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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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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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明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是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

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四)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五)决定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六)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监事会第九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要求董事会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第十四条董事会与监事会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反馈监督情况。

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牾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省市区(县、市)路(街)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束缚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部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下:股东1:(法人)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其他登记证书号码:住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和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第四条公司名称: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905号。

第六条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先获得批准后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的规范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注:可自行约定)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注:二选一)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注: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币种表示。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日期如下:(注:1.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其中,货币出资应按期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按期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2.出资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前不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股东姓名(名称):股东住址(住所):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认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在20 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者: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为,于20 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为 ,于20 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经理)

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年度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2014年新公司法)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2014年新公司法)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

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第四条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章程参考样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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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牾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省市区(县、市)路(街)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束缚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部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下:股东1:(法人)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其他登记证书号码:住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情势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1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3、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4、决定公司转让、受让30%以上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15、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16、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作出决议;17、对公司融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作出决议;18、对公司债权债务重组作出决议;19、对公司一次性重大资金使用或投资事项(金额>万元)作出决议。

20、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情势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部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保存此条)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参加,由被托付人依法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暂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部股东。

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者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者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实行或者不实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以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情势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安排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该比例一样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3至13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如:股东(股东名称)委派名,股东(股东名称)委派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及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以下:)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3至13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其中股东(股东名称)委派名,股东(股东名称)委派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情势民主选举产生。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实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情势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修改本项职权);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3、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4、……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届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须由全部(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参加,由被托付人依法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权益。

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暂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部董事。

2、会议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者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者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该比例一样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实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实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第1至第7项)8、……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负,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负,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以下:)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若由职工代表担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情势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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