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对全资、控股子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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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投资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风险控制原则:子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子公司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监督。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时,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事项。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事项,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子公司经营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九条子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章子公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对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集团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整改;(二)限制经营;(三)暂停投资;(四)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企下属公司管理规定(3篇)

国企下属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管理,规范下属公司运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下属的所有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下属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国有企业性质和方向;(二)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四)坚持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下属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五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外部董事组成,负责公司重大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外部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下属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九条下属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企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行为,确保子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营,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依法设立、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治理第四条子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发展战略,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原则。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子公司设立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保证董事会的决策能力。

第八条子公司监事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九条子公司经理层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子公司财务管理第十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子公司人力资源第十七条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制度,合理分配薪酬福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务政策。

2.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4. 安全保障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和执行企业财务预算;3. 管理企业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 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5. 审核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6. 提供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以下岗位:1. 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部门的全面工作;2. 财务经理:负责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3. 会计: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4. 出纳:负责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业务;5. 财务分析员:负责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和报销流程;2. 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合理控制资金支出;3. 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 严禁违规使用资金,禁止挪用、侵占、截留、转移资金。

第七条企业资金收支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拖延或隐瞒。

现金收支应当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应当及时核对。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2.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3. 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4. 加强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概述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对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实施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保障子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制定目的1. 明确权责:明确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加强监督:强化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子公司运营合规。

3. 风险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和控制潜在风险,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4. 促进发展:促进子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协同效应,提升整体业绩。

制度内容1. 组织架构控股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子公司董事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定期报告经营状况。

管理层:执行公司战略,推动业务发展。

2. 决策程序战略决策: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需要特别注意子公司发展方向和关键业务。

重大投资:根据公司投资政策和程序,科学评估并决策。

人事任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高管的任免事宜,需谨慎执行程序。

3. 财务控制财务报告:子公司需定期向控股公司报告财务状况,实现财务透明度。

审计监督:实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保障财务合规和真实性。

4.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定期对子公司经营风险进行评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确保公司业务连续性。

制度执行制度应由法律团队、风险管理团队、内控团队等多方合作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在执行过程中,需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结语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公司运营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持续加强制度执行,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企资金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国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1.3 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二、组织架构2.1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

2.2 财务部门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资金管理工作。

2.3 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三、资金计划管理3.1 公司应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

3.2 资金计划应包括收入、支出、筹融资等内容,确保资金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3 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资金筹集管理4.1 资金筹集应遵循合规、经济、及时原则,确保公司资金需求。

4.2 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

4.3 融资方案应报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实施。

五、资金使用管理5.1 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效益、审慎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5.2 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投资性支出、融资性支出等。

5.3 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超预算支出的,须报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资金结算管理6.1 资金结算遵循及时、准确、规范原则。

6.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结算制度,规范内部往来款项管理。

6.3 公司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审批程序。

七、资金风险控制7.1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7.2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等。

7.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资金监督与检查8.1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国企股份公司集团管控之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版)

国企股份公司集团管控之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而依法设立、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其中: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独资设立的,且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为50%(不含本数,下同)以上,或者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以上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3.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其他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有效管理,接受公司的监督,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对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的出资及认缴的股份,对子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推荐或选派管理人员等权利。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在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和统一管理框架下,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业态管理公司、业态事业部、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部分用语释义(一)“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公司,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

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五)“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国企对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战略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授权管理。

第二章授权原则第四条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授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

2. 效率原则:简化授权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 权责明确原则: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责任,确保授权有效执行。

4. 依法监督原则:加强对授权行为的监督,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章授权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授权范围包括:1. 子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2. 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3. 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4. 子公司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等管理;5. 子公司人事管理;6. 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7. 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授权的事项。

第四章授权程序第六条授权程序如下:1. 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授权方案;2.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方案;3.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发出授权通知,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责任;4. 子公司按照授权通知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5.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授权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授权管理的监督包括:1. 监事会对授权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授权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3. 集团公司各部门对子公司授权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子公司在授权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制度的,集团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国企单位的财务制度

国企单位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全资国有、参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合理、规范、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保护国有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抵制任何侵犯国有企业利益、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聘请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全面、专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编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预算;(三)编制并负责实施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四)编制、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报表;(五)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独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三)组织外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国有企业利益、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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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有效组织和实施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各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整体水平,适应公司规模化发展的需要,特制订如下规定;2 财务管理目标2.1 公司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通过对威孚公司各成员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实现威孚公司整体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营运,实现产权资本保全与增值的最大化。

2.2 具体目标2.2.1 筹资管理的目标: 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2.2.2 投资管理的目标: 认真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力求提高投资报酬、降低投资风险。

2.2.3 营运资金管理的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2.2.4 利润管理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利润水平,合理分配企业利润。

3 财务管理体系3.1 财务管理体系以资产为纽带。

由于公司(出资者)与全资、控股公司(经营者)之间是委托受托责任的关系,因此其财务管理体系分为二个层次:a 出资者的财务管理b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建立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约束的监督体系,确保其投入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经营者(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经济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负责。

3.2 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产权(股权)比例,分别实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

a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施直接管理。

b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间接管理,即通过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公司的管理目标与要求,并授权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4 财务管理内容4.1 财务预算管理4.1.1 要求全资、控股子公司从市场角度出发,把资本保全与增值的财务目标量化为财务预算,向公司报送下列财务计划及预算依据:a 利润计划b 销售利润明细计划c 成本计划d 期间费用计划e 投资收益计划f 现金流量计划4.1.2财务预算分为年度和半年度二期,报送时间由公司财务部门明确。

4.1.3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算事先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预算事先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平衡,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1.4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下达的财务指标项目为:a 销售收入(含人均销售收入指标)b 实现利润c 成本降低率d 资金压缩率(含设备利用率指标)e 资本保值增值率4.1.5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

4.1.6各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由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检查,通常按下列规定:a 全资、控股子公司每月报送内部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

b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定期(每季)和不定期向财务部门书面报告所在企业财务状况。

c 年度、半年度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财务工作会议。

d 半年度进行经营业绩核实。

e 年度审计(内审、外审)。

4.2 资金(现金)管理4.2.1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的计划性,要求与公司有产品往来关系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按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

现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报送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公司按月安排生产、经营必保资金(现金)。

4.2.2全资、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生产经营资金计划、技措技改资金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分配资金计划,可由子公司按计划自行筹措,也可向公司借款,或委托公司贷款,但是各种贷款、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均由子公司自行归还。

4.2.3与公司有产品往来关系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双方确定一个往来帐款的欠款额度,超过额度部分占用的资金,由占用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每月结算,列入占用方当期损益。

4.2.4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集资。

4.2.5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如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应建立备查帐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

4.2.6 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各项现金支出,须由财务总监归口审批,或与所在企业经理(厂长)同时审批。

4.3 资金(资产)管理4.3.1 公司制订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明确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权力和考核办法。

4.3.2 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

公司委派的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总监对经营范围的资产保全增值分别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

4.3.3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变动,由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报批,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报批,经批准后统一由威孚公司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3.4 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各子公司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加以管理。

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可参照威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4 价格管理4.4.1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产品、物资、劳务价格一律是商品关系,都要通过销售结算。

4.4.2 子公司对外销售的油泵油嘴产品及零配件由威孚公司统一制定最低销售价;非油泵油嘴产品及零配件、对外劳务、服务收入,由子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及威孚公司规定自行定价,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4.4.3 子公司为生产油泵油嘴及其它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外协件、备品备件、工具、工位器具、夹辅助等,原则上向威孚公司订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由双方确定。

因特殊原因而自行采购的各类常规物资,要求子公司在合同签定之前,预先将价格资料报送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及备案。

对按规定能自行扩散加工或外购的零配件及外协加工费价格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4.4.4 为优化存量资产而对外销售的物资、产品、设备等,未领用过的物资和产品,按“成本价十管理费用比率”对外销售。

已使用过的物资、产品、设备等按不低于帐面金额的价格销售。

4.5 统一财务制度与政策4.5.1 统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4.5.1.1 为在公司内部形成财务管理权责分明,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求各子公司参照威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5.1.2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b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c 资金(现金)管理制度d 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管理制度。

e 两级核算成本管理制度。

f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g 经济合同、协议生效前的审核制度。

h 稽核管理制度。

4.5.1.3 每一项管理制度必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管理手续上应该是互相牵制的。

4.5.1.4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分别经威孚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5.2 统一会计处理方法为规范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操作行为,便于同类产品成本的对比,对如下会计事项统一处理方法:a 折旧提取:采用分类折旧、平均年限法提取。

b 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c 工资及工资性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凡是直接生产工人发生的工资进基本生产。

凡是辅助生产工人发生的工资进制造费用。

凡是生产分厂(直接、辅助生产工人和分厂管理人员)发生的各项工资附加性支出进制造费用。

d 机器设备发生的财产保险费用进制造费用。

e 材料计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差异。

结算材料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按加权平均法结算材料实际成本。

f 制造成本中工费分摊:制造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其他费用可在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之间按工时分摊。

g 产成品成本和销售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h 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

i 应收帐款备抵准备金按1%提取。

J 存货跌价准备按1%提取。

k 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原则计价,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l 长期投资项目在预计期内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按预计差额部分提取长期投资减价准备。

由于跨地区、跨行业及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子公司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尽相同,应书面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备案。

4.5.3 统一会计期间a 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

b 会计月度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4.5.4 统一内部会计报表及报送时间。

4.5.4.1 为适应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及时掌握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要求各子公司定期向威孚公司报送如下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a 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月报)b 资产负债表及附表(月报)c 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月报)d 期间费用表及主要财务指标表(月报);e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生产费用表(月报)f 财务状况分析报告(月度)g 现金流量表(年报)4.5.4.2 内部会计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每月5日交威孚公司财务部门。

5 财务总监管理制度(详见威孚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制度)6 威孚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财务部门受公司委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子公司董事会委托)履行下列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6.1 组织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审核、平衡工作。

6.2 组织子公司月度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及会计信息汇总。

6.3 组织对子公司财务指标、财务状况实绩的分析工作。

6.4 协助子公司制定、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5 定期检查、指导子公司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6 协调与处理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有关成本、费用、价格、资金等财务问题。

6.7 财务总监选派与业务管理。

6.8 协助子公司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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