给财务会计部门,交易处理应附有授权书和交割单。

2.如果交易当天不能取得交割单,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当天,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交易信息明细表,反映当天全部成交信息,交易信息明细表、授权书和相关附件及时交财务会计部门,便于财务会计部门及时入账。

3.资产管理部门在每笔交易结束后,应根据交易清单建立投资台账,并在每周末与财务会计部门核对。

(三)其他相关信息传递流程
1.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资产管理部门向财务会计部门提供本公司曾持有的债券、基金等投资品种上月底市场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及投资组合分析草稿。

2.涉及投资事项的信息,如新的投资品种(比如新发行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上市交易、停止交易以及恢复交易信息、国内证券市场的开启日程表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总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要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

各分公司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列示各项资金报表,统一通过电子文档发送方式流转上报,电子文档的发件人默认为编制人、复核人、审批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库存现金盘点表
库存现金盘点表
附表二: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填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
附表三: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
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
填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年月单位:万元
附表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五:分公司资金申请表
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
注:资金需求明细请单独填写
附表六:分公司资金需求明细表
资金需求明细表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单位:万元
账户资金情况月报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单位:万元
附表八:银行投资资金日报表
投资银行账户资金日报表
附表九:投资保证金日报表
投资保证金日报表
附表十: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
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
附表十一:投资保证金申请表
投资保证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资产管理部年月日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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