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针对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运行,是对国家秘密保护意识的强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的坚决态度和决心,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据这条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将国家秘密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者组织泄露。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非法的,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损害了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法律的追处是必然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未具备获取国家秘密资格的人员或组织,以违法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破坏国家秘密的保护体制,窃取、窜改、篡改国家秘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以非法手段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得国家秘密的内容、特征、范围等泄露,危害国家秘密保护,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够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合法使用秘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于组织和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
刑法学(第二十章)

二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刑法分论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
俘虏利益的犯罪
案例 导入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 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 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 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 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 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晚上8 时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发现岗楼的门锁被 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文章属性
•【案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通过QQ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的,其行为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正文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
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
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摘要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境外的机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
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
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3司法解释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裁判依据】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282-01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本文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1997100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00312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第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就专业性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15)

司法考试⽇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较头疼的⼀个科⽬,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的⼀个难题。
为了便于⼤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法律教育对刑法分则进⾏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家。
第⼗章军⼈违反职责罪 1.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刑法》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2.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刑法》第422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刑法》第422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4. 投降罪(第423条) 《刑法》第423条 在战场上贪⽣怕死,⾃动放下武器投降敌⼈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效劳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5.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刑法》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6.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刑法》第425条 指挥⼈员和值班、值勤⼈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阻碍执⾏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刑法》第426条 以暴⼒、威胁⽅法,阻碍指挥⼈员或者值班、值勤⼈员执⾏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逃离部队罪
•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客观方面特点:(1)违反了兵役法规 (2)逃离部队 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投降罪
(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即有能力作战而不作战).(停止作战向敌人屈服) 犯罪主体,具有使用武器打击敌人资格的参战军职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动机. (二)投降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敌人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某军官携带一批重要军事机密,在火车上因管理不善, 被小偷当做财物偷走,使国家军事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该军官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B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C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D 玩忽职守罪
பைடு நூலகம்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1.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这两条法律之间有整体与部分之间法条竞合关系,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组成部分,但鉴于秘 密的特殊性,故单独设置了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具体适用 中应按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处理. 即,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的,应适用本罪;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则按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中的”非法提供”行为之间的界限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方法是多样的,也可能是把手中的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 两罪之间也就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是特别规定,凡 故意非法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不能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而应适用为 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国内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才以本罪处罚.
(一)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 法获取军事秘密行为。照本条规定,只要具备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 罪。 (三)主体:限于军职人员 (四)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 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 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大量 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军人叛逃罪
•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的行为。 • 【犯罪构成】
• (一)客体要件
•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以及军人永不叛国的义务。 • (二)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拉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 为。 •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 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 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 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进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 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 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 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 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 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三)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既可以是中国军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国公民。 2、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而 不管行为人是被勾引、策动、收买,还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逃离部队罪只表 现为逃离部队,并无投敌叛变的行为。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 目的投敌叛变的,这就不仅触犯逃离部队罪,而且触犯投敌叛变罪,一般应择一个重 罪即投敌叛变罪判刑
战时自伤罪
(一)战时自伤罪的概念和特征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 3.本罪的的主体是军人,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伤害自己 身体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战时自伤罪的处罚 第四百三十四条 占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 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事保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 密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
隐瞒.谎报军情罪
(一)隐瞒.谎报军情罪概念和体征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 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并给作战造成了危害. 犯罪主体主要是负有报告军情义务的军内侦查员,通讯员,机要员,以及 其他军内负有报告军情责任的军职人员. 主观上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 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哪些 A 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 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的向我方阵 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出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 法继续作战 C 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倦睡着,导致仓库 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与偷袭的 敌人交货时受伤.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
• (一)概念 •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二)客观方面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窃取,是指秘 密偷取。刺探,是指打听和收集。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换取,非法提供,是指行为人 违反国家保守军事机密的法规,将偷取、收集、收买或自己掌握的国家军事秘密送给或告知境外机构、 组织、人员。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 (三)犯罪主体是特使主体,即现役军人 •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五)处罚
•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 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 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 系到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 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 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 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 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 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佳能力,特种军事装 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 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军 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等。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 组成部分,按其重要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
一)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表现为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 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只能是参战部队的指挥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首先,在战场上;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时 ,有关指挥人员便产生了率部队救援的义务;其次必须具有救援友邻部队的 可能性,根据当时的环境,完全有条件组织救援;最后,没有救援友邻部队,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二)据不愿救友邻部队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 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 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出逃的,因触犯我国法律,为逃 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的,申请政治避难的等,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和其他一些个人 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 (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 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 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 职责 (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 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 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l09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 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