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可能导致服务贸易自由化过 度,对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和服 务业造成冲击。
服务业发展水平差异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 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 导致在GATS框架下处于不利地位。
增加服务出口机会
服务业监管挑战
GAT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服 务出口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外汇 收入和经济发展。
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 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 过专家协助解决争议。
成员方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各成员方推荐,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 阶段,最终形成专家组报告, 对争议进行裁决。
上诉机构程序
01
上诉机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最 终环节,旨在通过上诉审议争议。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总结词
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等。
详细描述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是指提供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的行业。这些服务涉及到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 造,以及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分销服务
总结词
包括批发、零售和物流等。
02
03
成员方可以针对专家组报告的裁决结果提出 上诉。
上诉机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 人士组成,负责对上诉进行审理。
04
上诉机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阶段,最终形 成上诉机构报告,对争议进行裁决。
05 GATS的影响和挑战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技术和服务创新
GATS通过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 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成立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协定。
GATS的目的是为全球服务贸易提供稳定的、透明的和可预测的框架,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背景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家之间的服务交流更加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国纷纷意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服务贸易框架来引导和规范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体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加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流动。
GATS的原则包括:1.非歧视性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对于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同样的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给予特殊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一视同仁。
2.透明和预测性原则:成员国应及时向WTO提供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尽力提高监测措施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自由化原则:成员国应逐步减少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壁垒,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协定内容范围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包括从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服务需求方的服务,以及临时跨境的服务供应。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GATS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监管。
成员国应通过在自己的承诺表中列出要开放的服务领域、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等方式,逐步提供市场准入操作,以便其他成员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卫生和安全措施GATS承认成员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原因可能对服务贸易进行一些限制。
然而,这些限制应符合其他GATS原则,如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
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未披露的信息有以下三个特征:秘密、商业 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 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 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即为侵权。
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 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 务 。(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 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 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 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 专利保护期不应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 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 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 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一、保护范围
TRIPS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识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权 7.未披露信息 权
二、基本原则
成员方应实施《协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 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成员方 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实施《协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条约》等已经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

金融服务
总结词
金融服务是指与资金流动和投资相关的服 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服务 。
详细描述
金融服务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为 个人和企业提供存款、贷款、投资、保险 等多样化服务。金融服务的稳定和健康发 展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旅游及旅行相关服务
总结词
旅游及旅行相关服务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提供的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
各国的实践情况、市场准入承诺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机制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概念:国 内法规透明度的概念、服务贸易国内 法规透明度的含义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规则:涉及的 规则、原则等,如透明度原则、通知义务 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实践: 各国的实践情况、透明度承诺等。
05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全球经 济的影响
03
02
1993年
在马拉喀什会议上,GATS最终 达成并正式签署。
2001年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GATS的进 一步扩大和发展被提上议程。
04
0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 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全球服 务贸易提供规则和纪律,为服务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提供平台。
03
服务业监管的挑战
不同国家在服务业监管方面存在 差异,需要加强合作和交流,推 动服务业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未来发展前景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 入推进
服务贸易自由化将进一步推进, 包括在数字经济、金融、电信等 领域的开放和合作。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加 强
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促进服务业跨 国投资的发展,推动全球服务业 的发展和升级。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GATS中文文本各成员协议如下: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议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然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加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例第七条认可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第九条商业老例第十条紧迫保障举措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进出均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买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助第三部分详细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公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带承诺第四部分逐渐自由化第十九条详细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详细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改正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行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余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以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议合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举措;2.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供应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花费者供应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供应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供应服务。
3.为本协议之目的(a)“成员的举措”是指由以下机构采纳的举措:(1)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受权履行权益的非政府机构为执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纳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域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恪守协(b)“服务”包含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除外。
(c)“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供应,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举措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以不低于其赐予任何其余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的待遇2.一成员能够保持不一致的举措,只需该举措已列入第二条宽免附件并切合该附件的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1. GATT产生背景: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空前的世界经济危机。
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国际社会逐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 1946:美国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请联合国理事会通过。
1946-1947:形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雏形,将贸易谈判和关税减让的条款具体化。
1947:日内瓦会议,分三部分,完善宪章草案;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谈判;起草与关税义务相关的一般义务条款。
合并修改后的草案称为GATT(GATT从1948年诞生,比WTO早了47年)3. GATT规定了六方面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GATT中最为重要的,即在缔约方中实施最惠国待遇并给缔约方产品和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4. 历史地位: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3)同时GATT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5. 不足: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涉及X围狭隘。
6. GATT回合谈判:1947-1994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43年)。
前五次关于关税减让,接着是肯尼迪回合关于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解决了反倾销的问题)、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乌拉圭回合(GATT的最后一轮谈判。
涉及关税,非关税,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诞生于 20 世纪 90 年代,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重要协定之一。
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全球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各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服务行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
在此背景下,制定一套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成为了各国的共同需求。
GATS 的主要目标是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它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 GATS 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平等竞争,避免歧视性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 GATS 的重要原则。
成员方在其境内向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不过,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不同,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并非是普遍义务,而是成员方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具体承诺。
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及时公布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方签订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这有助于提高服务贸易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减少贸易壁垒。
市场准入原则是 GATS 的另一个关键原则。
成员方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
这一原则为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和方向。
GATS 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跨境交付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例如,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在线教育、咨询等服务。
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消费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接受另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比如,一国的游客到另一国旅游、就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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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一)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由序言和6个部分29个条款,其中前28个 条款是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 构成GATS的主体部分,第29条是附录(包括8个附录), 其内容由三大块组成:一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 协定,即框架协议条款本身;二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 的附录,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三是根据《服 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应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 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市场准入的初步承诺减让表。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五)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及成果
1994年4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中,各国对国际服 务贸易的谈判仅仅是初步的。从1995年1月开始,在服务 贸易理事会指导下,谈判成果分别被称为“基础电信协议” 和“金融服务协议”及“政府采购协议”。到目前为止, 它们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上取得的最为重 要的成果。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111个国家和 地区签署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的乌拉圭回合谈 判最终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协定 之一,经各国立法部门的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乌 拉圭回合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就是确立了国际 社会将继续努力并不断推进贸易领域自由化的宗旨,将建 立各具体服务贸易领域规则协定的活动继续进行下去。
自然人流动是指个人为提供服务而进入某一国家做短期 停留,与那些寻求在某一国家长期就业或长期居留的情况 无关。在“乌拉圭回合”承诺时间表中,作为第四类供给 方式的自然人流动主要限制于两种类型:
(1)作为“主要职员”的公司内部调动,如与东道国 商业存在相联系的经理和技术人员的流动;
(2)商务访问者的流动,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它改变了几十年来服务贸易仅存在于 少数几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框架,而游离于世界多边贸易法 律框架之外的状态,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长期斗 争与妥协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了今 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为国 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代表性最广泛的、专门 性的服务贸易多边协议
(一)第一阶段:1986年10月27日—1988年11月 (二)第二阶段:1988年12月—1990年6月 (三)第三阶段:1990年7月---12月 (四)第四阶段:1991年---1994年4月15日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三)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多边的、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三)
业务范围包括:本地、长途、国际、有线为基础的业 务(所有类型的有线业务,通常也指固定设施的无线部 分)、无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无线业务包括卫 星)、在转售基础上的业务(非设施为基础的业务)、以 设施为基础的业务、公用(对普通公众提供服务)、非公 用(例如:对闭合用户群的业务)等。 三、《基础电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GATS第四议定书》 (二)《各成员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三)《参考文件》
(一)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1.海运服务谈判 “乌拉圭回合”之后,根据《海运服务贸易谈判部长 决议》和《海运服务谈判补充决议》,海运服务谈判组 (NGMTS)成立,成员国在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28日期 间进行了一系列谈判,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六)
其目标是就国际海运、海运辅助服务、港口设施使用、在 约定期间取Biblioteka 限制等问题达成协议。 2.自然人流动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服务贸易自身发展的客 观需要
(二)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
(三)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态度发生转变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二)
二、服务贸易谈判的历程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1986年开始的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首次将服
务贸易列为三大新议题之一并展开谈判,目标是实现服务 贸易自由化,制定各缔约方普遍遵守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达成了《服务贸易总 协定》。概括起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的谈判经历 了四个阶段。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十)
(五)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强化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更加复杂多变,对其
争端的裁决面临的困难也更大,相当程度上依靠争端 解决机构对各个具体问题的个别解释,必然影响对争 端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执行,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完整性、严密性、系统性与整体约 束力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强化。
第四部分(第19-21条):逐步自由化,即规定各成员尤其 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四)
第五部分(第22-26条):制度条款,主要规定了 服务贸 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组织机构, 第六部分(第27-28条):最终条款,指出了利益的否定 和本协议的退出。 (三)附录
性的原则义务,而只是具体承诺义务,对成员方的约束力 有限。 (三)最惠国待遇义务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理论上看,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免除条款可以保持成员 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是由于对可能任意提出的豁免没 有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对寻求豁免的合法性缺乏多边商 定的具体标准,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各国可能滥用享有 豁免的无限可能性. (四)政府采购与补贴等议题的不明确影响了协定内容的完 整性
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概论
第十章
第十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 第四节《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节《政府采购协议》 第六节 中国入世后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一)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
(8)商业惯例 (9)紧急保障措施 (10)转移和支付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七)
(1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措施 (12)政府采购 (13)普遍例外和安全例外 (14)补贴 3、承担的特定义务 (1)市场准入 (2)国民待遇 4、逐步自由化 (1)具体承诺的谈判 (2)具体承诺表及承诺表的修改 5、制度安排 6、最终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29个条款包含8个附录:最惠 国待遇豁免的附录、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录、空中 运输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二、 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电信服务的附录、基础电信谈判的 附录。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五)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 (二)主体部分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四)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综合性的、涉及对 象广泛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多边贸易协定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顺应了各国经济发 展的时代潮流,将积极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具有国际 法主体资格,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走上法制化和国际化 轨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八)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附录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录共有8个,其中一个是关于最
惠国待遇例外申请的附录,另外七个都是关于具体服务部 门的附录,分别是关于自然人员移动、空运服务、金融服 务(共2个)、海运服务、电讯服务(共2个)部门的附录。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不足 (一)适用范围较为模糊不清
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二)
一、《基础电信协议》概述
《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 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 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
二、基础电信涵盖的业务种类和范围
业务种类包括:话音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 务、电路交换传输业务、电传业务、电报业务、传真业务、 专线租用业务、其他业务[模拟/数字蜂窝/移动业务、 移动数据业务、寻呼、PCS、以卫星为基础的业务(电话、 数据、寻呼、PCS)、固定卫星业务、VAST业务、关口 地面站业务、电视会议、集群无线系统业务]。
4.金融服务谈判 “金融服务协议”是指世贸组织成员1997年12月12日达
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及其附件。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八)
5.商业信息服务谈判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信息服务已经得到迅速 的发展。1996年12月13日,通过谈判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会 议上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会议宣言,即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该协议将信息技术产品分为6大 类:计算机类产品、通信设备、半导体、零部件、半导体 制造设备、软件类和科学仪器。
经过层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服务贸易 总协定》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 各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亦难以辨析,这种立法方式容易造成 协定适用上的复杂性、狭隘性和不稳定性。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九)
(二)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不具普遍约束力,容易引发争端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
1.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了“服务”的定义, 包括的是所有的服务部门,只有那些“行使政府职权 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具体来讲,服务贸易有以下4 种形式: (1)跨境交付。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六)
(二)境外消费 (三)商业存在 (四)自然人流动 2.各成员方的一般义务 (1)最惠国待遇 (2)透明度 (3)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 (4)经济一体化 (5)国内规定 (6)认可 (7)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