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谈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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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典型案列分析报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典型案列分析报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典型案列分析报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典型案列分析报告课程背景:根据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81号)要求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力度;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23】314号文印发)作为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金融该机构开展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行为规范;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5号发布)于同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本课程案例来源于中国人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库案例。

课程收益:本课程精心挑选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系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典型案例,为合理解决金融消费争议及处理应对提供借鉴。

授课对象:金融机构的全体员工、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的从业人员授课方式:线上或线下、案例解析、场景对话、业务案例讲解,没有差异化授课天数:1天 -2天(6小时/天)【可以选择案例来讲解】授课大纲:一、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案例:协助司法查询时泄露客户银行交易流水引发纠纷案件案例:银行工作人员擅自向胖友提供客户业务办理信息引发投诉案件案例:利用个人手机操作实名认证引发纠纷案件二、金融营销宣传案例:银行不当营销引发纠纷案案例: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纠纷案案例:购买基金受益不足引发投诉案案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所办业务不匹配导致资金损失案案例:银行推荐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引发三方纠纷案件三、利率管理案例:疫情期间存款纠纷案件引发投诉案件案例:银行行驶抵消权引发投诉案件案例: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银行要求返还赠送礼品引发投诉案案例:已故老人定期存款被冒领引发投诉案案例:存款消失纠纷案四、人民币管理案例:疫情期间公交车限制乘车费用支付方式引发的投诉案案例:拒绝高龄老人人民币现金缴费案案例:大型商场停车场拒收人民币五、银行卡管理案例:疫情期间代理挂失补卡引发纠纷案件案例:重点疫区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延时还款被拒引发纠纷案案例:疫情导致消费者信用卡还款困难引发纠纷案案例:银行限制客户账户实用引发纠纷案案例:消费者原手机号码被新主启用致银行卡被盗刷案六、支付结算管理案例:银行拒绝修改预留手机号码引发纠纷案案例:消费者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账户被止付案案例:代办密码重置业务纠纷案案例:个人异地开立银行账户提供补充证明案案例:军人保障卡无法挂失补办引发投诉案案例:因可疑交易被暂停非柜面业务引发投诉案案例:银行擅自冻结客户个人存款引发投诉案案例:银行错误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引发纠纷案七、征信管理案例:诉讼期间利息未偿还引发征信不良记录案案例:异地征信异议投诉处置案案例:特殊岗位人员未及时偿还信用卡致个人征信不良纠纷案件案例:银行频繁查询客户征信记录引发纠纷案八、第三方支付案例:疫情期间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引发集中投诉案案例:未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代扣协议与交易明细引发投诉案九、金融机构收费案例:消费者汇款不成功仍被扣收手续费引发投诉案案例:刷卡缴纳学费被收取手续费引发投诉案十、服务质量案例:重症监护病人储蓄卡被锁定导致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请求帮助案件案例:疫情期间进入营业场所不出示健康码被拒引发投诉案案例:消费者遗失现金汇款凭证无法立案请求提供帮助案案例:个人境外汇款遭拒引发投诉案案例:身体残障人士在外地无法至开户行申请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案案例:盲人办理业务未受尊重引发健康权纠纷案案例:定期存单分割继承引发投诉案案例:消费者要求查询去世老人银行流水遭拒引发纠纷案案例: 94岁老人被抱起做人脸识别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案案例:错过理财产品赎回时间导致资金无法取出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典型案列分析报告中国银行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不懈深化责任担当,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案例今天我就给您唠唠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计案例,可有意思啦。

话说有这么一家金融机构,规模还不小呢。

审计团队就像一群侦探,开始对它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审计。

一、开户环节的猫腻。

在开户的时候啊,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得给消费者把各种条款、费用啥的讲得明明白白的。

可是这个机构呢,有点不地道。

审计人员就发现,他们的开户文件里面,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条款,就像是故意让人看不清似的。

有不少消费者反映,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有些服务是要额外收费的。

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菜单上有个极小极小的字写着要收什么莫名其妙的服务费,等你吃完了才发现,这不坑人嘛!审计人员就开始调查,他们随机抽取了一些新开户客户的资料,然后逐个打电话去询问。

结果好多客户都一头雾水,说开户的时候工作人员只是让他们签字,啥也没详细解释。

这就有问题啦,这明显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啊。

二、推销产品的小手段。

这个金融机构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那手段也是让人哭笑不得。

他们的销售人员啊,总是把那些理财产品说得天花乱坠,就像这产品是能下金蛋的母鸡一样。

比如说有一款理财产品,风险其实还不小呢,但是销售人员在跟客户介绍的时候,着重强调的都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对于风险只是轻描淡写地提了一下,而且说得特别模糊。

审计团队就从客户投诉记录里发现了线索。

有个大妈去买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跟她说这个产品肯定能赚不少钱,就像把钱存在银行还能翻倍似的。

大妈哪懂这些啊,就高高兴兴地买了。

结果呢,市场行情一变,大妈的钱就开始缩水了。

大妈气不过就投诉了,说当初要是知道有这么大风险,她才不会买呢。

审计人员查看了当时的销售记录,发现销售人员在介绍产品时根本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给大妈提供足够详细的风险提示文件。

这就是在误导消费者,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负责呀。

三、处理投诉的拖拉战术。

再说说这个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事儿。

消费者要是对产品或者服务有意见了,来投诉。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的普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领域,出现了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金融从业者具有借鉴意义,也对广大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评估和探讨。

一、典型案例一:信用卡欺诈问题信用卡作为金融消费中的重要工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近年来,信用卡欺诈问题时有发生,比如信用卡信息泄露、盗刷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这方面,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欺诈发生。

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权益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银行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应急机制,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处理。

二、典型案例二:理财产品风险事件近年来,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导致了一些投资者的资金受到损失。

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严格规范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设计和销售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业的基本职责,也是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从根本上重视消费者权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产品和渠道,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通过全面评估和探讨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对该领域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只有银行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以上就是本文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有序的金融市场,保护好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X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

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L7亿元。

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

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

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

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

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

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

金融消保案例

金融消保案例

金融消保案例在金融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金融消保案例是指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因金融产品或服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监管部门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消费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用卡盗刷案例。

张先生是一名信用卡持卡人,某日发现其信用卡被盗刷了数万元。

他立即向发卡银行报案,并要求银行进行赔偿。

银行方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应立即通知银行挂失,否则由持卡人承担盗刷损失。

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未泄露信用卡信息,且在发现盗刷后第一时间报案,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涉及到信用卡盗刷责任的界定问题。

消费者认为自己未泄露信用卡信息,盗刷责任应由银行承担;而银行则强调持卡人未及时挂失的责任。

该案例最终通过法院审理,裁定银行需对部分盗刷金额进行赔偿,同时要求银行加强风控措施,提高信用卡安全性。

二、P2P平台风险案例。

王女士是一名P2P平台投资人,她在某P2P平台上投资了大额资金,后该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王女士的投资款项无法兑付。

王女士向P2P平台追讨投资款项,但对方一直拖延不予兑付。

王女士随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案例涉及到P2P平台的风险问题,以及投资人的权益保护。

在该案例中,监管部门介入,对P2P平台进行了处罚,并协调解决了投资人的兑付问题。

同时,该案例也引起了对P2P平台监管制度的讨论,促使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理赔案例。

李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保单中的条款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理赔申请。

李先生认为自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在这一案例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理赔条件的履行问题。

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给予李先生相应的理赔款项,并要求保险公司对保单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避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一、案例背景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议题。

二、案例分析1. 银行信用卡不当收费事件2023年,某银行因在信用卡收费上存在虚假宣传、不明示条款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而被曝光。

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于金融机构信用卡收费透明度的关注。

针对这一事件,监管部门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重罚银行,并要求其对相关消费者进行赔偿。

该事件显露出了金融机构在信用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也提醒了消费者应保持警惕,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互联网金融评台违规操作事件另2023年,多家互联网金融评台因违规操作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这些问题涉及评台未真实披露风险、虚构业绩、变相变现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要求相关评台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高额罚款。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互联网金融评台合规经营的关注,也提醒了投资者应审慎选择投资渠道,理性投资。

三、案例启示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从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2. 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行为。

3. 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了解自身权益,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疏忽而受到损失。

四、个人观点作为金融消费者,我们要理性对待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贪图小利,避免盲目跟风投资,规避不法评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机构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

结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在2023年,我们看到了一些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些警示,也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一些启示。

希望在未来的金融发展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维权案例

金融维权案例在金融市场中,维权案例屡见不鲜,投资者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遭受到不公平对待,而维权案例的处理也成为了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金融维权案例,以及相关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P2P网贷平台的典型维权案例。

某投资者在某P2P网贷平台上投资了一笔资金,但该平台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

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平台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项。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P2P网贷平台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金融维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选择P2P网贷平台时要审慎谨慎,避免陷入类似的风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证券投资的维权案例。

某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后来该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等问题导致股票价格暴跌,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

投资者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投诉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对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维权机制的有效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蒙受损失。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银行理财产品的维权案例。

某投资者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但后来发现该产品存在违约风险和不当销售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收益无法实现。

投资者向银行进行投诉和维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在得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和处理,最终同意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这个案例体现了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管和维权机制的健全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产品的风险和合规性,避免因为不当销售而蒙受损失。

通过以上几个典型的金融维权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市场中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金融投资中要审慎选择投资标的和关注风险,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小讲堂金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推出了一款名为“XX稳盈”的理财产品,该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在4%-6%之间。

李某听信了该银行宣传,购买了该理财产品。

然而,在产品到期后,李某发现实际收益率远低于承诺的年化收益率。

李某遂向某银行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某银行是否构成欺诈?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分析1. 某银行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如实告知投资者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明确告知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银行因欺诈行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银行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六、案例分析总结1.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如实告知投资者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2.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理性投资。

3. 当投资者遭受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建议1.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

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3. 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 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 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淄博市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投诉丫银行某支行。

称11月初,其父亲到丫银行某支行办理取款业 务,从柜台提取了 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 3张假币,回银行查验, 经点钞机测试假币均能安全通过,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 为假钞。

银行请单女士观看当时的取款录像,单女士认为,点钞机都不起作用, 看录像也看不出结果,要求查询冠字号码,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遂拨打 12363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丫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淄博市协会接到电话后,及时与 丫银行淄博分行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 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丫银行淄博分行回复 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 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且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 伪的点钞机,单女士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 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 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 单女士的诉求,丫银行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淄博中支货币金银科工作人员赴 丫银行 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 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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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谈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四)
杨天健
(续上文)
四、其他银行中间业务的争议
除了上述关于银行收费引起争议的事例外,银行营销理财产品、银保产品等方面的纠纷也成为新的热点。

据了解,近年来多家银行出现了理财产品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巨额亏损的情况,部分投资者“认了”,但有的投资者会转头向银行讨说法。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类现象的造成与银行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侧重点有关,与投资者不懂专业知识盲目购买也有较大关系。

按银监会规定,理财产品一律不能宣称保本,但是根据产品的投资方向,理财产品实际上又分为保本型及非保本型。

通常投资于债券的多为保本,但收益有限,一般略高于一年期定期利息,风险较低。

挂钩股市或其他标的(黄金、海外股市等)则风险高,可能有高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所以买理财产品是一项风险自担的法律行为,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理财需要及对产品充分了解后才购买。

更重要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定位还不明确,是普通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抑或是其他关系需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融资和二级市场交易到底由《物权法》还是《担保法》来调整需要重新界定。

而现在监管部门多头监管的方式也不适应理财产品发展现状。

银行理财产品中投资方向已涉及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投资等诸多领域,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阳光私募的合作日益深化,“一行三会一委”需要研究如何协调配合监管,来适应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监管需要。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产品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

但销售误导、理赔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

2011年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在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并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划分,防止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等方面对银保销售进行了规范。

这是迄今为止监管部门针对银保业务制定的较为全面的规范。

至于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索赔难”这一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既有营销员对保险产品过失误导甚至故意误导或理赔案处理不当,引起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也有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往往只听营销员介绍,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营销员的夸大其词没有掌握书面材料,以致发生纠纷时,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而
不能获得赔偿产生怨气。

总起来说就是保险双方缺乏保险基础知识以及保险双方的交易活动违反了保险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普及全民保险知识显得尤为必要。

上面我们提到的理财产品、银保产品等,都是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也就是委托代理业务。

其实,在发达国家金融业中,信托业务是最重要、最全面、最典型的银行代理业务。

信托的本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有只转移信托财产的占有权而不转移其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等重要特点。

受托者运用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全部归于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只收取一定的信托费用。

这种利益分配方法与银行存款收取利息的方法有原则上的区别。

其业务种类包括证券投资信托、公益信托、遗产管理、共同信托基金、不动产信托、养老金信托等。

美国在19世纪初,信托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并营业,国家不但鼓励这种合并,有些州法甚至要求新成立的银行必须兼营两种业务,这主要是因为一体化组织效率高,能满足客户对综合性银行服务的需要。

日本在1954年后采取信托业与普通银行相分离,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信托业务独立于商业银行,以便集中大部分长期资金。

而我国信托业发展之初,业内人士及一些主管部门把融资这个派生的功能理解为信托的基本功能,把信托当成银行来经营,因此在操作中无限膨胀融资的功能,信托自身的业务却未得到开发,最后成了风险很大的行业,在历次金融秩序整顿中,信托投资公司都难以摆脱被清理整顿的命运。

到2011年6月,全国信托业协会只有65家成员,绝大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国企掌握绝对控股权,可见这片灰色地带进入门槛极高。

但一旦进场,由于信托公司多数面向机构投资者或大户集资,监管框架却远较银行宽松,甚至成为不成文规定的金融创新实验所。

现在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中,有不少是准“信托”业务,如银信理财产品、银行控股基金公司各种基金产品,及其他委托理财业务等。

近年不少国内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集资所得往往亦用于贷款,收益率也远高于存款利率的回报,据不完全统计,有近17%的信托资产流入了房地产领域,金额超过6000亿元,同比成倍增长。

资金成本转嫁借款企业,信贷风险却由理财产品投资者及银行承担。

从国家对商业银行进行的审计中发现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就有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作为表外处理,最后成了变相的“小金库”的问题。

银监会已要求银行在把银信合作业务,由表外拨归表内,而银信合作占信托公司资产比例,亦已经由过去超过70%,下降至不到50%。

但如何让银行的“准信托”业务从“灰色地带”回到阳光地带,如何根据信托行业的特点进行监管,让信托成为金融客户真正需要和可信赖的产品,是金融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需要重视的课题。

另外,如果金融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也是被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被称为证券市场的两大“毒瘤”。

股市里的各种违法行为,不管形式怎么变,其本质都是违法者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赚其他投资者的“便宜”。

因此,在打击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方面,有必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中所采用的集体诉讼制度、举证倒置制度等做法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使之成为打击市场违法违规、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利器”。

综上,金融客户在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监管存在多头监管或不当监管;金融客户对金融产品的相关知识和法律关系认知有偏差;金融客户合法权益受损的投诉救济渠道不畅通。

对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游戏规则”——夯实金融法律法关系保护基础、金融监管部
门应依法监管与审慎监管、金融企业应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金融信息的有效揭示与金融知识的传播普及、疏通金融客户维权投诉救济渠道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法律关系中弱势的一方——金融客户提供切实的保护。

(全文完)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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