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财务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合法合规;2. 专款专用原则:结转结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资金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3. 负责结转结余资金的核算、分析和报告;4. 负责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归档和归档。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结转结余资金预算;2. 负责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执行和监督;3. 负责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算和分析;4. 按时向学校财务处报送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六条学校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实际情况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反映学校各部门的实际需求;2. 效益优先原则:预算编制应优先考虑资金使用效益;3. 稳妥性原则:预算编制应保持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学校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学校财务处对全校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对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学校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和责任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收入超收、支出节约、项目终止、撤销等原因形成的,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结余结转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收入超收:学校收入超过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二)支出节约:学校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三)项目终止、撤销: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四)其他合规来源。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充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三)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四)其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结余结转资金,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建议;(三)学校领导审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结余结转资金的划转和使用手续。

第八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预算要求使用;(二)效益性:优先保障学校重点工作和发展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使用等情况应予以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最新版)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且资金不再列支,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余在各单位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尚未完成或工作目标虽已完成但资金尚未列支,结转在各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资金结余结转、非财政资金结余结转。

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一)合法合规。

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和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二)真实准确。

预算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核算、统计结余结转资金,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三)公开透明。

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认定和安排使用应当严格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财务处是结余结转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处理;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第八条学校财政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自行使用。

执行中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第九条学校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视同结余资金处理。

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学校基本支出结转的50%,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其余50%部分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并首先用于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资产等变化而增加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国家和我市规定政策及标准的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购建、修缮和租赁等国家要求管控的公务支出。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高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5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工作目标已完成,超过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工作终止,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结转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

分为中央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

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

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结转资金,全部冻结收缴;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大学纵向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纵向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纵向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结题是指项目完成后,研究报告等相关总结材料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评估、验收或鉴定。

结账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

结余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下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实际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

第三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科研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二)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的核算管理;(三)审计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结题结账管理第四条各类项目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评估。

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一般以计划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需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验收通过的项目,以验收完成报告下达时间为准。

特殊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出具结题说明为准。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科研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项目终止按结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科研部应及时将需结题项目的清单、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相关信息书面提供财务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条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校财务部、科研部等部门审核后办理结题。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遵循合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浪费。

第三条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结转管理第四条结转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结转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二)上级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三)其他需要结转的资金。

第六条学校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结转资金报告,包括资金来源、金额、使用计划等内容;(二)结转资金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三)财务部门根据结转资金报告,办理资金结转手续。

第三章结余管理第七条结余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减去支出后形成的资金余额。

第八条学校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二)上级补助资金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三)其他需要结余的资金。

第九条学校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结余资金报告,包括资金来源、金额、使用计划等内容;(二)结余资金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三)财务部门根据结余资金报告,办理资金结余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结转和结余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纳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级部门一般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分类第三条结余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一)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行经费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教学建设经费、队伍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大型修缮经费、科研经费以及为完成学校中心任务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结余。

第四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横向科研项目结余和校内自筹项目结余。

(一)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其他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

(三)校内自筹项目结余是指由学校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为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任务,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

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工专项结余。

(一)净结余是指:1.项目已完成且已过规定使用期限形成的结余;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3.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结余;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形成的结余;5.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二)未完工专项结余是指:1.项目两年未执行,经批准需要推迟执行形成的结余。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结余资金是指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剩余资金。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

第二章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项目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或在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后的规定完成日期)内研究结束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结题手续,并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项目结余资金实际额度,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年底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核实。

第五条办理结题手续后当年年底,计划财务处核实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结余资金额度,并将结余资金进行全校统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七条结余资金经全校统筹后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的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后期的设备维护,森林培育及相关的科研项目后期抚育、监测、管理费用等。

使用范围如下:(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劳务费;(四)专家咨询费;(五)其他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办理流程第八条科研项目结题后,如需使用项目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填写《XX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九条《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签字后送交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最终由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和《XX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
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
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
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
工作终止,当年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
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财政拨款项目结余
资金;1年未动用、或超过预算规定完成时间1年形成的校
内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
成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精细分类、
协调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注重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
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
负责一级预算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执行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
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 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
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对当年批复的预算,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单位(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
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原则上适当压减其下一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急需执行的项目,为加快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资金预下拨。

已经学校审批同意立项建设的项目,在学校年度预算正式发文下达前,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财务处提交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批示后预下达。

第四章财政拨款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项目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财政拨款项目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不得调整支出用途。

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经项目立项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由学校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六条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财政拨款项目结余由学校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五章校内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校内项目结余全部上缴学校,用于统筹安排下年度校内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校内项目结转实行启动报告制度。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

每年年底,学校将冻结所有未完成的校内项目,项目管理部门确需结转使用的,必须在年末向财务处提交《XX大学XX年度预算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申请表》(见附件),填写项目结转原因,学校审批同意后, 启动结转,一个校内项目只能申请重新启动一次。

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能通过审核的项目,资金余额上缴学校,用于统筹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六章结余结转资金的报告和确认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执行情况季报制,项目负责人每季
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进度较好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半年上报。

第二十条财务处每季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同一类项目按执行率进行排序。

对于连续3个月未启动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尽快启动。

第二十一条对于连续6个月未启动的项目,财务处将暂时冻结该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重新启动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可重新启动。

重新启动申请未通过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的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需要报送上级部门批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上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和本人管理的资金结余结转的性质进行确认,及时清理暂付款,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填报《XX大学XX年度预算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申请表》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性质,并将审核、汇总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根据汇总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国家、
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归口管理部门。

重大、重点项目的结余结转资金处理还须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项目预算执行与经费安排挂钩的机制,将项目执行率作为各项目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或下一个项目周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