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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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念 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 出现较晚 , 国际上最早 提 出“ 金融 消费者” 的是英 国2 0 0 0 年《 金融服务和市场 法案》 。我 国银监会2 0 0 6 年颁布的《 商业银行金融创 新指引》 , 首次使用了“ 金融消费者” 的概念 。 目前 ,有关金融 消费者的说法 已经在我 国广 泛使用 , 但它并不是一个 法律概念 。《 消费者权 益 保护法》 作为我 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 的基本法 , 对 什 么是 “ 消费 者” 并没 有 明确界 定 , 只在 第2 条 规定 : “ 消费者为生活消 费需要 购买 、 使用商 品或接受 服 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 同时 , 也 没有对 金融消费 者保护 问题做 出任何特 别的规定 , 以致学界对 “ 金 融消费者 ”的概 念争论 不休 ,争议焦点 主要集 中 在 :一是具有投 资性 的金融消费是否可 以称 为金 融消费者 ; 二是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法人机构 。 目 前金 融消费 者概念 的主流观 点是指 “ 在银 行 、 证 券、 保险、 基金、 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产品、 接 受相关服务 的 自然人或者个人 的统称 。” ( 二) 侵犯金 融 消费者权益的主要 形式
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究其属 性基本可归于两 种类 型 : 合 同纠纷 和侵权 纠纷 。 合 同纠纷 中银行承 担民事责任 的形式 主要有 损害赔 偿 、违约金和继 续履 行三种 。 在侵权 纠纷 中 , 银行侵犯金融 消费者 人身权利通常要承担停止侵 害 , 消除影响 , 恢复名 誉,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并 给予消费者精神损害赔 偿 等 民事责任 ; 银行侵犯金 融消费者财产权 的 , 金 融消费者往往会要求银行 停止侵害 ,并 向银行主 张损 害赔偿 或违约金。 ( 三) 金 融消费者的权 利保护 学界认 为 , 金融消费者权利通 常是指 由《 消费 者权 益保护法》 所确认 的 , 消费者 在金融消费领域 所 能够做 出或者不做 出一定行 为 ,以及要求金融 经营者相应 做 出或者不做 出一定 行为的许可和保

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与利益。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体制下,银行作为商业机构,需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首先,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不言而喻。

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作为银行的重要客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多项权益。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权益受损。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银行作为信息的掌控者,往往能够更全面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优缺点,而消费者却往往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

这导致了消费者在选择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或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银行的销售行为不规范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强制搭售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银行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执法能力的不足,仍有大量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或惩罚,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或效果不佳。

面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信息公示和透明度。

银行应该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了解程度,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加强销售行为监管。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禁虚假宣传、搭售等不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销售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在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门课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通过学习,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概念与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首先,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行为的侵害,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信息权益、选择权益、参与权益、安全权益等多个方面。

其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我了解到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加强监管等,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同时,在学习过程中,我还了解了一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机制和方法。

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

这些方法使金融消费者更加便利地获取相关信息,增强了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

最后,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

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金融机构应该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责任;金融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门课程让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使我明白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未来,我将积极投身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金融市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浅析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对策万州银保监分局余海斌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银行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金融新产品与服务持续创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地增强。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事关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着重借助SWOT 1模型分析,就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以及银行如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一、银行经营发展与消费者的关系(一)消费者与银行业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将银行业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中国银监会2013年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包括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自然人等均包含在内。

(二)银行经营发展与消费者的关系我国银行的经营发展离不开“三性”原则2,即安全性、流动性1SWOT 分析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即根据企业自身的既定内在条件进行分析,找出企业的优势、劣势及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其中,S 代表strength(优势),W 代表weakness(弱势),O 代表opportunity(机会),T 代表threat(威胁)。

S、W 是内部因素,O、T 是外部因素。

2《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和效益性。

众所周知,银行是负债经营,负债的主要来源就是存款人的存款。

2024年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2篇)

2024年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2篇)

2024年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一、前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产品的多样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水平。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____年的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二、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服务提供者,其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了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我们还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产品透明度,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产品说明,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金融产品。

最后,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更优质、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我们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让金融服务更加普惠和可及。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关键。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加大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首先,我们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传递权益保护的理念和知识。

我们还推动媒体、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高金融体系的信任度,推动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思考。

首先,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同时,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进入市场。

此外,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并追究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责任,为金融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其次,要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金融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辨别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金融知识培训、听取专家讲座、阅读金融类书籍等方式提升自己的金融素质。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应当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盲目投资与消费,保证自身的经济安全。

最后,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各国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应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可以通过举办国际会议、签订国际协议、加强信息交流等方式,在国际层面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总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需要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法律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

只有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和机制,才能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新时期金融服务的思考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新时期金融服务的思考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新时期金融服务的思考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金融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消费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金融消费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纠纷也不断显现,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各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网点覆盖广' 客户群体大,一举一动关乎亿万金融消费者利益。

因此,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银行业长期坚持的方向和切实履行的责任。

一、多策并举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法律' 理顺体制、强化自律和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K构建“监管平台。

”有力的外部监管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法律框架内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权利。

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引入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基础。

2、强化“自律平台”建设。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金融工委,并在中央' 省' 市分别成立了银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

2006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68家会员银行共同签署了《银行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以此加强对会员银行的经营行为约束。

中国银行业协会每年均在全行业举办创建“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百佳示范单位”、“打造最受信赖友好型银行”等活动。

3、建立“扶助平台。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有信访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与流程标准化管理,负责管理和协调解决金融消费侵权问题。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可直接诉诸法律,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金融市场成熟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做法(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普遍通过修订法律,设立和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如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1年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提出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等;世界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明确了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保护规则等;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则出台了《金融服务法案》,强化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金融市场成熟的国家普遍加大了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如日本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监管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英国发布《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提出对那些采取高压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公司予以惩罚甚至关闭。

(三)高度重视金融教育。

多数将金融教育上升为国家战略,普遍加强与重视金融教育。

如美国众议院把每年4月确定为“金融知识普及月”(又称“金融知识扫盲月”),要求联储各银行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英国则将个人理财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教学大纲》,要求中小学校必须传授基本的金融知识和理财技能。

(四)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第一渠道。

当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无法协商解决,司法渠道则是第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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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摘要】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内容未能跟上金融业发展的步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并且日益暴露出金融立法、监管制度、投诉平台、维权意识等方面的滞后,必须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立法一、金融消费权益内涵与外延(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早在20世纪末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提到“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美国的《金融现代服务法》等。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结合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从金融产品的特点、金融服务的特性、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来看,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权、服务权、投诉权、受益权、赔偿权及受教育权应予以着重保护。

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包括信息内容和信息获取两个方面。

信息内容是指是指与个人金融产品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合同条款、产品特点、收益方式、风险提示、费用披露等。

信息获取是指通过最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面对面、电话、互联网等)确保消费者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自由选择权:在个人金融消费者中,有专业投资者、储蓄型消费者和借贷型消费者等,不同类型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收益预期差异较大,银行应在金融机构、服务渠道、金融产品或服务上为消费者提供充分多的选择,保证其在充分比较的情况下,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做出购买或交易决策。

保护权:在个人金融市场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均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其在财产和信息方面的权利。

包括财产保护权和信息保护权。

财产保护权要求首先个人金融消费者用于交易的资金不得被占用或挪用。

其次,银行要在技术上不断完善和保护消费者财产的安全。

再次,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交易时点是否准确对消费者财产规模影响巨大,因此消费者交易指令的即时准确执行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最后,银行应善意提醒,保护消费者免受诈骗、欺诈等损害。

信息保护权要求银行应妥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泄露给第三方;账户信息应得到严密保护,包括家庭资产水平,收入来源水平,产品购买明细,征信信息等。

服务权: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权体现在人格尊重和业务效率两个方面。

首先,金融机构应该给予消费者平等的尊重,不以消费者的外表来判别消费者,不以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来衡量消费者,不以消费者的财产规模来划分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非歧视、高体验的服务。

其次,金融机构应力求从流程设计、资源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来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消费者的时间成本。

投诉权: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金融产品种类越来越多,设计越来越复杂,对其消费过程及有关规定、权益、风险等的理解有不全面的可能,投诉和投诉反馈则是消除疑义、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

消费者的投诉权包括投诉知晓权、投诉监督权和投诉回复权。

投诉知晓权:客户应被告知享有投诉权——发生哪些情景时,通过何种渠道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处理流程及处理结果以及何时得到反馈等。

投诉监督权: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享有监督权,投诉处理是否有效及时,投诉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等,均在消费者监督范围之内。

投诉回复权:消费者的任何投诉均应得到正式反馈,银行应主动将投诉处理结果回复消费者,并跟踪客户对该结果是否满意。

受益权:享受市场发展带来的合理的财富增值与透支未来收入满足当前需求,是个人金融消费者交易的主要动机。

消费者的受益权便体现在财富的保值增值和透支成本的节约两个方面。

财富的保值增值:银行应通过金融创新不断完善产品设计,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在保障客户基本利益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和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透支成本的节约:信用卡透支、按揭贷款均是重要的个人金融产品,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银行应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从制度规定、业务处理等方面来降低消费者的透支成本。

受教育权: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加强消费者在财富管理方面的能力,帮助消费者做出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消费决策。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公众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这些法律针对性不强,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甚至这些法律能否适用于金融领域还存在不少争论。

在金融领域虽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鲜有直接涉及,在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类型、保护措施、救济途径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对保障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划定消费者责任,防止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等方面均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金融消费者受到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安排尚不健全。

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虽然工商、质监、消费者协会、中央银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都有一定的职权,但由于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商、质监、消费者协会缺乏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在事实上难以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分析,我们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一行三会”如何在各自监管范围内开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如何协调关系,如何划分职权等均缺乏明确的依据,给金融消费者维权增添了难度。

(三)缺乏成熟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平台。

目前,虽然各金融机构设立了一定投诉渠道,各级消费者保护协会也受理金融方面的投诉,但由于金融稀缺性带来的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如何处理争议,由哪个机构处理,处理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界定。

同时,我国也无明确的解决消费纠纷的特殊司法程序,金融消费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还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这给维权带来了较大困难。

(四)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不强。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产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涵上都变得日益复杂多样,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根本没有能力认清其实质、分辨其优劣,也因此缺乏事先的风险辨析能力。

同时,由于法律对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界定、确认及消费者金融权益遭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具体处置部门等缺乏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法治观念又大多比较淡薄,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或者意识到被侵权却苦于不知道该向谁投诉,因此在金融财产遭受损失后,往往放弃维权。

三、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从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框架及监管部门所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情况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还面临各个层面的障碍。

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立足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阶段并着眼于国际金融业以及我国金融发展的未来趋势,从维护金融业稳健安全的全局,科学谋划,坚持突出工作重点,分布组织实施的原则,研究制订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研究制定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改革重点,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确保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稳步推进这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立法部门应把整个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在相关条款或章节中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保护权、服务权、投诉权、受益权、受教育权等作为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完善法律救助,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通过规则指引,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

(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为监管目标,和谐处理金融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在立法和金融制度、政策出台时,相关部门应更新监管理念,跳出狭隘的行业利益,树立起消费者主权的信仰,正确看待金融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既要培育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通过直接的规制和救济手段来保障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推动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提供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

(三)搭建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一是鉴于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的地位,同时考虑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银行卡、人民币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领域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可从法律上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同时内设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

二是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各类纠纷,促进公平合理金融消费环境的形成。

在法律诉讼层面,着眼于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等。

(四)加强金融维权宣传,实现了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经常化”。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规约束其行为,指导各金融机构完善涉及金融消费者信息管理办法,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合理选择信息披露方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加强考核评价监督,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其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金融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军营、进学校等系列宣传活动,编制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建立金融知识教育载体,定期发布金融消费者资讯,接受金融消费者信息咨询,增进公众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认识使消费者特别是弱势消费者真正知悉自身的权利,懂得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确保其金融消费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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