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增值税是17%,我们假设一个商品的4680元,那么4000*17%=680这就是他要向国家交的税。

但这个机器,他买的半成品加工,半成品价值3000,那么他买的时候需要付款3000*(1+17%)=3510元。这其中的510就是说前面人的增值税让后面的人承担了,这就是流转税!

然后他现在卖你4680,如果不收发票,他就赚了4680-3000=1680元。为什么是减3000,?因为那个510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后是可以抵扣的,可以说就是钱。

那么你向他要发票,那么他就要向国家缴纳680的税,但是他原来的510元是可以抵扣的。所以他实际只需要向国家交680-510=170元的税,这170元就是他对应的增值部分4000-3000=1000

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了!然后他实际赚了4680-3510-170=1000元!

这就是流转税,后面的人帮前面的交增值部分。最后就流转到消费者头上来了!

我们假定厂家的目标就是赚1000元,那么如果他那个环节你不索要发票(假定前面的510增值税也不拿来抵扣了),他就只会卖4510,就比他现在卖价少170.也就是你不用交给国家170块了!

不知道你可懂了。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 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含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 举个例子: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补充内容——我国增值税特点: 1.2008-12-31前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1-1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以票扣税为主; 3.划分两类纳税人; 4.对劳务划分应税与非应税。 三、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的类型有三种,区分的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间接减法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A.汽车的租赁 B.汽车的修理 C.房屋的修理 D.受托加工白酒 【答案】BD 【例题·多选题】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A.电信器材的生产销售 B.房地产公司销售开发商品房业务 C.某报社自己发行报刊 D.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答案】AC

增值税的定义

国际经济与贸易1401班 何美霞 会计2班 我是经管系的学生,我们上学期学了会计基础,学到一些基本的会计知识和实操做账,填制一些凭证和报表,通过一些特殊的会计计算方法把整间公司的经济业务整理的准确又完整,觉得会计是个很好的职业,也很喜欢学习会计知识,这学期勇敢的报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而且还选修了我们美丽的易曼老师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选修课,这个即将考试的我增添了不少信心,每节课我都准时到班上听课,还很喜欢老师的讲课方式,老师把书本上的每个知识点都讲得很细,还及时得出一些题目让我们堂上练习,既巩固了学的知识有拉近了与同学们的课堂互动氛围,所以我把每个知识点都记得很牢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本书在会从考试中考得很细,每个知识点都有可能成为考试的出题点。第一张讲了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为我们的会计工作建立了大纲性质的法律依据,为了具体开展会计管理工作,还需要建立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用一句话说就是管理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要适应不同层面的会计管理工作使细化出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行业自律管理和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会计工作行政管理是由国务院财务部门及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行业自律管理是由会计行业内各类会计人员组成的团体组织进行管理。会计工作单位内部管理是由会计人员的任用、选拔和回避制度的设置到单位负责人的职责确定和会计机构的设置实现的。第二章讲了结算法律制度,对于企业来说,交易的结算可分为两类: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这两类结算手段又可以和门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票据、银行卡和其他结算方式等。第三章讲了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和满足公众需求的重要保证。为此国家必须要有一套的严密措施来对日常的税收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主要学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方法,还学了我们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第四章学了财政法律制度,它主要由预算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这三部分的法律制度组成。第五章最后一张讲了我们的会计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印象最深的和考的最多最难的还是第三章的税法,常考的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下面就用我通过他们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总结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 辩护要点 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 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

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增值税概念与分类(练习题)

增值税概念与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第一节税收概述 1-1【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特征的有()。 A.强制性 B.灵活性 C.无偿性 D.固定性 1-2【例题·单选题】在我国现行的下列税种中,不属于财产税类的是()。 A.房产税 B.车船税 C.船舶吨税 D.车辆购置税 1-3【例题·多选题】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我国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有()。 A.增值税 B.土地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印花税 1-4【例题·多选题】下列税种中属于从价税的为()。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个人所得税 1-5【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我国的增值税属于()。 A.流转税 B.工商税 C.中央税 D.从价税 1-6【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A.税收行政法规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际税法

1-7【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税收实体法的有()。 A.《税收征管法》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D.《进出口关税条例》 1-8【举例】某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其适用下表中所列的超额累进税率: 假设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税率(%) 1 5000(含)以下10 2 5000~20000(含)20 3 20000以上30 1-9【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要素的有()。 A.征税人 B.纳税义务人 C.征税对象 D.计税依据 1-10【例题·单选题】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A.税率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纳税期限 1-11【例题·单选题】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1-12【例题·单选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形式是()。 A.累进税率 B.定额税率 C.比例税率 D.其他税率 1-13【例题·判断题】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额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则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 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 拘役刑。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2-26 宋洪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

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

增值税相关概念名词解释教学文案

增值税相关名词解释 (官方所说的销售额及成本价均为不含税的概念)一:官方叫法 ? 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由国家统一规定, 各公司可根据经营范围选择适用的法定税率,比如:我公司建 筑服务所适用的法定税率为11%) ? 2. 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 3.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成本价*适用税率,就是卖方的销项税额) 发票上所记载的税金相对于卖方而言称之为销项税,相对买方 而言称之为进项税。 ? 4. 应纳增值税额: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征收的一个税种 a.理论计算方法=(收入-成本)*适用税率=增值额*适用税率 b. 税局实操计算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上述2与3的 差额。 ?5.含税价格:顾名思义就是含增值税的单位商品价格,也就是平时所说的成交价格和开发票价格。 ?6.不含税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单位商品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与民间所说的不开票价格是两个概念

二、平时大家的口头所叫法: ?1.裸价:也就是官方所说的“不含税价格”。 ?2.开票价:开票价就是开发票的价格(可以理解为“含税价格”)。 ?3.不开票价:这个说法其实是不合法的,没有合法的票据在税法中是不能计入成本的,因此而导致在税审时会调增利润,从而多负担了该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因为少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而增加了应交税金及附加税税额,也就意味着双重增加了实际成本,所以这也是在选择供应商及是否开票时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因为没有合法票据而承担着或有的税务风险。 举例1:(旨在于了解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甲手机贸易公司,假设购进A款手机的不含税进价1000元/部,卖出去不含税售价1500元/部(甲公司及其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

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编者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由于经济贸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形复杂繁琐,导致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极容易产生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可能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下文笔者结合几类典型交易中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详细分析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所谓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交易而为他人虚开或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上述三类虚开的行为往往重合或加叠在一起,需要针对具体的

情形具体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 1、无真实交易下单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或接受虚开税款数额 无真实交易单项虚开是指在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不向开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收到开票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开票人和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一致的。 2、无真实交易下双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与接受虚开税款数额之和 无真实交易双向虚开是指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又为开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人构成双向虚开,即开票人即是开票人,也是受票人。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开票人向受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包括第三人或者受票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向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

增值税的概念类型和税率

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注意单选题)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例题:关于增值税概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 B.实行增值税时,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或者说是销售税。 C.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D.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增值税的类型(熟悉)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表(新) 2009-6-5 16:52【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续表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 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b14745246.html,)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心。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学习是固本之举。一要勤学习。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善总结。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 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三要勇于创新。创新是国工作的灵魂,创新的能力来源于 勤奋不倦的学习。税务干部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 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

增值税的历史并不久远

增值税的历史并不久远,增值税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的西蒙士(C.F.Siemens)于1921年正式提出,1948年初步形成于法国,1954年在法国正式成形。增值税由于它良好的税收中性特点受到了其他国家的青睐,并迅速地在全世界范围内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可是,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却是有宽有窄。理论上,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将避免重复征税,内在的制约机制可以降低征管以及监管成本,这就要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当然,这是增值税制的一个理想境界。国际上著名的增值税专家艾伦·A·泰特也认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含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更加可取。虽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越能体现其效率上的优势,但是增值税的征收上具有较高的管理和奉行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讲,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可能覆盖到所有领域。 近几年,中国在增值税方面不断改革。2008年提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初开始全面实施,同时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的增值税从销项税中扣除。但这一次改革,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并不在扣除之列,这使得中国的消费型增值税名不副实。所以在2010年初国务院公布立法规划将增值税立法列为力争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并于2011年初提出了增值税扩围改革,此次改革的思路是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及研发。 二.国外研究现状 总体来说国际上对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以及征收效率等优点是一致认可的。 爱伦·A·泰特在其《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中讨论了四类因不同原因可能会在增值税体系中被区别对待的情况,分别是“褒奖”性货物、难征收的货物及劳务、零售商和小业主、农业,他在文中主要列举了欧盟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有特色的处理方式,从实践的角度说明了如果想要对这些问题在增值税政策中给与区别对待,将会给纳税人及税收征管者都带来更多的麻烦,他认为有些问题如国家为保证民生而采取“褒奖”的货物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而不是低税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理解和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理解和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张瑞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 【全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这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一个选择性罪名,既包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包含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罪。本文仅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部分的若干问题作一探究。 一、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法改革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因为在当时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未开征增值税税种,相应也不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正是由于新的增值税制度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帐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也正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的凭证,记载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权利,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象保护眼睛那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不法牟利分子不断将犯罪目标转移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活动上来。刑罚上,新刑法将其设置了在经济犯罪中屈指可数的死刑幅度。据不完全统计,新税制实行当年的三个月内,全国就查获非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518起,金额达16亿多元。针对1979年刑法对其存在真空,缺少专项打击的现实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6月2日发布《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其第二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责任。”不能否认的是,这一规定暂时解决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罪和处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惩治和打击这类犯罪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从后来的情况看,此类犯罪仍然十分猖獗,并呈迅速蔓延之势,出现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参与人多,危害严重等新的变化和特点。规定的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需要,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显得牵强,此类犯罪发展业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借用”投机倒把罪名也不利于同此类犯罪展开长期的斗争。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首次成为经济犯罪中的一个新罪名,《决定》的颁布以及随后1996年10月17日对此发布的《关于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为专门惩治和打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基本吸收了上述《决定》的内容,从而确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罪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特征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大多论者持行为犯之说。陈正云主编的《危害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等人,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

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表述上调整,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 可见,虽然虚开案件众多,名称耳熟能详,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文件却较少,最初的定义是转发高院的规定并作出的解释。2010年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这样,作为发票的直接管理机关才有了自己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 增值税的链条原理决定了一张发票要联系起开具与接受两方企业,而除了“为自己虚开”这一特殊情形,我们要对双方企业在虚开这一概念下的认定和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下面先看看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完整版)增值税讲义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9年起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要交纳消费税,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举例:A企业委托B加工烟丝,委托方A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提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货物; 2、进口货物; 3、委托加工劳务。 (四)、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80 x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举例:甲卷烟厂生产的同一种型号卷烟每包10元,将这种型号的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则卷烟厂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10/(1+17%)x17% 如果卷烟厂将特制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种类和量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种类和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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