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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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第1篇国企员工持股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日益深入,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充分发挥持股制度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激发员工创新精神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

2.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 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4. 确保员工持股合法合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四、持股方式1. 员工持股采取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

2. 直接持股是指员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益。

3. 间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信托计划等载体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五、股权来源1. 企业增资扩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

2. 股权转让:企业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3. 股权激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

六、持股比例1. 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2. 单个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

七、持股条件1. 员工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员工须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3. 员工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优先参与持股。

八、资金来源1.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出资、银行贷款、企业资助等。

2.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员工持股提供财务支持。

3. 员工持股资金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公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九、持股价格1. 持股价格原则上参照企业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或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2. 持股价格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鲁国资企改[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11〕10号)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委以鲁国资企改〔2009〕9号文件转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和《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并要求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任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总结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清理规范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清理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调查摸底的情况。

(三)职工持股、投资是否违规的核实情况。

(四)对国务院国资委文件限制和禁止范围内持股、投资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清退和转让,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以及有关企业收购股权的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情况。

(六)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取酬的处理情况。

(七)在清理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二、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统计表(附后)包括:(一)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尚未完成情况统计表。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 了稳妥 解决职 工已持有 为
《 采取措 施重点是 解 团公 司职 工 能否 持有 子 企业 和参 股 业 股权 : 有 大 型 企 业 改 制 要 根 据 的股份 ,意见 》 国
企业 股权 、子企 业职 工 能否 持 有集 企 业 发展 需要 ,择 优 选 取 投 资 者 , 决中层 以上 管理人 员的持股 问题。
是 ,在 国有 企业 改 制引 入职 工持 股 中小 企业 职工 在 自愿 基础 上 参与 企 联 企 业 ,转移 国有企 业利 益 ,造 成
鼓励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主 辅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以及 国 有企 业职 工投 资 本企 业 的关 业 改 制 : 联 企 业 方面 ,缺 乏 明确 规定 ,如 集 分离辅 业 改制 职 工持 有 改制 辅业 企
部和 电监会联合 印发了 《 关于规范 的子 企业 、参股 企业 及 本 集 团公 司 织 、管 理人 员 带头 形成 的 ,清 退或
转让 管理 人 员 的股权 ,是解 决 问题 电力 系统 职 工 投 资 发 电企 业 的 意 所 出资其 他 企业 股权 。 这样 规定 的
见 ,主要是针对 电力系统 的电网 目的 ,是为 了发挥职 工持股 的作 的关键 ,这样做 既抓住 了重点 ,又
有 资产 流 失 ,影 响 企业 发 展 。 取 得 企业 股 杈 。 《 见 》印 发 后 1年 内 转让 所 持 股 意
今 年 年 初 ,经 国务 院 同意 ,
或 职 工 入股 原则 上 限于 持有 本企 份 , 者辞 去所任 职 务。事 实上 ,国
国务 院 国资 委 、发 展改 革委 、 财政 业股 权 ,不 得持 有其 所 在企 业 出 资 有企 业职 工 投 资很 多都 是 由企 业组

国资委出细则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行为

国资委出细则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行为
— —
《 经济参考报 》2 0 — — 7 0 9 4 1
国国资委出新规推进央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国资委 网站2 0 - - 09 4 3
从 国资委获悉 ,国资 委 已发 布 《 企业 主辅 分离
辅业 改制 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 引 》 ,以推进 中央企业
资委要求中央企业递交2 0 年 “ 08 红利”报告
《 意见 》要求 ,切实加强企业 金融衍 生品投 资管
理 。根 据企业 主营业务发 展需要 ,审慎 从事套期保 值 等金融衍生 品投资 ;健全 企业 内部金 融衍生 品投 资控制制度 ,完 善管理 和决 策程序 ,杜 绝金融衍 生
品投机行为。
国资委 2 0 0 8年 1 0月发 布 《 关于规 范 国有 企业 职工持股 、投资 的意见 》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
国资委 2 0 0 9年 4月 7日发布 《 董事会试点 中央
财政 部 要 求 企 业 加 强财 务 管 理 防 范风 险
对 当前 我 国企 业 生产经 营面 临外 部 环境 恶化 、
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 ,就职工董事代表
和反 映职工合理 诉求 、维护职工 合法利益 等特 别职
责作 出详细规定 。
投 资风险加剧 、资产质量下 降 、财务负担 加重等新
情况新 问题 ,财政部要求企业进一 步加强 财务管理 ,
提高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 。
办法 指出 ,在董事 会试点 中央企业 ,职工 董事 享有 与公 司其他 董事 同等权利 、承担相 应义务 ,同 时还 应履行关 注和反 映职 工合理诉求 、代 表职工利 益 和维护职工合 法利益 的特别职 责。办法规定 ,职 工 董事在履行特 别职责时所 涉及 的事项 主要包括董 事会决议事项 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 。 据 了解 ,决 议事项 主要包 括公 司劳动用工 、薪 酬 制度 、劳动保 护 、休息休 假 、安全 生产 、培训教 育 和生活福利 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 的基本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近 年来 , 国有企业职 工 ( 含管理 层 , 同) 资参 与 下 投 国有 中小 企业改制 、国有大 中型企 业辅业 改制 以及科 技 骨干参股 科研院 所改 制 , 为推 进企 业股 份制改革 、 完 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 强企 业 活力起到 重要作用 。 增 但
由于 目前缺 乏统一 的规 定 , 操作 不规 范 , 业改制 T WA R S P LY P 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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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 投资的意见
各 中央企业 ,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和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国资 委 :
持股应 当公开透 明 , 公平公正 , 严格执 行 国家有关企 业
职 工持股 以及职 工投资新 设 公司过 程 中出现 了一 些 问
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加强企业管理 , 防止国有资 产流 失 , 维护 企业 和职 工 合法 权 益 , 据 《 根 国务院 办 公 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 业改 制工 作意 见的通 矢 ( 国办发 [ 016号) 《 2 39 0 、 国
股份制改革,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国有资本有 促进
进 有退 合理 流动 ,规 范 国有 企业 改制 和企 业职 工投资 行为 , 止 国有 资产 流失 , 护企 业 和职 工合 法权益 , 防 维 实现 国有企业 又好又快 发展 。 ( ) 本原 则 : 二 基 一是 区别对 待 , 类指 导 。进一 步 分 规 范 企业 管理 层 持股 、 资行 为 , 投 妥善 解决 职工 持股 、 投 资存 在的 问题 。 二是规 范操作 , 强化管理 。引入职 工
同时也可应用于 日常处理 , 改善原水水质, 确保安全供 水, 实现 “ 站结合 ”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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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

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

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

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一)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下同)上缴指定单位。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纠正,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缴其违规所得。

(二)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所持股权,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层、改制企业管理层及参与改制事项其他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上缴指定单位;未经评估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重新核定各股东所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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