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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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
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省级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桥梁养护经费。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省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5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5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根据《____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____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1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____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____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2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年度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第七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级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一)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并逐桥明确桥梁管养单位。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7.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9.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隧道安全。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以及交通设施的养护。

土建结构物包括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洞)、防水层、排水管(沟)、横洞、斜(竖)井、风道、防护设施、减光设施、防冻设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管理单元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高公司、成渝公司、藏高公司、蜀道高速、四川路桥,成高股份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4月2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师第三章检查与评定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桥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桥梁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负责全省桥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桥梁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编制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桥梁检查,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范地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用于桥梁检查、监测、评定、养护、安全、应急等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第七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1.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考核本辖区桥隧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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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普通公路桥梁(简称“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桥梁运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规、规章及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公路统计年报内公路路线上(或符合年报条件)的桥梁的养护管理。

公路桥梁按管养性质分为专养公路桥梁和群养公路桥梁。

第三条【总体原则】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原则,提高桥梁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资金保障】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确保桥梁养护资金足额投入。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管理分类】公路桥梁由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分别承担管养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其中:管养单位具体组织桥梁养护及日常管理,组织桥梁维修改造实施。

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所管辖桥梁的养护工作,审核桥梁养护计划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查、指导和督促桥梁管养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职责划分】全省公路桥梁分级管理职责如下:1专养公路桥梁管养单位为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群养省道、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群养乡、村道桥梁管养单位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监管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普通公路路线上产权属水电、林业、农业等其他部门的桥梁,产权单位为管养单位;收费公路桥梁收费单位为管养单位。

所在公路沿线桥梁的监管单位指导上述管养单位开展管养工作。

第七条【新改建桥梁管养职责】新建、改建桥梁(或改建路段桥梁)交工验收后应同步移交接养单位管养。

已完工尚未验收的桥梁,由建设单位履行管养单位职责;已通过验收但未同步移交接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负责协调后续移交接养,协调期间暂由监管单位指定相关单位代养。

存在异议的,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桥梁工程师】各级桥梁管养、监管单位应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养护管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市、县两级设桥梁养护工程师。

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五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三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市、县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承担桥梁的检查、养护计划编制及实施、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档案维护、技术培训等的组织或落实。

具体工作职责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村委会设桥梁养护管理员:桥梁养护管理员由乡(镇)、2村委会委派具有公路养护知识的人员担任,主要协助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和日常巡查,其具体职责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技术培训】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期桥梁养护技术培训会。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桥梁工程师和养护管理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条【一岗双责】公路桥梁按照“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要求,分别由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桥梁管理行政责任人,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技术责任人。

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桥梁检查组织】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经常性检查;桥梁监管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由管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桥梁检查周期】经常检查每月一般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通行交通量大、重型车辆多的桥梁和老桥、技术状况三类以上桥梁,以及洪水汛期期间,管养单位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国省道重点桥梁监控】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手段,加强辖区内国省道及重要专养县乡道上的特殊复杂结构、跨江海、大跨径、重载交通、运营年限长等重点桥梁及地质灾害区域桥梁的监控,确保重点桥梁运行安全可控。

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3力和相关业绩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重点桥梁监控】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国省道桥梁组织本辖区群养农村公路重点桥梁的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加强农村公路重点桥梁运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国省道桥梁重点监控资金】年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桥梁监控检测专项费用,用于省级补助各地开展国省道重点桥梁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等监控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应提出具体监控检测工作方案及预算,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桥梁专家库】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桥梁专家库,成员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省交通设计院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建立市级桥梁专家库。

第十七条【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管养单位结合桥梁检查对桥梁技术状况开展评定。

监管单位应加强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危病桥认定】国省道桥梁评定为三类及以上、农村公路桥梁评定为四、五类的,应报监管单位复核后,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桥梁专家认定,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省级桥梁专家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抽查结论为最后认定意见。

省级认定难以判定技术状况的,应由管养单位安排特殊检测判定;管养单位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安排特殊检测。

省公路管理机构将抽查后的桥梁技术状况认定结论(及特殊检测结论)汇总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

4第十九条【数据库管理】以公路桥梁养护统计年报为基础建立全省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

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应予及时更新。

桥梁管养单位具体承担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录入、更新工作,监管单位负责数据的审核、监督。

推行使用桥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桥梁养护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现有桥梁资料缺失的,管养单位应根据历年检查、日常养护以及必要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等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技术档案。

新建桥梁应及时建立档案资料,并纳入桥梁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管养单位应加强桥梁运行信息的收集、发布及宣传报道,并建立定期管养报告制度。

专养公路和群养公路桥梁定期管养报告分别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底将全省桥梁管养情况汇总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章维修改造第二十二条【总体原则】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中检查、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记录养护内业档案,并及时安排维修或改造,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第二十三条【工程分类】桥梁维修改造分为维修处治和加固改造两类:国省道一、二类、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下桥梁列入中、小修养护计划进行维修处治;四、五类桥梁(国省道三类及以上)列入桥梁加固改造计划进行加固改造。

其中。

加固改造工程按养护工程进行管理,并分“整桥重建类、上部结构重建类和加固类”三类改造方式。

5第二十四条【工程组织】桥梁管养单位为桥梁维修改造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桥梁维修改造的组织实施。

监管单位对所辖桥梁的维修改造进行监管。

整桥重建项目应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特殊桥梁】设计年限到期的吊索(杆)桥梁的索杆应及时更换。

逐步将设计荷载低、稳定性差的刚架拱、桁架拱、双曲拱等拱桥予以拆除重建。

第二十六条【审批管理】技术简单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直接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并实行一阶段设计。

国、省道大桥及以上桥梁的加固改造设计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桥梁的加固改造设计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

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单座桥梁改造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设计图纸应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技术要求】整桥重建类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公路-Ⅱ级且桥梁宽度不应小于4.5米;原桥设计荷载低于汽-10标准的,应予以拆除重建。

加固类和上部结构重建类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桥设计荷载;加固改造后桥梁行车道不小于桥梁接线路基宽度,且桥梁宽度不应小于4.5米。

第二十八条【综合要求】桥梁的维修改造应按相关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监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按交、竣工验收合并方式开展验收,验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并邀请监管单位及主管部门参加。

整桥重建项目验收前,应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经鉴定为合6格的项目,方可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结论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年度计划及补助】拟列入省级年度桥梁加固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在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列入省级年度桥梁加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补助标准见附件,适用于202x年起列入省级年度改造计划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

库内国省道三类及以上桥梁,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改造计划,报厅审定后下达省公路管理机构转下达执行。

库内农村公路四、五类桥梁,按“以库立项、资金切块”方式安排改造计划: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批统筹提出计划改造项目,省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并提出切块补助额度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切块补助额度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已按标准给予省级补助的桥梁加固改造项目自验收之日起3年内不再纳入省级改造计划范畴。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桥梁计划备案】农村公路桥梁加固改造省级切块额度下达后,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确定计划改造项目,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

五类桥或中桥及以上桥梁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第三十二条【完工核查】桥梁加固改造项目完工后,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分别组织对农村公路、国省道桥梁加固改造项目完工情况逐座进行核查,省公路管理机构以县(农村公路桥梁)或设区市(国省道桥梁)为单位,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并以抽查项目的实际核定规模与设区市核定规模比例值,统一核算省补资金。

7年度实施项目核销报备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未按时上报视同未完成,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省补资金予以扣回。

第三十三条【资金拨付】桥梁改造省级补助在省级计划或切块计划下达时预拨60%,计划项目完工并经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后,兑现剩余省补资金,并从项目库中销号。

第三十四条【计划管控】当年度未能完成切块改造任务的设区市,调减次年度省级切块资金。

超额完成的,计划外完工项目可在次年度省级资金切块中优先安排。

桥梁改造省级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和挪用。

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省补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总体要求】各级监管、管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对公路桥梁结构安全的保护,及时制止并报告各类可能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安全管理】经管养单位评定技术状况达四、五类的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并在桥梁两端设立现场告示牌,明示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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