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思考和建议当前,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员工持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员工持股,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为此,本文将从员工持股的意义、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我对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员工持股的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员工持股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员工持股可以让员工更有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凝聚力,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自主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在一些企业已经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平衡问题。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股权激励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落实不够彻底,员工参与度不高,效果不明显,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改革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思路和措施。
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中,应当坚持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也要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企业与员工互利共赢的局面。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应当从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和股权激励政策等多方面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健全的管理机制,制定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政策,真正让员工持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要深入全面,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树立员工持股改革的信心,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合理设置持股比例,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贡献来确定。
二是要加强员工持股的信息披露,确保员工持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作者:何园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
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
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
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
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高等重要职务。
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
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浅析我国当前员工持股制度问题与建议

浅析我国当前员工持股制度问题与建议一、问题分析2. 激励效果不明显一些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员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未产生明显的激励效果。
一方面是因为员工对于股权的认知和理解不足,导致了对于股权激励的不重视;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并未将员工持股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有效联系起来,导致了员工对于持股制度的认同度不高,从而使得激励效果不明显。
3.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制度漏洞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这不仅给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运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员工持股制度的有效实施。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些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能存在着违规行为,给员工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建议1. 加强公平性管理要想解决员工持股制度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需要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员工持股机会的公平分配,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员工持股计划,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持股计划中;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通过对员工持股的有效管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 提升员工认知度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股权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对于股权激励的认知度和理解。
通过培训和教育,让员工了解到持股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意义,从而增强员工对于持股制度的认同感,并积极参与到持股计划中。
3.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强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监管和规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制度漏洞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运作,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4. 建立长期激励机制企业应该将员工持股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有效联系起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通过制定明确的激励目标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员工参与到持股计划中,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国企改革,员工持股激励混改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及非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更是最佳“混改”手段。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比较,员工持股计划覆盖面更广、实施难度更低、且上市公司实施成本相对较低。员工持股计划作为集体持股的一种形式,更适合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能够满足国家对于国企改革“鼓励集体资本融合”、“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需求。
国有企业改革、员工持股激励,混改成功典型案例一:
国企改革代表:上港集团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港集团)是国内最大的港口企业,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首位。2014年11月18日上海国资旗下的上港集团推出了一份员工持股计划版的混改方案。2014年11月19日,上港集团公布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探索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个国企重点案例,引发了市场强烈反响。
上港集团明确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建立公司、员工利益共享机制;员工持股参与人数也创下了上市公司之最,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含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公司参与人数高达1.6万人,占员工总人数的72%。
国有企业改革、员工持股激励,混改成功典型案例二:
江苏国企首例“外部投资者+员工持股”混改成功代表:
本次混改中,省医药公司在保证原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通过省产交所,以公开增资方式,引入优质的非公资本参与增资,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且员工持股和外部战略投资者必须同股同价。
“省医药公司是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所以这次混改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突出了员工持股与强化激励,目的是通过混改,创新资本运营,与非国有资本发生化学反应,提高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国企改革实践者和研究者宋文阁博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及其对策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及其对策的沉思起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国有企业的性质。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承担着国家经济进步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政府在其进步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国有企业员工容易出现对持股规划的过度依靠。
他们往往将持股作为一种福利或嘉奖,而不是作为提高自身行业竞争力的手段。
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员工持股规划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激励机制的不完善。
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规划的激励方式过于单一,仅以股权嘉奖为主,轻忽了员工的其他激励需求。
比如,工资水平、晋升机会、职业进步等方面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优化,导致员工对持股规划的乐观性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沉思解决。
起首,需要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理财和股权投资意识。
这样可以更好地援助员工理解持股规划的意义,援助他们理性地参与和管理自己的持股。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不仅仅局限于股权嘉奖,还应重视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培训和职业进步等方面的激励。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多层次激励需求,进一步提高员工对持股规划的乐观性和主动性。
此外,要加强国有企业的治理能力,缩减政府对持股规划的过多干预。
政府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但不应干预企业的详尽运营和进步。
此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也需要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改革。
一方面,可以通过向员工开放股份的方式,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股权来往平台,让员工可以通过自愿来往的方式增减股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对于持股规划的自主性,同时也可以增进股权的流淌与市场的进步。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引入外部投资者,通过与员工持股进行兼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宁竞争力。
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引入,可以较好地解决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使其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需求。
最后,应加强对员工持股规划的监管和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持股规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范和防止潜在的腐败问题。
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 员工持股 案例

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案例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案例1. 背景介绍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是指国有企业旗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近年来,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种做法既符合激励员工的目的,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
2. 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国有企业旗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一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员工士气高涨。
(2)案例二:另一家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中设定了股权激励期限和绩效考核机制,有效提升了员工的责任感和执行力,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是一种积极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地提升员工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通过员工持股,可以让员工分享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成果,从而更好地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利益一体化。
员工持股也可以带来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化,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4. 总结回顾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是一种积极的激励机制,通过让员工分享公司股份,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通过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的论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到员工持股背后的深层含义和积极影响,这也对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员工持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整篇文章中,我多次提到了“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采用了序号标注的方式,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的论述,使文章更加全面、深刻而有说服力。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你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有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如何更好地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了管理者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与制度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与制度建议经过了多年的探索, 员工持股在提高和改善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成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本文基于员工持股的相关理论基础,结合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总结了员工持股在落实过程中的制度建议。
最后强调,员工持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历史教训。
同时,应关注和借鉴经验,取人所长,避人所短,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及时、预见性的发现问题,并且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使员工持股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长远发展。
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述1.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念员工持股概念在1956 年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提出,其目的在于改变两极分化的社会不公平局面。
相比美国,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在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中发展形成的,国有企业是重中之重。
顾名思义,员工持股就是企业内部员工持有股票或其他股权形式,由此形成新的股权结构。
从1992 年我国政府颁布立法推行员工持股开始,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直到今天员工持股仍还是探索的阶段。
1.2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背景在我国,员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①。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在总结以往员工持股教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指导本轮混改员工持股相关问题。
指导员工持股开展最重要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以下简称《文件》),明确指出探索过程员工持股的一些问题。
我认为《文件》的颁布,指出了员工持股作为国企改革措施的关键重要地位,并指出国企中员工持股制度应考虑的问题,为后续员工持股的制度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②。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联合颁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员工持股的案例研究——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员工持股的案例研究——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员工持股的案例研究——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一、引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通过引入多元化的所有制,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其中,员工持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改革方式,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本文将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探讨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运作机制和效果。
二、上海港务集团概况上海港务集团成立于2003年,是中国最大的港口集团之一,由上海市政府控股。
在国内外港口运营和物流服务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以亚洲最大的港口之一的上海港为龙头,拥有多个海、江、河口港口。
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里,上海港务集团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和转型升级,但也面临着转型难题和管理体制的不适应。
三、员工持股的背景及意义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鼓励员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一种方式。
在国企改革中,员工持股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激发员工积极性:员工持股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提高企业绩效:员工持股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绩效水平。
3.培育企业文化:员工持股可以培养企业文化,形成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意识和利益共享的文化氛围。
4.促进社会稳定:员工持股可以分配企业收益,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四、上海港务集团员工持股的实施1.政策支持:上海港务集团员工持股计划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通过给予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来鼓励员工购买股票,并为员工持股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购买股票:上海港务集团通过发行员工股份,鼓励员工购买公司股票。
员工可以通过自愿购买的方式,用自己的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并成为公司的股东。
3.员工代表:上海港务集团成立了员工代表机构,由员工选举产生代表,参与集团的决策受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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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龙源技术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员工(而非仅为发行人董事、高管)投资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核查范围包括烟台海融、烟台和缘、龙源燃控以及鼎鑫科贸、朗新明。
”1、董事持股情况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王雨蓬曾任科环集团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情况向国电集团进行了访谈,并获得了国电集团于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的说明》,确认“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的文件精神,经查,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存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情况,但存在自然人间接持股情况。
除王雨蓬外,其他间接持股自然人均符合文件要求。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办理王雨蓬离职手续。
离职后,王雨蓬符合持股条件。
除王雨蓬外,所有持股人及持股关联人未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根据国电集团于2009年2月17日下发的《关于王雨蓬免职的通知》(国电集人[2009]35号),王雨蓬不再担任科环集团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目前,王雨蓬已经办妥离职手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王公林于2009年4月14日任科环集团的副总经理。
2009年9月27日,王公林的配偶芦丽君签署了《承诺函》,承诺自2009年4月14日起半年内将其持有的烟台和缘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目前,该部分股份正在办理转让过程中。
根据国电集团于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的说明》,国电集团确认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文件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要求对其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的事项进行了清理,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2、员工持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不涉及《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需清退股权的情形,亦不涉及“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不违反《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电力系统规范经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从事任何发电业务,不属于发电企业,故不适用《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4、其他核查情况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鼎鑫科贸和郎新明的员工从未直接或间接投资烟台龙源/发行人,发行人员工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拥有鼎鑫科贸或朗新明的股权,不存在曾经通过鼎鑫科贸或朗新明间接投资烟台龙源的情况。
5、取得批复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烟台龙源自改制为股份有限时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56号)批准,且至今未发生过变化。
6、核查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二、华中数控请披露张钰和董明海的任职情况。
其持有的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清理?本所核查了张钰、董明海的劳动合同和发行人的员工名册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核查了宁波数控和上海登奇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就该二人的任职情况对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本所确认事实如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发的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张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波数控10%的股权,除担任宁波数控的总经理以外,张钰目前在发行人处未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因此张钰持有宁波数控的10%的股权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无需进行清理。
董明海持有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上海登奇33.9%的股权,除担任上海登奇的总经理以外,董明海目前在发行人处未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因此董明海持有上海登奇33.9%的股权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无需进行清理。
根据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张钰、董明海目前分别持有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数控和参股子公司上海登奇的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清理。
三、天喻信息发行人董事长张新访持有发行人2.24%股份,并担任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集团”)董事长。
请发行人说明张新访的持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类似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查询了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张新访、卢波的任职文件及其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就其任职情况对张新访、卢波进行了访谈,就其他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批准张新访辞职的文件,核查了产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张新访辞职的决议,核查了华工创投股东会批准张新访辞去董事职务的决议,核查了华工创投董事会批准卢波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的决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2)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2、张新访的持股、任职及辞职情况张新访目前持有发行人1,338,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404%。
张新访自2007年7月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7年9月担任华工创投的董事。
其中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为华工创投的控股股东。
2010年5月27日,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张新访同志辞职的说明函》(校函[2010]30号),同意张新访辞去产业集团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日,产业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新访辞去产业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2010年5月12日,华工创投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新访辞去华工创投董事职务。
3、其他类似情况卢波目前持有发行人1,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742%。
卢波自2009年10月担任华工创投的总经理,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华工创投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2010年5月10日,华工创投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卢波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
除张新访、卢波以外,其他自然人股东不存在类似任职情形。
4、律师意见基于上述,本所认为:1)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下属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为教育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华工创投为产业集团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发行人为华工创投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张新访和卢波的任职和持股应当参照适用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张新访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同时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华工创投的董事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鉴于张新访现已辞去产业集团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华工创投的董事职务,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3)卢波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同时担任华工创投的总经理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卢波现已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其目前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四、机器人1、核查文件为核查王越超、于海斌股权转让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王越超、于海斌分别与杨丹、曲敬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杨丹、曲敬铠《承诺书》;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发行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