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1]231号)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2.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3.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4.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1.业务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2.工作能力: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服务沟通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三)勤,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工作责任心:主要看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3.工作作风: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协调工作、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等。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bb37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7.png)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01-24 作者admin 来源云公发[2011]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推进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各级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省公务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创建学习型机关,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对公务员个人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脱产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学分制管理。
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作为对特定人员进行的专项培训,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总学分,其培训结果由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各级行政学院单独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四条云南省公务员局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主管部门;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能力、讲求实效的原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附表二、三、五)。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原则1.1 考核目的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评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提高工作素质。
1.2 考核原则考核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核过程应公开、公正,避免一切不当的干扰。
•突出实绩原则:重点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果和绩效,注重实际工作的产出。
•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中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评价公务员在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2.1 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工作态度: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
•工作业绩:考核公务员在工作中的成果、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2.2 考核方法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绩效考核: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估,采用绩效评分的方式进行打分。
•考试考核:根据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书面或口试考核。
•个人述职:公务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述职,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职责履行情况。
•360度评估:通过对公务员的同事、上级和下级等多个角度的评价,综合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三、考核结果和运用3.1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根据公务员的考核表现与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以下等级:•优秀: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达到优秀的水平。
•良好:表现良好,成绩较好,达到良好的水平。
•合格:表现基本符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基本要求的水平。
•不合格:表现差,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水平。
3.2 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将根据公务员的考核等级进行运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公务员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额外的激励措施等。
•晋升: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将有机会晋升到更高职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依法行政暨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府法[2014]9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云府法[2014]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接受2014年度考评的准备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云南省省级部门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省级部门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列入省直部门综合考评范围的省级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是指按照省部门(单位)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要求,由省法制办对各省级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规定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工作由省法制办在本机关及州市政府法制部门、省级部门法制机构安排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考评工作组或者参加省综合考评工作组的方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正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评工作可以采取审阅报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六条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
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旧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
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2、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
3、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
4、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1、业务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2、工作能力: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服务沟通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三)勤,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工作责任心:主要看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工作作风: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协调工作、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等。
(四)绩,指工作实绩,包括开展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1、工作思路和措施:主要看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2、工作数量和质量: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效率和效益: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和明显的工作成效以及作出的贡献。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1、廉洁奉公: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勤俭节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3、严守法纪: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评价。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全年在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表现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九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条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前,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填报《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行政机关,或者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前5名的省级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5%确定;(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确定;(三)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后5名的省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0%确定;(四)除上述3种情形外,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确定。
考核年度内受到多项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确定优秀比例。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创新考核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务员考核实行信息化管理。
管理科学、程序规范、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增加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六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公务员平时考核采取个人工作记实、主管领导定期评价的方法进行。
(一)工作记实。
工作记实可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
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自行设定《公务员工作记实评价簿》。
记实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二)评价计分。
主管领导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记实和群众评议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等情况作出评价计分,计分统一采用百分制,具体评价的方法、指标、分值由各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工作记实、定期小结;(二)群众评议;(三)主管领导评价;(四)公示考核情况;(五)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领导在听取公务员本人述职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条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对担任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民主评议;(三)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要求;(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行政机关内公示5个工作日;(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或者谈话的形式反馈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七)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存在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管理权限内的公务员考核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审核备案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结束,逾期不报送备案的,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1%—2%。
未经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二)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9—(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1个职务层次任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当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二十九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行政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单位)进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机关(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行政机关派出学习、培训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和从事其他工作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工作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考核年度内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照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照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四)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五)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