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

《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1. 介绍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是《金融机构数据分类和分级指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数据分类和分级管理,保障金融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 数据分类和分级的重要性数据分类和分级是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对于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中,涉及到大量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敏感数据,如果没有有效的分类和分级管理,就无法保证这些数据的安全性,也无法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甚至会对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业务稳健性造成严重影响。
3. 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的内容《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主要包括了数据分类和分级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操作指引。
在这个指南中,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确定了不同的分级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在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时,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不被泄露、被篡改或被非法使用。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金融行业的数据分类分级工作人员,我深切理解数据安全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金融机构对数据分类分级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一些管理漏洞和盲区,容易出现数据泄露和丢失的问题。
我认为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数据安全意识的培训和管理,是当前金融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5. 总结与展望《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的出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指导和依据,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保障金融数据的安全和稳定。
也为金融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相信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机构会进一步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推动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我撰写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的文章,希望能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业务员分级销售范围

保险业务员分级销售范围
保险业务员的分级销售范围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可以根据保险业务员的经验和资质来划分销售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业务员可以根据其从业年限和相关培训认证的级别来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销售人员。
初级销售人员通常主要负责推销和销售普通的保险产品,如车险、家庭保险等。
他们的销售范围可能更多地局限于个人客户,且销售额度相对较低。
中级销售人员则在初级销售人员的基础上,可能会涉及更复杂的商业保险产品,如财产险、责任险等。
他们的销售范围可能扩大到中小型企业客户,并且销售额度也会有所增加。
高级销售人员则在中级销售人员的基础上,可能会涉及更高端的保险产品,如投资型保险、寿险等。
他们的销售范围可能涉及大型企业客户,销售额度也相对较高。
另外,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还可以根据其所在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有不同的专业领域和业务重点。
例如,有些保险公司可能更注重车险业务,而另一些保险公司可能更注重寿险业务。
因此,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可能会受到所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战略重点的影响。
此外,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还可以根据地域来划分。
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和消费习惯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可能会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而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可能更多地集中在高端保险产品上,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可能更多地集中在基础保险产品上。
综上所述,保险业务员的分级销售范围可以从经验和资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地域等多个角度来考虑。
这些因素都会对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保险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保险公司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的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利润、资本运作、风险控制等重要经济方面的决策。
为了确保决策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管理和分级制度。
2. 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时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2.1 独立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由相关部门或岗位独立进行,避免依赖个别决策者或特定意见。
决策应基于客观、全面的数据和分析,并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
2.2 透明度和追责决策过程和结果应透明,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决策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得到严肃处理。
2.3 效率与准确性决策过程应高效和准确,避免决策过于冗长和拖延。
同时,决策应基于准确的信息和合理的分析,提供对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支持。
2.4 风险控制决策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应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确保公司在经济事项上的稳健运作。
3. 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为了落实以上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具体措施如下:3.1 设定权限范围根据公司的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确立不同层级的经济事项决策权限范围。
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涵盖不同决策层面和关键经济指标。
3.2 制定决策程序对于每个决策权限范围,明确决策程序和流程。
包括信息获取、分析和决策制定等环节,确保决策过程的规范和合理性。
3.3 设立决策机构和委员会建立相关决策机构和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在重大经济事项上的决策。
机构和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决策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4 提供决策依据和报告为决策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和报告,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财务数据等,帮助决策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3.5 建立监督和追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和统筹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司内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对保险业务管理采取统筹、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对保险统筹管理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机制,确保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统筹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本公司设立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保险业务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席。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总经理领导。
第八条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二)审核、批准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三)协调和处理公司内部保险相关事务;(四)其他与公司保险业务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二)组织、策划和推动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三)定期向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履行好本职工作,确保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推销和服务应合理、安全、便民。
第十三条保险产品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保障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和核查机制,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第四章保险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保险服务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咨询、投诉和理赔服务。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定期对保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保险经纪公司分级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分级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有几个级别:
1. 全球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业务网络和客户群体,并提供全面的保险经纪服务。
它们通常在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并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全球级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庞大,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2. 国家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在某个国家内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客户群体。
它们在本国的保险市场上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并与多个本国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国家级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大,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3. 区域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在某个特定地区(如城市、省份或地区)内运营,并专注于为该地区的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它们的规模较小,业务覆盖范围有限,但在特定地区内拥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客户基础。
4. 专业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专注于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保险经纪服务,如汽车保险、房地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它们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这些级别仅仅是对保险经纪公司的一种分类方式,具体分类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无论保险经纪公司的级别如何,都需要具
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树立科学、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为使上下级之间能够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实现企业目标和任务,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分级管理的范围本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分级管理的原则1. 协调一致原则:上下级之间要相互协调一致,树立团结合作的工作氛围。
2. 责权一致原则:管理者所担当的责任和权限要相互一致,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声讨公正原则:上下级之间在工作中应当进行公正的评价,及时纠正错误,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奖惩分明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及时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适当的惩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分级管理的组织结构1. 公司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
2.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员工。
3. 部门经理:负责公司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对部门内部的运转负责。
4. 员工:负责公司具体的业务工作,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分级管理的职责1. 公司董事会:(1)制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2)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审核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告。
(4)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 公司总经理:(1)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领导公司管理团队,制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3)推动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创新发展。
3. 部门经理:(1)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3)协调部门内部的工作关系,确保部门的正常运转。
4. 员工:(1)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分级管理的工作流程1. 公司董事会:(1)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23
【摘要】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人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77-80)
【关键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分级管理;业务;印发;《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差异化发展;《保险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0
【相关文献】
1.引导专业化发展实施差别化监管——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2.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J], 无
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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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答记者问2013-05-08【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5月2日起实施。
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既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也是重要的保险监管手段。
近年来,保监会在引导保险业专业化发展、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办法》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细分,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
二是通过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源头上增强保险公司精耕细作、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
三是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三、《办法》对业务范围如何分类?《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以防范和吸纳经营风险的能力为核心标准,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四、《办法》规定了哪些准入条件?《办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
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
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此外,《办法》还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五、《办法》对业务范围变更如何实施管理?为引导保险公司夯实经营管理基础,逐步拓展业务领域,《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
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没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六、《办法》对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8【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2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四)分红型保险;(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一)投资连结型保险;(二)变额年金。
第三章准入第九条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
第十条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变更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须在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后,再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申请。
第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变额年金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六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获准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满三年;(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六)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八)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或依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该项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