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JTT1180.1-2018)、《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京沪高速公路JHK-HA2标项目经理部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管理。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方法与要求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排查治理范围: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钢筋场等施工现场)、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第五条排查治理内容1、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对新员工(包括新进场工人、农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的入场教育培训和班组的岗前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经费保障情况及依法参加保险的情况。
5、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
6、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7、相关方安全、环保防护距离符合要求情况。
8、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管理状况。
9、生产事故上报、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其它现场安全情况。
第六条排查频率。
每月至少由安保部组织安全员进行一次,原则上每月下旬进行排查及资料归档。
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根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可采用综合安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隐患排查治理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3.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投入。
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 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检查企业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是否按时完成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 制定隐患排查计划: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时间、排查范围、排查内容等。
2.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企业应当根据隐患排查计划,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记录隐患排查情况。
3. 汇总隐患信息: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隐患整改: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等。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交安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区、市)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管理机构举报。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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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规定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重大隐患排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1。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
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6。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9。
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10。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1、严重违章。
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
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
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二篇)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安全生产法》、《___道条》、《车辆动态(范本)监督管理办法》、《___自治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保持企业安全工作平稳制定本方案。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车辆、驾驶员取得有关证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经费保障,重点部位监管,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实施效果,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应急救援___及演练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驾驶员、车辆和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
4、驾驶员管理情况:对驾驶员违法违规和交通事故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情况,对驾驶员行车动态(范本)监管,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车辆维护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
___GPS是否符合要求。
例行保养制度情况。
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___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车载现象。
三、各重点时段排查治理重点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时段1、公司认真制订具体排查实施方案。
2、抓紧整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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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1.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本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备。
第六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督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营和其他等七个专业类型。
每个专业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
各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九条【制度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2.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
第十一条【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日常排查】事故隐患日常排查由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班组组织,班前、班后开展的例行事故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本班次所有生产作业环节。
第十三条【专项排查】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在一定范围、领域开展的针对特定事故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部署;(二)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三)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业务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3.第十四条【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
定期排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企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隐患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形成排查记录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隐患等级及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向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应逐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九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4.(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制定应急措施,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整改验收应根据事故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一般事故隐患验收】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5.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报送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申请予以销号。
第二十四条【评估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五条【统计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考核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6.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与】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关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方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咨询或技术支持,但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报备第三十一条【报备原则及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完整性。
7.第三十二条【报备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三)可能导致发生的事件及后果;(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五)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三十三条【报备方式】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进展情况;(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直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8.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第三十五条【报备时限】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5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事故隐患督促检查第五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第三十六条【制定督查计划】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根据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和上级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明确督查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及要点。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第三十七条【督查内容】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工作规范的建设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统计分析及警示预警等工作落实情况;9.(四)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和管辖范围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管辖范第三十八条【督查内容】围内重点监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等建立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促和整改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警示教育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九条【信息记录与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10.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第四十一条【委托服务】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故隐患督查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