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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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在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职务的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

以下是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

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

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

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

(最多不超过15天)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1、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019年第1期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认定或考核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在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此前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能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1991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很多,既有综合性的,又有单项的;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又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

主要有:(1)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

《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

它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根本的规章制度,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依据。

《条例》有两个附件,即:①“干部人事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卷皮的规格、式样、制作材料、颜色、项目设置。

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式样,规定了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统一办法。

(2)《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统一遵循的制度。

它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标准、档案材料内容的鉴别、分类、整理过程、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收集档案的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除以上几种统一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工作制度,如:借阅利用制度。

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做好利用工作,根据各自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制度。

这项制度对借阅范围、借阅手续、借阅人、借阅方式以及是否可以抄录、复制作了规定。

登记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防止档案材料的遗失,便于查找、统计,建立了收档、借阅、摘抄档案材料、档案底帐和销毁材料等各项登记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档案的安全,而且还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心中有数,随时了解并掌握“家底”情况,有利于研究、安排工作。

保密制度。

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的制度。

0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 [1991]13号)

0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    [1991]13号)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 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 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 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 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 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 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 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 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 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 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 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 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件》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 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 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 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 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 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 管理单位 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 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 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劳动部门保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印发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印发

政法要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印发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千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新华)全国律协将出台律师宣誓“新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进行宣誓,律师宣誓仪式由当地律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将出台的《律师宣誓规则》进行了解释,我国律师宣誓制度建立以来,对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修改,即将出台《律师宣誓规则》"规则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餉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分析"新规”与原有决定有何不同,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认为,过去没有做到律师人人宣誓,有的地方把宣誓做成协会活动,“新规”明确,宣誓是律师执业必经程序,组织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责任;过去宣誓的仪式不统一,例如宣誓着装没有统一安排,不能保证宣誓的尊严感和荣誉感。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

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摘要: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8年11月28日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健全、内容不规范、审核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性的法规,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二、主要内容《条例》共7章4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总则: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的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2. 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3. 内容和分类: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范围、分类方法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要求。

4. 日常管理: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复制、销毁等日常管理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5. 利用和审核: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审批程序以及档案材料的审核标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纪律和监督: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明确了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强化了纪律监督。

7. 附则:对《条例》的施行日期、解释权、修改程序等作出规定。

三、实施意义1. 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通过制定《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内容要求、审核标准等,有利于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安全:通过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材料遗失、损毁,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可靠依据。

3. 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通过严格审核、规范整理,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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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自1980年4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必须不断加强档案的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第三条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

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密,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一)保管干部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搞好干部档案的备战工作;(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第六条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

根据工作和备战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

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履历表;(二)自转;(三)鉴定;(四)考核材料;(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

第八条干部档案副本,是概括的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

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近期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二)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三)考核材料;(四)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平反结论;(五)奖励材料;(六)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平反的决定;(七)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应和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一)干部档案正本,由主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和主要协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三)非主要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干部档案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干部卡片;(四)军队和地方互兼职务的干部,其主要职务在军队的,档案由军队保管;主要职务在地方的,档案由地方保管;(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档案,按中央统战部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职务(包括顾问)的干部档案,党员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保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由中央统战部保管。

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二)中央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的档案,就地安置的,由原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保管易地安置的,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包括顾问)以上职务的干部档案,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未列入中央管理的相当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档案,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三)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应转至主管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材料的收集与补充第十五条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的全貌,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一)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调整工资级别等材料;(二)通过党团组织和政府机关收集入党入团材料和对干部的奖励材料;(三)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和有关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四)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该归档的干部材料,及时送交各级主管干部的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缺材料的情况,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五章材料的鉴别和归档第十七条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材料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凡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见附件一)进行整理。

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

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第十九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地进行保管。

(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

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二)对保管的干部档案都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三)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档案材料整人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干部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应做到规格统一、样式一致。

凡新制印的,一律按统一规格、样式制作(见附件二)。

第七章查阅和借用第二十一条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一)查阅单位应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办法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档案主管单位,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三)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四)档案一般不外借。

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应按期归还;(五)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干部档案查阅室,并制定查阅注意事项,切实保障档案材料不受损坏;(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转递第二十三条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二)县及相当以于县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三)转递档案必须按摳刹康蛋缸 萃ㄖ (见附件三)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以机密件发出;(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

逾期一个月未退还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五)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与干部档案工作要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撐尥返蛋笖,应采取各种办法予以处理。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产生撐尥返蛋笖。

第九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注意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危及档案安全,造成严重失密、泄密或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和指导责任。

具体任务是:(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二)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制定统一的办法;(三)介绍和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专业会议。

第二十七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

第二十八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三)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五)坚持党的原则,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办事。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通过专业会、训练班等形式,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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