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顶板管理方案

前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杜绝本矿各类顶板事故的发生,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狠抓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环境,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矿井“一矿一策”顶板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二、编制依据1、2019年采掘计划说明书;2、《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3、市、县煤炭局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三、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生产现状1、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
布置有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三个井筒,为矿井的三个安全出口。
井筒装备及功能:主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5.5m,净断面23.75m2,至一水平垂深201.2m(包括井底水窝),井筒装备双钩箕斗及行人梯子间,担负矿井提煤、进风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出口,井下排水、洒水管路及动力电缆等沿该井筒敷。
副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4.5m,净断面15.9m2,至一水平垂深170.0m(包括井底水窝),井筒装备单罐笼及行人梯子间,担负矿井的全部辅助提升、进风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出口,井下压风管路等沿该井筒敷设。
回风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 5.0m,净断面19.63m2,至4号煤层垂深121m,井筒中装备行人梯子间,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
2、采掘现状我矿现采4、5号煤层,采掘现状为一采一备,暂无掘进。
现采工作面为4201综采工作面,备采工作面为5201综采工作面(5#),两工作面呈“内错式”布置。
3、采掘工艺(1)综采工作面现采的4201综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①落煤:采用MG100/240-BWD型双滚筒采煤机,前滚筒割顶煤,后滚筒割底煤。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2020年煤矿顶板管理办法上网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2020年安全生产。
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及两级公司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矿采、掘、开、维修等工作。
第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矿井顶板管理的全面决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及其他副矿长成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地测科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负责顶板管理日常工作生产技术科下设矿压观测组,负责矿压观测的日常工作。
组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成员:采掘开工程技术人员及矿压成员第二条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一、矿长、生产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队组负责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资金和制定岗位责任制。
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和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落实、考核各项顶板管理措施。
三、分管总工程师、生产科技术科科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1、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组织推广和应用顶板管理新技术。
3、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四、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分管材料供应工作的副矿长、机电科长、供应科长对涉及顶板支护的设备选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
1、支架等支护设备的选型应满足顶、帮支护的要求。
2、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新技术、新装备的调研与引进。
3、负责对顶板支护材料的质量把关,确保符合要求。
四、分管安全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中执行上级命令、规定和三大规程的情况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
矿井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矿井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顶板管理工作,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及其他矿山企业的顶板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1. 矿井顶板分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井地质构造、矿井生产情况和矿井顶板稳定性情况的调查分析,制定顶板管理措施和标准,对顶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矿井顶板管理部门:负责矿井顶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顶板检测、评级、修复和应急处理等。
3. 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任务,确保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三、顶板分级根据矿井地质条件、顶板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将矿井分为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和标准。
1. 一级矿井:顶板稳定性较好,不易发生顶板事故,管理要求较低。
2. 二级矿井:顶板稳定性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的顶板风险,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
3. 三级矿井:顶板稳定性较差,易发生顶板事故,需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顶板管理措施1. 一级矿井:定期进行顶板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加强瓦斯抽放,确保矿井顶板稳定。
2. 二级矿井:定期进行顶板检测,加强顶板支护,采取防范措施,提前排查隐患,确保矿井顶板安全。
3. 三级矿井:严格执行顶板管理措施,加强顶板支护,实行联合阻灰,建立疏浚排水体系,确保矿井顶板稳定。
五、顶板管理标准1. 一级矿井:顶板巷道不得出现大于30厘米的裂缝,不得有明显下沉和变形,支护结构完好。
2. 二级矿井:顶板巷道不得出现大于50厘米的裂缝,支护结构牢固,定期进行整改维护。
3. 三级矿井:顶板巷道不得出现大于80厘米的裂缝,支护结构完好,每月进行一次顶板检测。
六、顶板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顶板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疏散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派遣救援队伍进行紧急处理。
2. 对重大顶板事故,应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勘察,制定处理方案和后续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七、顶板管理考核1. 对各级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不合格的矿井进行整改,提高矿井顶板管理水平。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为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面开拓和开采前要进行顶板预测,确定工作面顶板稳定性评级,制定相应的支护方案。
2.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需进行定期顶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顶板的稳定。
3. 工作面采取适当的支护技术,包括锚杆、螺栓、网片等支护设施,确保顶板的稳定。
4. 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加强支护设施的使用,如矩形闸板、采空区支护等。
5. 工作面采取合理的透水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6. 工作面顶板出现严重塌方、煤与顶板分离等情况时,要立即停采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7.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制,每个岗位要明确职责,做好交接班工作。
8.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9.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便于管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10.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及时汇报工作面顶板的情况,保证工作面的安全。
以上为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具体的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1)(试行)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掘进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锚喷支护 (4)第三节砌碹支护 (6)第四节架棚支护 (6)第五节井筒 (7)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 (10)第七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1)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2)第三章回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支护 (15)第三节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19)第四节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20)第五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21)第六节冲击地压 (23)第七节其它 (25)第四章监测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掘进 (28)第三节回采 (29)第五章应急救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安全避险 (31)第三节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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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1)(试行)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掘进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锚喷支护 (3)第三节砌碹支护 (4)第四节架棚支护 (5)第五节井筒 (5)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 (7)第七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7)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8)第三章回采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支护 (10)第三节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13)第四节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14)第五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4)第六节冲击地压 (15)第七节其它 (17)第四章监测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掘进 (20)第三节回采 (20)第五章应急救援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安全避险 (22)第三节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23)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
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巷道掘进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第十五条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
第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
第二十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所有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
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第二十四条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方式。
第二节锚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一次支护采用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
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
锚杆应与井巷轮廓线切线垂直。
第二十七条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第二十九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一条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
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三条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第三十五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
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超高的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工作台要牢固可靠,经上岗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顶板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二)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三)张拉段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三十八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节砌碹支护第四十一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四十三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
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四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四十五条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巷道掘进时,发现有失效棚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五节井筒第五十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二条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三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四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九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六十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