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渝人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4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考核目的公务员平时考核是为了及时发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公务员素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激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通过平时考核,对于公务员能力素质有一定的定量化评估,为选拔优秀人才、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核方式公务员平时考核综合考察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主要以量化指标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1. 量化指标考核(1)按照工作任务量、完成质量等指标,定期对公务员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将数据转化为具体的考核分数;(2)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紧迫程度和影响力,设置不同分值的工作任务,对公务员完成情况进行评分;(3)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工作质量评分、工作时间管理等方面,以及其他与工作量和质量密切相关的指标。
2. 综合评价考核(1)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学习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通过考察公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效率、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3)根据公务员的学历、学习经历、培训情况,对其学习成果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三、考核周期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通常为一年一次,即每年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进行一次评定。
四、考核程序1. 必要的前期准备(1)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2)公布考核内容和要求,并向公务员进行培训和解读,确保公务员了解考核内容和方法;(3)建立规范的考核档案,收集公务员的相关工作资料和证据,为考核提供依据。
2. 进行考核评定(1)依据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公务员的工作任务量、完成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数据转化为具体的考核结果;(2)根据综合评价考核,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学习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等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3)对不同指标和不同考核要素进行相应的权重设置,并计算出最终的平时考核得分;(4)对于考核结果较低的公务员,可以进行个别约谈和指导,提供个别发展方向和培训机会,激励其改进工作表现。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原则1.1 考核目的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评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提高工作素质。
1.2 考核原则考核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核过程应公开、公正,避免一切不当的干扰。
•突出实绩原则:重点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果和绩效,注重实际工作的产出。
•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中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评价公务员在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2.1 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工作态度: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
•工作业绩:考核公务员在工作中的成果、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2.2 考核方法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绩效考核: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估,采用绩效评分的方式进行打分。
•考试考核:根据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书面或口试考核。
•个人述职:公务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述职,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职责履行情况。
•360度评估:通过对公务员的同事、上级和下级等多个角度的评价,综合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三、考核结果和运用3.1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根据公务员的考核表现与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以下等级:•优秀: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达到优秀的水平。
•良好:表现良好,成绩较好,达到良好的水平。
•合格:表现基本符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基本要求的水平。
•不合格:表现差,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水平。
3.2 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将根据公务员的考核等级进行运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公务员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额外的激励措施等。
•晋升: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将有机会晋升到更高职位。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评价和能力测评的一种制度。
由于公务员职责重大,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因此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十分重要。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是指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完善与落实,直接关系到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包括考核的基本原则、考核的具体方法和程序、考核评分标准、考核结果运用以及相关的奖惩措施等。
首先,考核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客观、公正、公平、科学。
考核要真实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避免主观偏见,保障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其次,考核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具体,让公务员知道如何进行考核和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
考核应包括日常工作表现、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领导评价和同事评价等多个方面。
考核评分标准是公务员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
评分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并且根据不同职位和不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分标准要细化具体,不仅仅关注工作结果,还要考察工作过程中的能力和方法。
评分标准的制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考核结果的运用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环节。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激励或处罚。
对于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可以给予奖励,如提拔、加薪等。
对于表现不佳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追究责任。
相关的奖惩措施应当明确规定。
奖励措施要具有激励性,能够有效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处罚措施要具有威慑力,能够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完善与落实需要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政府部门要引导和推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立,制定细化的实施办法,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同时,公务员本人也要提高对考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主动参与考核,增强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总之,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3•【字号】重办发[1995]61号•【施行日期】1995.06.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重办发〔1995〕61号1995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市、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处长、科长、股长、乡镇长(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
德和勤的内容和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公务员;能和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造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渝人发[2002]213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渝人发[2002]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实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估公务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增强其准确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群众监督。
㈠增设考核等次在《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等次。
“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
“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发[1999]13号)中“对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定为基本称职,其待遇比照称职执行”的规定和原关于“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的规定改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㈡推行考核公示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拟确定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5天。
公示期内对拟确定的公务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地区考核委员会、本单位考核小组和人事、监察部门反映,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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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采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
量化考核指标的考评标准、权重设置、考核等次分值的确定,应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类别与层次、职务职能不同而有所区别,充分体现不同岗位的差异与特殊性。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等在职培训或专门业务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的优秀比例由市人事局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的优秀等次人数,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掌握审批。
第十五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
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其确定的结果无效。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六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从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
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考核后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商派出单位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出国(境)探亲假超过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
因工致伤的公务员,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免予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二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相对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应参加年度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地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经审查备案后,对合格的,列入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