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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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优化研究——基于HL 集团员工持股改革案例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优化研究——基于HL 集团员工持股改革案例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优化研究——基于HL 集团员工持股改革案例作者:向崇学王慧雯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33期摘要:本文对HL 集团的员工持股方案进行了案例分析。

研究认为,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持股计划的持续性、解锁条件、定价和分配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方案不尽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员工持股;模式;混合所有制;方案优化当前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而有效、便捷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开展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计划。

开展员工持股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能还是新生事物,但是在许多传统行业中,为了在激励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多企业早已开展了员工持股的所有制改革,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许多国有企业纷纷结合自身特点,努力探寻自己的员工持股模式的具体方案。

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不仅仅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更是因为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重要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更能够利用股权的激励作用,让企业职工树立起“主人翁”意识。

一、案例公司基本情况HL 集团隶属于安徽省国资委,集团母公司主要控股两家上市的大型子公司安徽HL 水泥和芜湖HL 型材。

1997 年上市,经营稳定、效益良好,公司业务范围从单一的水泥加工与建材生产扩张到节能环保、国际贸易、运输物流等多个领域,目前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建材行业企业。

企业内部设有国家级高标准的开发实验室,其名字也出现在国务院120 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名录之中,其行业地位明显。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水泥是建筑必备原材料,市场需求日益增加。

水泥市场的发展程度一直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水平的指标。

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水泥行业在国家宏观经济和建筑行业的带动下快速发展。

2002 年起,国家为防止经济过热,出台了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商业银行减少提供贷款,HL 集团前期扩张经营导致负债率高,银行贷款审批严、融资难,再加上生产技术落后,集团面临很多方面的困难。

论职工持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处理设想

论职工持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处理设想

工持股形 同虚设 。但是 比例过大 , 能出现 “ 又可 集体违法 ” 的现象 。 因此, 在相关政策法规 中规定企业职工持 股占企业 总股本的最低和 最高比例也是很有必要的。 合理发售股票 , 使员工持有足够的、 可以 使其重视起来的股票数量 , 才能起 到较 明显的激励效 果。0
三 、 工 股 流 动 性 太 强 , 使 内部 职 工 因 为 只 注 重 通 过 股 份 的 职 会
的介入可以提高职工持股的运作效率 、 平衡 企业中 国家 、 集体 和个 人之间 的利益关系 、 分担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改 制的风险, 进一步保 证职工持 股的规范运作 。而一旦中介机构本身 出了问题, 它所造成 的遗患也是 巨大 的。所 以, 对介 入职工持股的中介机构应有更加详 细和规 范的法律规定 。除了中介机构运作 的一般法律规定外, 在立 法上进一步 明确规定介入职工持股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 、 行为规 则、 工作 内容和基本 的权利义务 。 当然 , 职工持股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应该
法, 改进现行立法 中的不 足, 用法律 的手段 规范 、 指导 、 纠正 其中存 在不足和缺陷 , 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国家应 出台统一规范的有关 这 职工持股制度 的法律 条文 。一方面, 我们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 国家有 关职工持股的法律条文 ; 另一方 面, 国各地方政府相继颁 布了一 我 些有关职工持股制度的暂行管理法规, 加上各地企业经验 总结 。 已 经提供 了国家立法 的作 了铺垫。 二、 职工所持有的股份 占企业总股本 比例应 为多少没有明确统 的规定。这可能导致职工持股 占企业总股本的如果 比例过小, 容 易使员工忽视 自己持有的股份 , 是股权激励失去它原本的意义。员
济研究. 0 . 2 7. 0 2

国资委就国企员工持股发布补充规定

国资委就国企员工持股发布补充规定

“国资委最近新发布了⼀份对于139号⽂件的新补充规定。

”4⽉15⽇,⼀家央企⼈⼠告诉记者,“意见下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国资委反映在执⾏过程中遇到⼀些具体问题需进⼀步明确,因此国资委再次发布补充规定。

” “139号⽂件”是指国资委2008年10⽉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详见本报2008年10⽉9⽇《国资委设⼀年⼤限严堵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当⽇,记者就此向国资委企业改⾰局副局长周放⽣求证真伪,周放⽣表⽰确有其事。

“有些细节问题,⽐如国有主体收购管理层和职⼯股权时应该如何确定收购价格,这个价格确定机制当时没有明确,但在这次的补充⽂件⾥⾯得到了明确回答。

” 周放⽣指出,⽂件不仅是针对中央企业,地⽅国资委也要参照执⾏。

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为要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暂⾏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国有企业相关责任⼈责任。

同时,他表⽰并不是所有的职⼯持股都要清理和退出。

母持⼦和在关联企业持股是⼀定要清退的,其他持本企业股权能调动职⼯积极性、规范合理的职⼯持股会受到⿎励。

定价不⾼于上⼀年净资产值 新的补充⽂件规定,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于所持股企业上⼀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不过,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剑则认为还不够全⾯。

⽬前,定价⽅法包括两种:⼀种是收益现值法,⼀种是重置成本法。

“如果说产权变动前是按照净资产值,那么在收回来时按照净资产值那没话说;如果之前的出让就采⽤了市场原则,有了⼀定的溢价,那收回时还按照净资产值那受让⽅不是亏了。

” 对此,周放⽣则解释,“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你可以卖给别⼈,如果国有主体来收,就是这个原则,做法不同市场就乱了。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一、改制程序(一)成立改制组织(二)进行产权界定(三)进行清产核资(四)财务审计(五)进行资产评估(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二、具体改制步骤1(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事情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事情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部分职工对改制告竣共识,初步完成改制计划,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事情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从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度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划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种资产、欠债进行全面当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正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置惩罚的,必须按有关划定履行批准程序。

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和解决思路

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和解决思路

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和解决思路作者:李洁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7年第10期【摘要】本文针对职工持股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撤销职工持股会,进行股份确权,还原至原始股东;转让股份,使人数降低至法定人数以下等解决历史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工会代持;个人代持;非上市公众公司前些日子热播的《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职工持股会的会员维权,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暴露了无良奸商坑害职工的丑恶嘴脸。

但是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的产物,究竟该何去何从?一、职工持股会产生的起因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职工持股会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当时的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在国企改革中,公司制成为国企改制的主要形式,职工持股成为了股份构成的重要部分。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登记和管理,客观上需要专门的组织负责,又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增加了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难度。

至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在2000年前,改制企业中存在大量职工持股会的身影,但由于民政部办公厅于2000年7月7日印发民办函(2000)第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否认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不再对职工持股会给与登记。

后期的改制企业往往采取委托个人代持、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或工会委员会代持的形式,来进行公司注册。

二、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当初设立持股会的理念是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的发展共同努力。

这类公司以这种模式运行了多年,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不符合《公司法》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股东人数超出了有限公司股东50人和股份公司200人的上限。

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员工持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员工持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Operation Management1 我国员工持股的发展现状本轮员工持股尚属于试点和综合示范阶段,允许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目前除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中明确的10户央企员工持股试点和各省市选择的5~10户试点企业之外,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四批混改试点共计210户,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国企改革“双百行动”446户和近期刚刚启动的“科改示范行动”初选的208户企业,如满足国务院国资委133号文件规定,可不受试点数量的限制。

2 现阶段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综合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在开展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2.1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现行政策体系下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现有各监管主体依据自身出台的政策文件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监管。

如国资委依据所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其组织开展的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发改委对其组织开展的混改试点、开展的员工持股进行监管。

证监会则依据《证券法》等文件,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计划和实施进行监管。

财政部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进行监管。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组织开展的“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员工持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由于牵头组织主体较多,一方面出现“多龙治水”、各自为政;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之间的管辖范围缺乏清晰的边界,导致同一企业在员工持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交叉管辖和监管规则冲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企员工持股的推进。

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国企职工持股的监管方式主要采用事后监管的模式,缺乏覆盖事前和事中监管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例如,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后期管理、员工股权的流转、退出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

2.2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员工持股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确保员工持股稳定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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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作者:何园
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

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

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

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

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
高等重要职务。

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

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
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通过以上清理股权的人员核查范围,可见政策、要求之严。

三、如何处理
在充分核查属于上述人员范围内的国企员工,梳理出涉及的公司股权和具体清理人员名单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应根据职工意愿选择或转让股权或辞去职务。

1、辞去职务
根据具体员工担任职务的不同,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备案要求。

一般情况下,一般员工只是转为普通职工,不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时保有股东权利。

还有一种少见的情况是,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只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股东,按法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与承担股东义务。

本情况一般是在国企混合制改革的过程中才会出现,尚无大量案例。

2、转让股权
根据《通知》,国有企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定价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
购价格。

出于保护国有资产及防止利益输送的考虑,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范围排除了持股股东的近亲属及其关联企业。

3、最后,股权清退、转让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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