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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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可能导致服务贸易自由化过 度,对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和服 务业造成冲击。
服务业发展水平差异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 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 导致在GATS框架下处于不利地位。
增加服务出口机会
服务业监管挑战
GAT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服 务出口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外汇 收入和经济发展。
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 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 过专家协助解决争议。
成员方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各成员方推荐,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 阶段,最终形成专家组报告, 对争议进行裁决。
上诉机构程序
01
上诉机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最 终环节,旨在通过上诉审议争议。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总结词
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等。
详细描述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是指提供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的行业。这些服务涉及到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 造,以及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分销服务
总结词
包括批发、零售和物流等。
02
03
成员方可以针对专家组报告的裁决结果提出 上诉。
上诉机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 人士组成,负责对上诉进行审理。
04
上诉机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阶段,最终形 成上诉机构报告,对争议进行裁决。
05 GATS的影响和挑战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技术和服务创新
GATS通过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 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1. 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的多边贸易谈判机构的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一项国际贸易协定。

该协定于1995年开始生效,旨在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合作。

GATS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稳定和具有可预见性的服务贸易体系,以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

2. GATS的原则和目标2.1 原则GATS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上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即任何优惠措施都应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

-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外国服务供应商之间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对外国服务供应商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2 目标GATS的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通过逐步降低贸易壁垒,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 保护服务供应商的权益:通过确保合理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透明的法规制度,共同维护和推动服务供应商的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GATS的落实方式GATS的落实方式主要通过成员国提交和审核各自的服务贸易政策,以及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商和谈判。

具体包括以下主要步骤:3.1 制定国内法规成员国需要根据GATS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国内法规,以便保障GATS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3.2 提交服务贸易政策说明成员国需要定期向WTO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政策的说明,包括数据统计和政策措施等相关信息。

3.3 审核和考察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政策说明会被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审核和考察,以确保其是否遵循了GATS的原则和规定。

3.4 双边和多边协商成员国之间可以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商和谈判,以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和自由化。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成立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协定。

GATS的目的是为全球服务贸易提供稳定的、透明的和可预测的框架,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背景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家之间的服务交流更加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国纷纷意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服务贸易框架来引导和规范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体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加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流动。

GATS的原则包括:1.非歧视性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对于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同样的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给予特殊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一视同仁。

2.透明和预测性原则:成员国应及时向WTO提供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尽力提高监测措施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自由化原则:成员国应逐步减少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壁垒,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协定内容范围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包括从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服务需求方的服务,以及临时跨境的服务供应。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GATS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监管。

成员国应通过在自己的承诺表中列出要开放的服务领域、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等方式,逐步提供市场准入操作,以便其他成员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卫生和安全措施GATS承认成员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原因可能对服务贸易进行一些限制。

然而,这些限制应符合其他GATS原则,如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

金融服务
总结词
金融服务是指与资金流动和投资相关的服 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服务 。
详细描述
金融服务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为 个人和企业提供存款、贷款、投资、保险 等多样化服务。金融服务的稳定和健康发 展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旅游及旅行相关服务
总结词
旅游及旅行相关服务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提供的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
各国的实践情况、市场准入承诺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机制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概念:国 内法规透明度的概念、服务贸易国内 法规透明度的含义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规则:涉及的 规则、原则等,如透明度原则、通知义务 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实践: 各国的实践情况、透明度承诺等。
05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全球经 济的影响
03
02
1993年
在马拉喀什会议上,GATS最终 达成并正式签署。
2001年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GATS的进 一步扩大和发展被提上议程。
04
0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 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全球服 务贸易提供规则和纪律,为服务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提供平台。
03
服务业监管的挑战
不同国家在服务业监管方面存在 差异,需要加强合作和交流,推 动服务业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未来发展前景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 入推进
服务贸易自由化将进一步推进, 包括在数字经济、金融、电信等 领域的开放和合作。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加 强
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促进服务业跨 国投资的发展,推动全球服务业 的发展和升级。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

GATS 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协定下成员国在服务领域进行贸易时应遵守的准则和规定。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这一主题。

第一步:介绍GATS的背景和目的GATS于1995年成立,是为了扩大国际贸易范围,将服务领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下。

该协定旨在为成员国提供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服务贸易环境,促进全球服务业的发展与合作。

第二步:列举GATS的基本原则GATS有五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国内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透明度。

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成员国应准备对其他成员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与最优惠国家关系相同的待遇,即一旦一项服务优惠措施适用于一国服务供应商,该措施也应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

这一原则促使成员国对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避免歧视性的待遇。

2. 国内待遇国内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市场准入和运营环境时,与对本国服务供应商享受相同待遇。

这意味着成员国不得因为服务供应商的国别而歧视其在本国市场的运营。

3.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规定成员国不得设置限制或要求,阻碍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自由进入市场提供服务。

成员国应公平地对待外国服务供应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壁垒或限制。

4.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本国和外国服务供应商在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成员国应该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服务供应商平等对待,不歧视外国企业。

5. 透明度透明度是指成员国应提供关于服务贸易政策和法规、许可要求和程序、服务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条件等具体信息,并定期通报给WTO。

这样做可以增加成员国之间的透明度,使其他国家了解到他们的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焦点问题: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界限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 界限
GATS对“境外消费”方式的定义中并不包括消 费者跨境移动的因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 因素的缺位使得 “境外消费”和“跨境提供”的 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当一成员境内消费者在国际 互联网上通过登陆另一成员境内的娱乐网站获取 在线视听服务时,如果该网站所附着的服务器也 位于提供者成员境内的话,究竟是属于“跨境提 供”还是“境外消费”?
《1993年列表指导方针》
从“哪些项目应被列入表中”和“如何将这些项目列表” 两大方面入手,对各成员应如何编制具体承诺表提供了比 较详细的指引。其目的在于帮助谈判各方准备其要价、出 价和具体承诺表,确保具体承诺的可比较性和明确性。 部分和分部门的划分应以秘书处修正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为基础。该分类表中的每个部门和相应的CPC编号相对应。 如果有必要对一个部门作进一步划分,应以CPC或其他公 认的国际分类(例如金融服务附件)为基础。如果某成员 想使用自己的分部门分类表或定义,其应按照前举例的方 式提供CPC索引号。如果这样做不可能,其应给出足够详 细的定义,以避免其承诺的范围有任何含混之处。
(WT/DS285/R, 10 November 2004, paras.6.76-6.82 )
上诉机构对这两份文件的定位:解释之补充资料
“专家组似乎认为,参加谈判的当事国要求编制和发布这些 文件并在准备自己的出价时使用这些文件,就表明他们已 经将这些文件接受为与条约有关的协定或文书,我们不能 同意这种理解。正如美国向专家组所指出的,美国和其他 一些谈判的当事国在《服务部门分类表》被提议时就明确 表示,尽管各当事国被鼓励遵循《服务部门分类表》的基 本结构,这并不意味着要用CPC的定义或其他‘特定术语’ 来约束各当事国,‘清单的结构也不属于谈判的事项’。 作为列表指导方针前言的解释性注释也明确规定,尽管其 意在协助‘负责编制承诺表的人’,这种协助‘不应被视 为对GATS的权威法律解释’。” “专家组在认定这些文件构成上下文时所作推理(我们认 为是错误的)的某些方面仍然证明了这些文件构成‘准备 工作’,是第32条意义上的与缔结GATS相关的‘缔约之 情况’。 ” (WT/DS285/AB/R, 7 April 2005, paras.175-177 )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GATS旨在鼓励并规范国际服务贸易,为参与国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的服务贸易环境,并保护各成员国在服务领域的利益。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咨询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在过去,服务贸易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限制,如贸易壁垒、不公平竞争等。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解决这些问题,GATS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透明和可预测的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GATS坚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各成员国应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采取不合理的差别性待遇。

2.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向GATS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措施的信息,使其他成员国有权了解相关政策和立法,避免不透明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3.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本国服务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待遇。

4.市场准入原则:成员国应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减少限制性措施,以便服务供应商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并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规则GATS涵盖了广泛的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等。

针对不同的服务领域,GATS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国内油气开采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油气开采服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服务领域。

G ATS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提供国际油气开采服务。

同时,GATS 规定了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和规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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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GATS中文文本各成员协议如下: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3.为本协定之目的(a)“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⑴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⑵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宣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或第1款意义内的国际协定所提出的所有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

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

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

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

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5.任何成员都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它认为影响本协定实施的,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1.按照本协定第三和第四部分的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2.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程度上的其他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相应市场有关的资料,包括:(a)有关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资料;(b)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方面的资料;和(c)服务技术可获得性的资料。

3.在履行第l和第2款的义务时,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由于它们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给予特殊的考虑。

第五条经济一体化本协定不应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只要这种协议:(a) 包括众多的服务部门和(b) 在(a)项所说的部门中,两个或多个参加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不存在取消第十七条意义上的所有歧视:(i)取消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ii)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

或者在那一协议生效时,或者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框架基础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四条之二允许的措施除外。

2.在评估第1款(b)项的条件是否满足时,可考虑本协议与有关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进程之间的关系。

3.(a)如果发展中国家是第1款所述类型的协议的参加方,则应根据这些国家所有的和单个服务部门及分支部门的发展水平,在第1款,特别是(b)项所列条件方面,显示灵活性。

(c)虽有第6款的规定,当第1款所述类型的协议只有发展中国家参加时,可对该协议参加方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

4.第1款所提到的任何协议应促进该协议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对该协议外的任何成员,不应提高在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在该协议之前已适用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5.如果在任何第1款所述协议的达成、扩大或作任何重大修改时,一成员打算撤销或修改‘具体承诺因而违背其在承诺表中所列规定和条件,则它应提前90天通告上述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规定的程序。

6.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是根据第1款所述协议的参加方的法律组建的法人,则只要它在该协议参加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的商业经营,就有权享受该协议给予的待遇。

7.(a)各成员如系任何第1款所述协议的参加方,应立即将这类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它们也应向理事会提供其要求的其他这类有关资料。

理事会可设立一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议或其扩大和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向理事会报告。

(b)各成员如系第1款所述的根据一时间表而实施的协议的参加方,则应定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协议实施情况。

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设立一工作组以审查此类报告。

(c)根据本款(a)、(b)两项所指的工作组的报告,理事会认为适当时可向参加方提出建议。

8.参加任何第1款所述协议的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从该协议中可能获取的贸易利益可不得谋求补偿。

第五条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本协议不应阻止任何成员成为在两个或多个参加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协议的成员,如果这项协议:(a)免除协议参加方的公民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要求;(b)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六条国内法规1.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确保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

2.(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在这些程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b)以上(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3.在提供一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需要得到批准时,成员的主管当局应在一项符合国内法律和规章的完整的申请提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项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应申请人的请求,该成员的主管当局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其有关申请的批准情况。

4.为了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订任何必要的纪律。

这些纪律应旨在确保这些要求,特别是:(a)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诸如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b)除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以外,不应成为负担。

(c)如是许可程序,则其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

5.(a)在各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在按照第4款为这些部门制订的纪律尚未生效前,成员不能以以下方式使用损害或阻碍具体承诺的许可和资格要求及技术标准:与第4款(a)、(b)或(c)项所列标准不符;和⑴在对那些部门作具体承诺时,不能合理地预想到该成员会采取这种做法。

(b)在确定一成员是否符合上述第5款(a)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对该成员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①的国际标准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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