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L J100003-2009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IATF16949-2016/ISO9001-2015)1.0目的为了对产品零部件进行有效的永久性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实现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性,防止在主厂生产再加工和装配过程混淆和误用产品零部件(包括本厂生产及装配),影响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适合于公司生产的各种零部件的标识。
3.0职责3.1 技术部负责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位置和方法。
3.2 质检部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产品零部件标识进行检验和评价。
3.3 各生产单位和供方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的产品零部件进行标识,确保标识清晰、牢固和易于识别。
4.0标识规定4.1 标识的内容:4.1.1 标识的要求内容应包括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厂家代码;第二部分––产品图号;第三部分––生产日期;第四部分-生产批号或序号(可选择); 第五部分-分供方代码。
举例如下:供方代码:B00164 G20D2.5.1 201311 (110) 07第一部分“B00164”––厂家标志第二部分“G20D2.5.1”供方代码第三分“201311”–生产日期第四部分“(110)”––产品批号或序号第五部分“ 07”–辅助标识,分供方标识。
4.1.2 无法按正常规定标识的产品4.1.2.1 对于总成件,可标识总成件特定标识,总成其组成部分必须有该供应商可控的标识,标识内容由供应商制定。
4.1.2.2 若在产品上标识区域不足时,可采用单位的名称简称、单位的商标或特定图形、符号表示。
4.1.2.3 若无标识位置或标识后影响产品的性能的产品,允许用颜色来区分或不作标识。
4.1.2.4 执行第4.1.2.3 条标识规定的前提是符合以下之一的规定:a) 产品零部件图样和技术协议规定的标识要求;b) 公司的生产、采购等单位提出的申请,并经技术部、质量部会签同意。
4.1.4 在产品图会签时,应当针对产品在标识必要性、部位、标识方式等特性要求方面进行会签确认。
汽车零部件标识

Q/LFQ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FQ C01.005—2011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1)4 产品标识位置 (4)5 产品标识给出方式 (4)6 产品标识大小及字体 (5)7 产品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5)8 标识示范案例 (5)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字号系列 (9)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力帆商标样式 (10)附录C(规范性附录) E/e标各成员国的编号 (11)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力帆乘用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是对原Q/LFQ C01.005-2011进行修订:——3.1标识示意图中的工厂代码更改为可选择项(虚线表示);——删除了8.1须3C强制认证的关键件标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下方添加工厂代码”的标示要求。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修订人:李凡、王凤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Q/LF C01.005-2005——Q/LFQ C01.005-2008——Q/LFQ C01.005-2009汽车零部件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Q/LFQ J01.010-2011关键零部件认证型号编制规则Q/LFQ J03.009.3-200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3.1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由力帆标志、供应商标志、认证标志、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工厂代码、零部件设计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供应商代码和生产批次号组成。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作者: ————————————————————————————————日期:ﻩ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关于《关于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要求》的解读

关于《关于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要求》的解读一、对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检查是生产一致性及型式核准的重要工作内容,在以往的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做的不够规范。
本《要求》是对企业在该项内容上的技术性指导。
二、永久标识指在汽车的寿命期内,正常行驶及维护保养不会被破坏的标识。
不强制要求每个关键部件标识必须采用打刻的形式。
三、生产企业名称应为全称、缩写或徽标三种形式。
企业名称不可以用代码表示,除非零部件生产企业能够证明某代码仅代表本企业,且给所有整车厂供货部件均采用统一代码。
在这种情况下,零部件生产企业需在中心备案相关证明资料。
四、即使型号中含有企业缩写等信息,也必须要另外标注生产厂的标识。
五、型式核准用试验车辆及量产车辆都要有永久标识。
六、变速箱、中冷器及OBD不需要标注永久标识。
七、生产厂标识必须要与环保目录申报内容一致。
分厂或整车商标不可作为环保目录生产厂的标识。
八、对于永久标识的字体及大小没有具体要求,只要能够辨识即可。
九、排气后处理装置上,除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之外还应标注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
形式可参考以下方式:后处理装置型号生产厂不可省略。
如果封装、载体、涂层三个企业是一家则只标注一个即可,如果有两家企业相同则可只打两家生产厂。
八、后处理装置封装企业指给后处理装置加装金属外壳的生产厂九、若隔热罩是可拆卸的,后处理装置本体上应标注型号/生产厂、后处理总成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封装企业名称 载体生产企业名称 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封装、载体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且隔热罩上应至少标注后处理装置型号和生产厂。
若隔热罩是焊接在后处理装置本体上的则要标注在隔热罩上,除非隔热罩对本体标注的内容不做遮挡。
十、检测机构应在型式核准试验前对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进行确认,若与企业申报技术资料不一致,不得进行试验。
仅对生产日期在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一日的实验车辆,可以不检查封装、涂层及载体生产厂是否标注。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 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 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关于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要求

关于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要求
为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就机动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企业应在污染控制装置明显可见位置标注永久性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污染控制装置型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
污染控制装置包括型式核准证书附页环保关键配置的内容。
二、企业应在机动车及发动机装配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催化转化器、颗粒捕集器等)壳体表面明显可见位置打刻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
三、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四、检测机构在型式核准试验前,应对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进行确认,若与企业申报技术资料不一致,不得进行试验。
五、即日起,所有机动车和发动机企业应按本要求开展污染控制装置永久性标识的相关管理工作。
进行型式核准试验的样车(机)应满足上述要求。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应满足上述要求。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〇
1。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 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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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 J100003-2009代替JL J100003-2007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秘密级>2009-07-30发布 2009-08-10实施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使用条件 (1)4 分类和引用标记 (1)5 性能要求 (1)6 试验方法 (2)Ⅰ前言本标准部分替代了JL 100003-2007《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本标准与JL 100003-2007主要的差异为:——调整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引入了黑匣子件、白匣子件、灰匣子件和可回收利用标识的定义;——将汽车零部件的回收利用标识纳入永久性标识的构成中;——将原永久性标识的构成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标示永久性标识的零部件按照黑匣子件、白匣子件和灰匣子件进行分类,界定范围各不相同;——对表1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表2的内容;——增加了海外认证零部件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车产品工程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玲芳、郭文。
本标准于2006年10月首次发布;于2009年7月30日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于2011年11月8日第一次修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JL 100003-2007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的零部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黑匣子件由吉利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吉利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灰匣子件由吉利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吉利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吉利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定后,吉利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白匣子件由吉利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吉利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表示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如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一般性塑料件5.1.1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由A、B两部分构成。
5.1.1.1A部分的构成A部分由吉利企业标志英文字母GEELY、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部分构成。
见示意图图1。
注: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1 标识A部分构成5.1.1.2B部分的构成B部分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及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见示意图图2。
图2 标识B部分构成5.1.1.3A、B两部分的排布A、B两部分的标识要求在零部件的同一个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的表面积大小允许的情况下,B 部分的标识要排在A部分标识的右侧;如果表面积大小不允许A、B两部分标识左右排布,可将B部分标识排在A部分标识的下侧,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如果受部件表面积大小的限制,则A、B两部分标识的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图纸上分别进行标示。
5.1.2A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5.1.2.1“吉利企业标志GEELY”:“GEELY”的样式要求按集团的相关规定,每个字母的高度为10mm。
5.1.2.2“产品型号”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零部件按照行业规定制定的代号。
附录A中的零部件必须标志产品型号,其它部件可依据需求进行标志。
5.1.2.3“供应商代码”按集团内给定的代号。
5.1.2.4“件号”(同图样号),指所标识件的代号;当制品为左右对称件时,应在左侧件号前加大写L,右侧件号前加大写R;5.1.2.5“年、月、日”(生产日期)采用指针式日期表示法进行表示,图中年、月、日的圆的直径为φ10mm。
若因材料原因此尺寸不能清晰表示日期时,可适当增大,以清晰为准;若有特殊要求须用批次号表示时,按特殊要求进行标志。
5.1.2.6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
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1.3B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5.1.3.1回收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5.1.3.2“材料标记”应符合QC/T 797-2008的规定,见表1。
表1 一般性塑料件材料标记a)材料缩写的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不小于2mm,两端的“><”角度为9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
b)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1.3.3整个标识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面积不得小于25mm2,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识,必须同比例缩小或放大。
5.2塑料储存容器容量≥0.5L的部件应有标识,并按5.1的规定。
5.3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5.3.1重量≥200g的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应有标志标识。
标识的构成同5.1.1规定。
5.3.2A部分标识的各部分要求同5.1.2规定。
5.3.3B部分标识的各部分要求5.3.3.1回收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5.3.3.2“材料标记”符合QC/T 797-2008的规定,见表2。
表2 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材料标志a)材料缩写的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不小于2mm,两端的“><”角度为9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b)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3.3.3整个标识的大小按照5.1.3.3规定。
5.3.4A、B两部分的排布按照5.1.1.3的规定。
5.4复合材料部件对于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B部分标识中的“材料标记”只需标注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等非金属材料,并参照非金属部件进行标识,其它部分的要求同5.1。
6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6.1标识的构成标识仅由A部分构成,针对金属、电器件的B部分标识(回收利用符号及材料标志)在本标准中不做强制要求。
6.1.1标识构成及要求标志由吉利企业标志英文字母GEELY、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批次号等五部分构成。
见示意图图3。
a)“吉利企业标志GEELY”按照5.1.2.1的规定;b)“产品型号”按照5.1.2.2的规定;c)“供应商代码”按照5.1.2.3的规定;d)“件号”(同图样号)按照5.1.2.4的规定;e)“批次号”由6位数组成,其中前4位数为年和月份的代号(如:2009年2月份用“0902”表示;2009 年11月份用“0911”表示……);第5和第6位数为批次的顺序号(如:批为01;第21批为21……);f)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
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注: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3 标识构成7排放关键件永久性标识7.1排放关键件的构成排放关键件主要包括发动机、催化器、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氧传感器、PCV阀体、ECU及排气消声器。
7.2标识的构成排放关键件标识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由A部分及供应商厂商名称两部分构成,针对排放关键件的B部分标识(回收利用符号及材料标志)在本标准中不做强制要求。
7.2.1标识构成及要求标识由吉利企业标志英文字母GEELY、产品型号、供应商厂名、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批次号等构成,见示意图图4(催化器打刻示意图见图5):a)“吉利企业标志GEELY”按照5.1.2.1的规定;b)“产品型号”按照5.1.2.2的规定;c)“供应商厂名简称”按照供应商厂家名称(也可用简称或商标)进行打刻(催化器打刻内容需要增加涂层、载体、封装生产厂商名称(也可用简称或商标),其打刻示意图见图5);d)“供应商代码”按照5.1.2.3的规定;e)“件号”(同图样号)按照5.1.2.4的规定;f)“批次号”由6位数组成,其中前4位数为年和月份的代号(如:2009年2月份用“0902”表示;2009 年11月份用“0911”表示……);第5和第6位数为批次的顺序号(如:批为01;第21批为21……);g)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
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注: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4 标识构成注1: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注2:图中“零部件号”为总成件件号。
注3:图中“产品型号”为总成件型号(总成生产企业内部代号)。
注4:图中“供应商代码”为总成供应商代码。
注5:图中“生产批次号”为总成件的生产批次号。
图5 催化器标识构成8标识要求8.1标识应完整、正确、清晰和牢固。
在零部件的寿命期内标识均应完好、清楚可辨。
8.2标识形成的方式可分为铸造、模压、雕刻、喷涂或印刷、激光打印、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等(图1和图2的外框线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