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22-27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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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概念题1.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答: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①对犯罪判处刑罚,同时宣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如禁止令);②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处分);③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处分),即单纯宣告有罪。

2.免除刑罚答:免除刑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①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②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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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一、概念题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论述题,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2)试论刑事责任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

(论述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责任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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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六章责任构成要件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七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和军队的军事秘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武装力量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秩序、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军人身份。

只有具有军人身份的人才具有军人职责,因而才可能违反军人职责。

本类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违法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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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五章违法构成要件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4.不作为(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八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张明楷第四版刑法部分

2012 第一学期刑法学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 条的规定,即"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思想基础。

英国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上1688 年的《人身保护法》也从不同角度巩固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上述思想后来在美国广为传播,美国的《权利宣言》及宪法都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并且在某些方面使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化。

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 年的《人权宣言》、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 0 {人权宣言》第8 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 年的《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 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转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1810 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德国法治国思想的源泉是启蒙时代的见解;启蒙思想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基于封建时代罪刑擅断、滥施刑罚、国民随时可能遭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的事实,进而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使国民获得自由而提出了种种假设、设想与理由。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概念题1.绑架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2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拐卖妇女、儿童罪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3.诬告陷害罪(武大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③主体是一般主体;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4.强迫劳动罪(人大2007年研)答: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5.刑讯逼供罪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概说)【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四章犯罪概说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1)社会危害性的含义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①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②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③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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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①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1)侵占罪(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2)职务侵占罪(人大2015、2005年研)(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上交2006年研)答:①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③二者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主体不同。

3.破坏生产经营罪答: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活动;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4.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答: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一般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①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

借贷关系一般多发生在互相了解、互有往来的亲友之间,即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则一般不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

②借贷关系发生原因。

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

③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一般借贷关系,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进行违法活动,根本不能归还,同时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动。

除此之外。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简答题1.简述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人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论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及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

(论述题,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1)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

属于以抢劫罪一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

“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7)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已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有这些特定用途的物资为成立条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则不能构成本项的加重犯。

2.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南师大2006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①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等等。

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心理,而使之受害。

②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

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举例简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西安交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侵占罪成立条件和司法认定。

(南京大学2015年研)(2)论述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3)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北大2013年研)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表现如下:(1)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主人将客人前来做客的人遗忘在室内的贵重物据为己有。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如将商店的贵重商品秘密地藏匿,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据为己有。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拒不退坏或者拒不交出财物,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前者如保管人被合法地要求返还,但声称不再归还从而据为己有,后者如饭店隐匿客人遗落座位上的贵重物品,企图非法占有而对客人谎称未见到。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方式只能是行为人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的秘密方式。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是公开的。

(3)占有财物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且占有该财物的行为系合法的,如保管人是合法地占有他人寄存物,后见财起意拒绝归还。

盗窃罪中的财物只能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才得以占有,如偷偷将将其他乘客包内的贵重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

诈骗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占有他人财物,如谎称交易发生欺骗他人将大额款项汇往自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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