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就《土地复垦条例》答记者问)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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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访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

取 的组织程序 、方式方法 为开展此 次 考 核工作奠 定了 良好 的基 础 。相 比而
言 , 今 年 的省 级 政 府 耕 地 保 护 目标 责 任 考 核 工 作 , 增 加 了审 计 署 、 监 察 部 和 中 央 组 织 部 三 个 部 门 ,将 有 利 于 扩 大 考 核 成 果 的 应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考 核 的权 威 性 。 同 时 , 国 土 资 源 部 依 托 土
数 量 、 质 量 相 当 的 基 本 农 田 , 相 应 扣 减 下一年度新增 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 ,
核 结果将作为 政府领导班 子和领 导十 部政 绩考核 以及换届考察 实绩分析 的
参 考 依据 。 20 、 20 、 2 1年 三 年 检 查 采 0 8 09 0 0
综合 评价 、考核结果认 定、共 同上报 国务院 、通报 考核结 果、兑现奖惩措
“ 级 政 府 组 织 自查 、 五 部 门核 查 、 省
“ 政府领导干 部耕地和基 本农 田保护 离任审计制度 ”、 “ 地保护补偿机 耕 制”四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 这些考核 指标 的设 定,体现 了耕 地 数量、质量 并重管理 的要求 ;体现 “ 主体 明确 、责任 明晰 、经济激励 、 监 督制约 ”共 同责任机制 的要求 ;体 现 了构建保 障和促进科 学发展 的国土 资源新机制 的努力方 向。 对于耕地 保护责任 目标履行措施 得 力、成效突 出的给予表扬 ,在安排 年 度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等方 面给 予奖 励 。考核不合格 的 ,将 责令 整改 ,限 期补 充数量 、质 量相 当的耕 地和补划
资 源 鞣 毽 辍 嗍 职 静童 静 霉 城
2020年土地复垦条例全文(最新版)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规定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九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十年来首次没有强调“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这一现象立即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随时地方房产政策的相继出台,新一轮的房产房调控政策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线。
下文就为大家介绍了2014年全国相关的房地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仅供参考。
全国性的房地产政策1、不动产登记6月将出条例已有机构挂牌对于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解释这是要落实2001年实行的物权法,物权法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把现在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不动产,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来负责。
姜大明透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要做四方面工作,第一就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际联席制度,加强机构建设,在地籍管理司这一已有的机构上加挂不动产登记的牌子,编制是统一调剂,而不是增加新的行政编制。
第二是在今年6月份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制定好。
第三是统一不动产的信息平台,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使用效率和接口都不一致,要把它统一起来,方便各个方面使用。
2、国土部:将在热点城市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在热点城市将增加土地供应,加大力度推出共有产权房。
胡存智表示,共有产权房实质上是“比例产权”,是指中低收入等住房群体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折让了一些地价,这样房价就得到折让。
在满足特定群体居住需求的时候,也能满足一部分投资需求,能和社会需要照顾的这部分群体的购买能力相匹配。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发言时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对楼市继续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的供应。
还将努力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住建部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
“共有产权住房是新事物,很大程度上将分流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的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年轻群体。
坚守“红线”不动摇——就两部《通知》访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

坚守“红线”不动摇——就两部《通知》访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1.01.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坚守“红线”不动摇——就两部《通知》访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就是要设置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记者就《通知》出台的背景、核心内容等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
记者:两部委新近联合下发《通知》,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严之尧: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明确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在这种背景下,为及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特别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我们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规定,再次联合农业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与此同时,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还有非常好的工作基础。
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特别是基本农田调查已经结束,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调查也已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分布、数量、质量、地类等情况。
第一次为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提供了真实的、较为全面的基础数据资料。
另一方面,要紧紧抓住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在全国开展。
基本农田划定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规划修编中提前介入、有机结合,可以核实新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布局、面积、地类、质量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基本农田布局更稳定、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增强新一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记者:《通知》的核心内容有哪些?严之尧: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核心工作任务就是要做好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基本要求是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土地复垦 新账旧账一起算

土 地 和 自然 灾 害 毁损 土 地 复 垦 责 任 不 明
人 。原来 的规 定也 缺 乏 对 这 两 类 土 地 复
垦责任主体的规定 ,致使大量毁损土地
得 不 到及 时复 垦 ,造 成 土 地 浪 费 ,形 成 历史 “ 旧账 ”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针 对 这 两
地 进 行 复 垦 ,就 可 以 为 国家 增  ̄ 6 0 多 10 0 亩 耕 地 、3 0 亩 其 他 农 用 地 ,不 仅 为 保 00
还清 “ 旧账”,不欠 “ 新账”
我 国 土 地 复 垦 立 法 起 步 其 实 并 不
晚 ,早 在 1 8 年 国 务 院 就 颁 布 了 土 地 复 98
等 问 题 ,健 全 了土 地 复 垦 的各 项 法 律 制 度 ,完 善 了对 土 地 复 垦 全 过 程 的监 管 措
了 1 3 亩 ,耕 地保 护 压 力 很 大 。截 至 . 亿 2 2 0 年 ,全 国共 有 损 毁 土 地 1 亿 多 亩 , 09 . 3
约几 百万亩 ,其 中6 %是耕地或 其他 农 0
面 的强 制性 手 段 不 够完 善 。 在 现 有 13 多 亩 未 复 垦 损 毁 土 地 .亿
中 ,很 大一 部分 属 于 因 历 史 原 因遗 留的
相 比同外 ,如美 国、澳大利亚 、加 拿大
等 国 的 土 地 复 垦 率 均 达 到 了5 %以 上 , 0 我 国还 有 很 大 的 提 升空 间。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针 对 当 前 土 地 复 垦
一
用地和 保 护的矛 盾 凸显
在 我 国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的进 程 中 ,
高 ,已 由 1 8年 的 1 97 %提 高到 目前 的2 % 5
进一步严格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高端访谈Top Interview崔瑛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进一步严格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文/崔瑛近期乱占耕地建房情况耕地保护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长期关注的大事,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14亿人民生存问题,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遏制。
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
地方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以新闻片、情景剧、动漫画、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发现、处置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时有发生。
有的省份发现和处置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多达几百宗甚至更多。
年第三季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发现,疑似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数量仍然很大,在一些省份问题还比较突出。
而有的省份对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截至11月15日,上报处置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数量很少甚至为零,如黑龙江和兵团,上报处置数量为零;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湖南、陕西、青海、宁夏,上报处置数量均为个位数;有的省份未上报典型案例,如山西、黑龙江、上海、陕西4个省份和兵团,报送典型案例数量均为零。
当务之急,还是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致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进一步增加。
另外,截至11月15日,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兵团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两部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开大前门,打通梗阻,优化用地服务,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西藏13个省(区、市)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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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就《土地复垦条例》答记者问
2011-3-22 14:42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
3月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
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措施等,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土地复垦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1.3亿多亩。
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1亿多亩,自然灾害损毁2000多万亩;已复垦面积为3000多万亩,但还有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
同时,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其中6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国务院曾于1988年公布了《土地复垦规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复垦做了原则规定。
上述规定对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创建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复垦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一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复垦义务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二是复垦责任主体不明确,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不能得到复垦;三是资金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土地复垦义务人筹集复垦所需的资金渠道难以保障;四是土
地复垦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落实复垦义务、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积
极性不高。
《条例》在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了土地复垦的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问:《条例》解决了土地复垦工作中的哪些问题?
答:一是明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强化复垦责任。
《条例》规定,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同时要求复垦义务人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
对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条例》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有效解决了此类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全程监督管理。
《条例》既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审批的一个刚性约束,又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监督指导复垦义务人落实复垦义务的规划依据和有效抓手。
《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在申请建设用地或者采矿权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提取复垦资金,专项用于复垦工程建设;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开
展复垦工作,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三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综合运用退还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经济补贴等手段,分别对土地复垦义务人落实复垦义务,社会投资主体、土地权利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进行
激励。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按规定缴纳复垦费、违反复垦资金监管要求、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
同时,首次明确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您认为《条例》的出台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迈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新阶段,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对义务人的监督和约束,加大了对复垦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力度;同时,对国
家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还建立和完善了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相关主体投身土地复垦的积极性。
这一系列规定,对于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形成合力、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发展保证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各类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仍很强劲,耕地保护的压力依然很大;另一方面,我国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潜力巨大。
如果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可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损毁土地的复垦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将为解决成千上万名农民的生计问题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一些土地破坏严重的地区,大量农民群众陷入“无房可居、无地可种、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
以山东济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因采煤累计塌陷土地约40万亩,导致40万农民无地可种,同时,目前每年还要新增塌陷地4万亩左右。
对塌陷区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既加强土地破坏区的生态治理,发挥很好的环境效益,同时也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新的生活保障。
问: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
答:我们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土地复垦有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增强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自觉性,提升公众对土地复垦、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认知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把土地复垦工作抓实抓好。
同时,加强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具体而言:一是深化配套政策研究,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设。
完善土地复垦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为此,我们今年将制定出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管理办法》。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土地复垦资金保障制度、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制度、土地复垦监测与报告制度等。
我们拟选择10个市县或者矿山企业作为土地复垦方案的联系点,共同研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政策措施。
二是做好复垦监管。
包括督促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重点督促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编制方案;严格审查复垦方案,加强实施监管。
对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按《条例》规定严格处罚,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就吊销许可证。
三是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切实落实土地复垦费用。
督促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和使用计划,建立国土、义务人共同监管的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土地复垦费用征收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办法。
同时,我们将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不断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机制。
四是完善技术标准,提升信息技术服务支撑能力。
近期出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加快开展损毁土地调查与潜力评价、土地复垦工程质量、资金预算定额等标准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体系;在土地调查“一张图”和部综合监管平台上,开发建设土地复垦监管与预警系统,监测各地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