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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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5篇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危机应急预案,可以提前识别和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管理制度还可以规范组织内部的合规行为,降低违法违规的风险。
下面给大家分享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欢迎阅读!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公司章程和总公司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财务部门要依法合理筹措资金,并有效使用资金。
既要做到广泛筹集资金和组织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施工和日常行政办公需要,又要降低筹资成本,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分明、实行岗位责任制。
五、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强化内部控制。
企业所有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实行执行与监督行为相结合。
执行与监督人员相分离的原则,有牵制、有稽核。
对企业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必须形成由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实行联合签署方为有效的制度(简称联签制度,下同)凡涉及到重大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六、凡不符合制度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开支,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有权抵制并向总经理与财务总监汇报。
七、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财税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财务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各项财务预算,为加快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打下基础。
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要体现“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先进性”原则,根据年度预算的目标,分解指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检查和考核,以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规模的扩大,使得金融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一套完善的会计规章制度就变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介绍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内容1.会计科目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贷款、应付账款、递延所得税等。
为了保持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在设定会计科目的基础上,金融企业还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2.会计核算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分为现金制度和应收应付制度。
现金制度适用于日常现金收支的核算,主要是指金融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结算等交易。
应收应付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该制度分为两大类,即基于收入确认的制度和基于现金收付的制度。
金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制度。
3.财务报表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其中资产负债表是最为重要的财务报表。
在制定财务报表时,金融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的会计准则并将其融入到财务报表制度中。
4.会计实务金融企业的会计实务主要包括现金管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部门会计和基础会计等。
在金融企业的会计实务中,现金管理是公司的核心任务,成本会计可以帮助公司把成本实际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因此也非常重要。
5.会计政策及程序金融企业的会计政策及程序应该具备规范性、灵活性、可执行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及程序,并及时调整修订。
在制定会计政策及程序时,金融企业应该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并遵守税收规定。
三、制定及执行为了有效制定和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规章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高度重视制度建设。
领导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并加强制度宣传力度。
2.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精选7篇)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精选7篇)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行业的发展趋势也蒸蒸日上,而会计行业也有着标准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发展。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20__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__〕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__年1月1日废止。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__〕179号)本文书(表)已实行“免填单”服务:即纳税人可以不填写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四条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任何重要的会计事项。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方法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便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比较。
(五)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七)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会计要素第五条金融企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六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七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第八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九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十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十一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第三章会计科目第十二条金融企业会计科目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类别:(一)资产类科目:反映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精选7篇)

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每个行业都发展繁荣,而同时也需要执行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
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最新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篇1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处理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应公司所有单位和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授权会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根据公司实际,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配备;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的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下达、落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考核指标,按规定签批报销有关费用开支;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开支事项;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内部财务核算,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
(四)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财产物资计量验收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增收节支,降低消耗,增加盈利。
(六)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应从属公司生产经营的目标任务,利用价值形式组织财务活动,强化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围绕生产经营的中心任务开展财务工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作出不懈的努力。
要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财务收支要注重日常控制与管理、分析和考核要做到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清晰,分析要有理有据,运用事前计划预测,事中核算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的方法,搞好全面财务管理,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并有效的使用各项财产,发挥优势,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及各项资产的毁损等,都应符合统一规范的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及填制方法、签署、填制、汇集的要求,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确保各项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行业的发展趋势也蒸蒸日上,而会计行业也有着标准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发展。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篇11、目的:为了使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化,严肃财务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管理。
3、责任人:总经理、财务部经理。
4、正文:4.1总则4.1.1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财经纪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4.1.2本制度包括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管理职责、财务部门工作职责、会计核算原则、资金管理、结算账款管理、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支管理、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公布、财务电算化管理、财务档案管理及附则。
4.2董事会财务管理职责4.2.1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控制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公司重大资产处理。
4.2.2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2.3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可行性研发项目。
4.2.4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4.3总经理财务管理职责4.3.1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税收、金融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好生产经营,力争股东资产保值增值。
4.3.2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公司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
4.3.3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督促财务部门配合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4.3.4总经理对公司财务预算全面负责,审核财务预算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预算,年度终了向董事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决算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4.4财务部门工作职责4.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财务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4.4.2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并实施财务控制。
正规金融公司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制度是金融公司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对于确保金融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正规金融公司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基本准则、会计核算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
二、会计基本准则1.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全面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任何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 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以便利益相关者及时做出决策。
4. 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公司和同一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
5.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6. 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三、会计核算体系1. 会计科目体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类别。
2. 会计凭证体系:建立健全的会计凭证体系,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账簿体系: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4. 财务报表体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内部控制制度1. 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权限,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2. 职责分离制度:将不相容的职责分开,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3. 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 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利益相关者披露财务信息。
5. 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会计制度执行1. 培训与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会计制度培训,提高员工的会计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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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早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差不多实现的收入和差不多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预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慎重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阻碍,进而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关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阻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依照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章资产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操纵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淌性进行分类,要紧分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条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淌资产,要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汲取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预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
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
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
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
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
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预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
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猎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预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
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同意托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同意托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
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同时持有时刻不预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要紧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本息分不核算。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不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不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托付贷款分不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
托付贷款是指托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依照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托付人承担。
金融企业发放托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金融企业因发放托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不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不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刻预备超过1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预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依照不同情况,分不采纳成本法或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