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doc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

思考题1、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 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1)A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
因为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买卖合同有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2、某年7月17日,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向美国B公司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级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思考题1、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3WG-1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
”中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但德国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为什么?德国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
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德国建筑商A于2004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 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成立。
《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

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海商法1315、1316专用2015-2016学年上)一、名词解释:1。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2.特许协议3。
合资经营企业4.BOT5。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6。
布雷顿森林体系7。
股票发行核准制8.内幕交易9.汇票10.常设机构原则11。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12。
抵免法二、简答题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及其具体。
P232.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特征.P2873。
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及其包含的主要内容.P3484。
简述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确立的“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5、简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相符交单原则”的具体含义。
6。
简述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工作中的主要目标。
P4447.简述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P4748。
简述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规则.P5149。
简述双重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主要内容。
P513(1)国际无差别,即不因具体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歧视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10、简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规定外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
P609三、论述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及其内涵.P23892。
请结合国际经贸法律实践,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的内涵及实质价值。
P243.试述“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各国主要的态度和对策以及母公司承担责任的根据。
P38(一)各国的态度与对策(1)有限责任原则: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有限责任时联系起来的。
所以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6.2015年国经期末复习思考题(1)

国经期末复习思考题(2015下半年)《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纷繁复杂,该门课程的学习方法包括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
为了有效指导学生对本课程的全面复习,本思考题按照指定教材章节排列,并在每个思考题后面注明了指定教材的页码。
其中,(1)第1章命题形式不包括主观题,第2—8章命题形式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2)第6—8章的思考题包含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命题范围,第2—5章的思考题只包含主观题的命题范围。
第1章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P3】2.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性渊源。
【P4】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10—11】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P12】5.跨国公司是否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P18】6.国家对外国法人实行域外管辖权的依据有哪些?【P14】7.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法律文件有哪些?【P15】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和决策制度。
【P17】9.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有哪些?【P17】10.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P17—18】11.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及其决策机制。
【P18】12.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视角。
【P20—24】第2.1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2010年通则》所规范的贸易术语分类。
【P42-46】2.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P49】3.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合同。
【P50】4.分批交货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P50】5. CISG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及其法律后果。
【P51】第2.2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航空与铁路运输不属于考试范围】1.《鹿特丹规则》与以往海运公约相比较,其主要变化有哪些?【P54—55】2.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P59—60】3. 按照《鹿特丹规则》第36条,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所记载的合同事项有哪些?【P60】4.提单转让的范围及其法律性质。
【P61】5.托运人用保函换取的提单有哪些。
【P63】6.国际海运公约的适用范围。
【P65】7.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哪些。
5.2(2014下半年)国经期末复习思考题_49201

国经期末复习思考题(2014下半年)【本思考题按照指定教材章节排列。
其中,第八章和第九章思考题包含主观题和客观题命题范围,第二章至第七章思考题只包含主观题命题范围】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CFR与CIF术语中卖方和买方的责任。
【P32-33】2.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
【P52】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P52-53】4.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P54-55】5.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P56-57】6.CISG规定的卖方和买方风险分担原则。
【P59-60】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P63】1.倒签提单及其保函的效力。
【P63】2.承运人的责任及其豁免。
【P65】3.《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P68-69】4.托运人用保函取得清洁提单的效力。
【P69】5.《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P71-72】6.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含义。
【P72-73】7.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其损失承担方式。
【P88】8.国际海运保险的险别。
【P91】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跟单托收的种类(包括D/P和D/A)。
【P98-100】2.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P100-101】3.信用证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P104】4.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及其适用法律【P111-112】5.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
【P112】6.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审查原则。
【P118】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
【P117—118】第五章WTO多边贸易体制1.WTO的机构体系【P122—123】2.WTO规则的法律效力。
【P127】3.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含义。
【P135】4.倾销的构成要件【P138】5.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有哪些?【P145—146】6.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
【P156—157】7.GATS的适用范围【P156】8. GATS对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复习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FOB: FOB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8.CIF: CIF术语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9.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地占有买来的货物。
《国际经济法》教材各章“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doc

第一章绪论简答题:1、国际贸易术语(P22)4、根本违反合同(P48)7、跟弟托收(P59)3、要约(P29)《国际经济法〉教材各章“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美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御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i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利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务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金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受。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氏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卜《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J"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级答案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级答案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经济法》案例思考题1、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3WG-1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
”中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但德国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为什么德国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
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德国建筑商A于2004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海商法1315、1316专用2015-2016学年上)一、名词解释:1.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2.特许协议3.合资经营企业4.B0T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6.布雷顿森林体系7.股票发行核准制&内幕交易9.汇票10.常设机构原则11.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12.抵免法二、简答题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及其具体。
P232.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P2873.简述国际融资协议屮的“先决条件”及其包含的主要内容。
P3484.简述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屮确立的“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5.简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相符交单原则”的具体含义。
6.简述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工作中的主要目标。
P4447.简述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基木原则。
P474&简述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规则。
P5149.简述双重税收协定屮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主要内容。
P513(1)国际无差别,即不因具体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歧视待遇。
(2)常设机构无羌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扌」!,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10、简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规定外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
P609三、论述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及其内涵。
P23892.请结合国际经贸法律实践,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木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及实质价值。
P243•试述“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各国主要的态度和对策以及母公司承担责任的根据。
P38(一)各国的态度与对策(1)有限责任原则: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了公司一般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有限责任时联系起来的。
所以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整体责任说即母公司应对如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了公司的债务负责人,即母公司把了公司作为其代理人。
这实际是将母公司把了公司看做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即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做出肓接规定,比如的徳国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了公司或支配企业与从属企业间的责任,依情况不同而各有区别。
(二)母公司责任的根据母公司对了公司的责任应该与了公司所享有的白主性的稈度相联系,视了公司白主性被剥夺的过稈来让母公司付部分或全部责任:(1)在了公司具有足够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优势,母公司对了公司的责任不负责任。
这时的衡量标准可以以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为据即是否具有其经营活动所必要的资产、有白己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根据白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活动,承担义务时,视为了公司具有白主性,应独立承担责任(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这种情况下了公司并没有完全丧失自主性而是在某些事项上丧失了自主性,因此当由于母公司的错误决策导致了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于其干涉控制所造成的特定损害负责任。
这时的法律依据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母公司的干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损害发生时,可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如果是由于母公司的过错,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法有关规定。
弱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采用代理说即在某些事项或交易屮,母公司利用其了公司作为代理人,来推行自己的政策,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应对自己的这种干涉造成的损害或债务承担责任。
(3)当了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完全失去了自主性、成为母公司从事不法行为的工具时, 应将了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母公司对了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
当子公司的白主性完全被剥夺时可适用“揭开法人面纱”4.论国际直接投资屮关于“特许协议”性质问题的法律纷争。
P237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务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铮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稈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5.试比较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屮“核准制”与“注册制”涵义及其的优缺点。
P3806•试述股票发行“注册制”后如何构建比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7.试述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及其防范机制。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忖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霽内幕信息是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1)法律界定%1内幕人员的界定a.传统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务以及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
b.准内幕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而获得内幕的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c.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d.第一手获取内幕信息者;包括其他所有直接从上述三类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1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诡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的性质可分为两类a.公司财务、业务方面的信息或公司股票在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b.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a.具体信息和研究观点、普通信息的区别b.信息公开的程度c.内幕信息的重要稈度%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a.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b.内幕人员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c.内幕人员向他人汕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1内幕交易的主观状态一般要求内幕交易是故意、明知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内幕人员,所利用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2)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在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3)防范机制%1报告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即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内幕人员以及持有表决权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申报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
%1禁止董事、经理交易本公司的股票:限制董事经理等内幕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交易木公司的股票。
%1内幕人员断线交易的利益归入公司。
是指在确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时,所皿遵循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则。
8•试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P515(1)协定和国内税法是统--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屮功能作用各有侧重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者■扩大征税权。
%1国内税法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彖范国和程度,以及征税的程序方式的确定。
%1协定的主要作用是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缔约国各方现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ZI'川的冲突。
".一方面限制缔约国一方对有关跨国所得税或财产价值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或程度b.另一方面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获得的已经缔约国一方源泉课税的所得征税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以实现对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公平课税目的。
c.协定对缔约国双方征税权调整的原则是消极作川原则。
即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或是维持如原来状况,或是加以限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但是在某些特别项目上,为体现缔约双方权益分配对等原则和考虑到缔约国国内税制将来可能发展变化的因索,协泄对缔约国征税范围和稈度的划分规泄,也可能宽于或高过缔约国现行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
(2)协定与国内税法既有备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又存在着彼此的配合、互相补充和共同作用的密切关系%1协定是缔约国双方经协商谈判达成的国际法律文件,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a.某些法律概念用语在缔约国国内税法并不存在或没有单独列明b.尽管协定在规定所得种类方面所使川的概念川语,相当大程度上等同或类似于国内税法上的概念术语,但是彼此在内涵或外延,可能仍有一定程度或范围上的差异。
所以应该首先依照本身规定的概念规定进行运用。
%1协定是一种以缔约国双方的国内有关税法为基础的法律文件,是连接双方国内税法的桥梁和纽带两者彼此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密切联系。
a.协定屮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施行和实现b.协定与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虽然备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但协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某些用语的含义以缔约国内法律规定的含义为准(3)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的效力地位。
双重征税协定性质上属于约束缔约国双方的特别国际法。
但是由于近年来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方不宜绝对化。
在确定协议原则上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效力的同时,在同有关国家谈签的协定屮增设必要的反滥用协定条款或附加防止滥用协定的保留和限制条件,确保双重征税协定的优先适用能真正达到其实现国际税收公平的宗旨和目的。
9.试述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措施。
P550(1)界定(2)认定属于定价转移的前提:关联公司,通常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问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3)适用调整转移定价的法律原则(4)具体措施: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顺序的四种方法进行审定和调整:%1比较非受控价格法,将关联企业内部货物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Z间相同或相似的货物交易价格相比较,并以后者作为衡量的标准;%1转儕价格法,按关联企业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扣除适当的毛利润额后的价格,作为确定关联企业之间这类货物交易的公平市场价格标准;%1成木加成法,成木加合理利润的办法,确定其公平市场交易的价格;%1其他合理方法。
(5)改善我国的完善措施10.试述传统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及其不足与“解决投资争议国际屮心”(ICSID)的管辖权。
P24011.试述国际直接投资屮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
P26412.试解析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及防范风险的合同结构及其主要法律问题。
(1)主要风险包括%1外汇管理风险夕卜汇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外汇兑换的风险。
实行外汇管制和没有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外汇市场的汇率波动大小都会煤响投资回报。
%1完工风险与原料供应风险完工风险是指当项li建设的周期较长时,在建设期间原料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技术方面可能出现问题,员工与管理人员可能发生纠纷,这些因索都有可能导致项目工期的延误明知是资金长期乐在项目上,既不能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又不能产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