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说课讲解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思考和建议当前,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员工持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员工持股,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为此,本文将从员工持股的意义、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我对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员工持股的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员工持股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员工持股可以让员工更有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凝聚力,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自主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在一些企业已经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平衡问题。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股权激励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落实不够彻底,员工参与度不高,效果不明显,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改革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思路和措施。
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中,应当坚持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也要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企业与员工互利共赢的局面。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应当从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和股权激励政策等多方面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健全的管理机制,制定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政策,真正让员工持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要深入全面,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树立员工持股改革的信心,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合理设置持股比例,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贡献来确定。
二是要加强员工持股的信息披露,确保员工持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作者:何园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
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
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
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
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高等重要职务。
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
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探究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探究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和作用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向员工发行股票或股权,并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绩效。
员工持股计划还可以使员工分享企业的收益,促进企业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更好地实现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承载者,其发展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更影响着国家经济和国家利益。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激励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和经营,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也有利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必要性1. 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绩效。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其管理者和员工往往处于事务繁重、效益未必直接体现在个人身上的环境中。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的成长和收益,在企业取得好的业绩时,员工能够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实现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共同增长。
2.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面临着来自私营企业等多方面的竞争压力。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让员工更加关注企业的利益,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为企业增加更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竞争环境。
3. 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激励员工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保证国有企业和国家利益的稳定。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虽然有利于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绩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有针对性的对策。
1. 增加股权管理的难度。
国有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员工持股的权益和义务,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机制。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探究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探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这一举措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进行探究。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壮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不尽如人意,严重制约了其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开始尝试引进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的目标导向。
员工作为企业的股东,将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自然会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这有助于增强员工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通常采取股权分割和股权分配两种方式。
股权分割是指将企业的股权按照一定比例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国有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分配给员工。
股权分配是指将部分股权直接分配给员工,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定时间和条件进行解禁。
在股权分配过程中,有的国有企业采取了给予特定岗位人员较高比例股权的方式,以鼓励他们尽职尽责,发挥其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而有的国有企业则采取了平等分配的方式,通过给予所有员工相同比例的股权,以激励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和协作精神。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效地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员工作为企业的股东,其收入与企业的发展直接相关,这也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员工持股计划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当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达到一致时,员工将更加主动地为企业创造价值。
在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要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员工不满和不稳定因素。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带来的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避免员工持股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一些员工可能因为自身对企业管理的不了解而干预企业决策。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研究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了当前经济领域的一大焦点。
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之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员工持股能够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制度安排上的挑战。
本文将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影响因素以及如何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1.激励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绩效员工持股能够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通过持股可以分享企业的盈利,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结合,提升员工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与投入程度。
员工持股能够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合作意识,促进企业内部的团队合作,提升企业的整体绩效。
2.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员工持股能够引入更多的股权激励机制,改善企业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与此员工持股还能够引入更多的市场化机制,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多元化发展。
3.促进企业内部稳定和和谐员工持股可以缩小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减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企业内部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员工持股可以让员工更多地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
1.员工持股股权分配问题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的股权分配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由于员工持股的参与范围广泛,员工规模庞大,股权分配问题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员工持股的股权,让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员工都能够公平地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员工持股激励机制不足在实际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的激励机制往往并不完善。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及其对策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及其对策的沉思起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国有企业的性质。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承担着国家经济进步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政府在其进步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国有企业员工容易出现对持股规划的过度依靠。
他们往往将持股作为一种福利或嘉奖,而不是作为提高自身行业竞争力的手段。
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员工持股规划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激励机制的不完善。
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规划的激励方式过于单一,仅以股权嘉奖为主,轻忽了员工的其他激励需求。
比如,工资水平、晋升机会、职业进步等方面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优化,导致员工对持股规划的乐观性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沉思解决。
起首,需要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理财和股权投资意识。
这样可以更好地援助员工理解持股规划的意义,援助他们理性地参与和管理自己的持股。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不仅仅局限于股权嘉奖,还应重视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培训和职业进步等方面的激励。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多层次激励需求,进一步提高员工对持股规划的乐观性和主动性。
此外,要加强国有企业的治理能力,缩减政府对持股规划的过多干预。
政府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但不应干预企业的详尽运营和进步。
此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也需要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改革。
一方面,可以通过向员工开放股份的方式,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股权来往平台,让员工可以通过自愿来往的方式增减股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对于持股规划的自主性,同时也可以增进股权的流淌与市场的进步。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引入外部投资者,通过与员工持股进行兼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宁竞争力。
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引入,可以较好地解决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使其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需求。
最后,应加强对员工持股规划的监管和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持股规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范和防止潜在的腐败问题。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探究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探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也在逐渐转变与改革中。
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目的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国有企业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普遍存在着行政化管理和缺乏活力的问题。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需要引入市场化机制,加强企业治理。
员工持股可以将一部分控制权转移给员工,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提高企业的市场效率。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也是多方面的。
它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增加员工对企业决策的参与和归属感。
员工持股可以激励员工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持股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层级效应,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也面临一些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散的股权结构和不稳定的股东群体可能导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困难。
员工持股计划可能会引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内部纷争,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和生产效率下降。
员工持股计划可能会导致股权分散和电子股东的缺乏责任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员工持股的监管机构和责任。
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机制。
国有企业应该积极发展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吸引更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国有企业还可以引入专业的股权激励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指导,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国企员工持股案例

国企员工持股案例近年来,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激励国企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下面将介绍一个国企员工持股的成功案例,以展示这一政策的效果和成果。
案例:中国移动员工持股计划中国移动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之一,也是一家国有企业。
为了激励员工的创新和积极性,中国移动于2013年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
该计划鼓励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并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股票购买优惠价格、分红权益等。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中国移动员工获得了更多的股权,从而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
这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同时,员工也分享了企业的发展成果,获得了丰厚的股票分红。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动下,中国移动的经营状况和市值都取得了显著的提升。
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决策,提出了许多创新和改进的建议,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和转型。
中国移动成为全球移动通信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员工也因此受益良多。
员工持股计划的成功,不仅在中国移动这个案例中得到体现,还在其他国有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中国石油、中国银行等国企也相继推出了类似的员工持股计划。
这些计划通过激励员工的参与和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不仅对国企员工有利,也对企业和国家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通过员工持股,企业可以激励员工的创新和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同时,员工也分享了企业的发展成果,与企业共同成长。
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在国家层面,员工持股计划也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转型。
通过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这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国企员工持股是一项有益的政策举措。
通过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员工持股计划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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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龙源技术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员工(而非仅为发行人董事、高管)投资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核查范围包括烟台海融、烟台和缘、龙源燃控以及鼎鑫科贸、朗新明。
”1、董事持股情况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王雨蓬曾任科环集团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情况向国电集团进行了访谈,并获得了国电集团于 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的说明》,确认“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的文件精神,经查,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存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情况,但存在自然人间接持股情况。
除王雨蓬外,其他间接持股自然人均符合文件要求。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办理王雨蓬离职手续。
离职后,王雨蓬符合持股条件。
除王雨蓬外,所有持股人及持股关联人未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根据国电集团于2009年2月17日下发的《关于王雨蓬免职的通知》(国电集人[2009]35号),王雨蓬不再担任科环集团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目前,王雨蓬已经办妥离职手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王公林于2009年4月14日任科环集团的副总经理。
2009年9月27日,王公林的配偶芦丽君签署了《承诺函》,承诺自2009年4月14日起半年内将其持有的烟台和缘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目前,该部分股份正在办理转让过程中。
根据国电集团于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的说明》,国电集团确认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文件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要求对其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的事项进行了清理,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2、员工持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不涉及《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需清退股权的情形,亦不涉及“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不违反《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电力系统规范经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从事任何发电业务,不属于发电企业,故不适用《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4、其他核查情况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鼎鑫科贸和郎新明的员工从未直接或间接投资烟台龙源/发行人,发行人员工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拥有鼎鑫科贸或朗新明的股权,不存在曾经通过鼎鑫科贸或朗新明间接投资烟台龙源的情况。
5、取得批复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烟台龙源自改制为股份有限时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56号)批准,且至今未发生过变化。
6、核查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二、华中数控请披露张钰和董明海的任职情况。
其持有的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清理?本所核查了张钰、董明海的劳动合同和发行人的员工名册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核查了宁波数控和上海登奇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就该二人的任职情况对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本所确认事实如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发的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张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波数控10%的股权,除担任宁波数控的总经理以外,张钰目前在发行人处未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因此张钰持有宁波数控的10%的股权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无需进行清理。
董明海持有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上海登奇33.9%的股权,除担任上海登奇的总经理以外,董明海目前在发行人处未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因此董明海持有上海登奇33.9%的股权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无需进行清理。
根据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张钰、董明海目前分别持有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数控和参股子公司上海登奇的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清理。
三、天喻信息发行人董事长张新访持有发行人2.24%股份,并担任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集团”)董事长。
请发行人说明张新访的持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类似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查询了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张新访、卢波的任职文件及其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就其任职情况对张新访、卢波进行了访谈,就其他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批准张新访辞职的文件,核查了产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张新访辞职的决议,核查了华工创投股东会批准张新访辞去董事职务的决议,核查了华工创投董事会批准卢波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的决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 1 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2)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2、张新访的持股、任职及辞职情况张新访目前持有发行人1,338,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404%。
张新访自2007年7月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7年9月担任华工创投的董事。
其中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为华工创投的控股股东。
2010年5月27日,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张新访同志辞职的说明函》(校函[2010]30号),同意张新访辞去产业集团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日,产业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新访辞去产业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2010年5月12日,华工创投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新访辞去华工创投董事职务。
3、其他类似情况卢波目前持有发行人1,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742%。
卢波自2009年10月担任华工创投的总经理,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华工创投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2010年5月10日,华工创投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卢波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
除张新访、卢波以外,其他自然人股东不存在类似任职情形。
4、律师意见基于上述,本所认为:1)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下属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为教育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华工创投为产业集团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发行人为华工创投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张新访和卢波的任职和持股应当参照适用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张新访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同时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华工创投的董事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鉴于张新访现已辞去产业集团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华工创投的董事职务,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3)卢波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同时担任华工创投的总经理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卢波现已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其目前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四、机器人1、核查文件为核查王越超、于海斌股权转让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王越超、于海斌分别与杨丹、曲敬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杨丹、曲敬铠《承诺书》;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发行人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