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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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本病防工作目标为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3)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合法性。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及时到位。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设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和演练等。

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协同配合。

4、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

6、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权威发布。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学校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公共场所、学校、餐饮服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处置和评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及时有效、权责明确、协同配合。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

第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应急机制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建立,包括领导体系、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领导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政府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组织结构:包括调度中心、专家组、工作组等,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度和处置工作。

(三)工作流程: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评估、处置和评估等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包括:预警发布、信息发布、调度指挥、资源调配、医疗救治、清洁消杀、群众防护、心理疏导等。

第十条预警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环节,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方式,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解答公众的疑问和需求。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制定本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救治和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高效协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快速报告、迅速处置。

(2)优化应急响应流程,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3)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汇总、督促检查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6、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四、预防措施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预防,制定以下详细预防措施:1. 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医疗突发事件执行标准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 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 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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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与处罚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 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 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 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 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内,以一种或多种传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的突发状况,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协调、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预防、监测、报告、处置、恢复和评估等职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防和监测第六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和监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和评价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危害程度,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各级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共卫生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第九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共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卫生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调查,评估风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向公众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病因、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恢复和评估第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恢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清理、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发生在人群中,由病原体、抗生素耐药性及食品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具有较大传染风险、危害较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对人群健康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人民群众至上、科学合理、协同处置、依法治理。

第五条中央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预警系统、应急资源、应急技术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分为不同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预案,层层衔接、分工明确。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警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级预警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指挥体制、职责分工和决策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持预案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Ⅱ级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Ⅲ级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Ⅳ级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任人决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启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做好应急资源调用、任务分工、措施实施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包括:人员调配、物资保障、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社会宣传等,具体实施按照预案要求进行。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具有传染性、较强毒性、较强致病性或其他危害性的事件。

二、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三、应急响应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并重;
2.依法依规,科学应急;
3.集中指挥,分级负责;
4.协调配合,资源共享;
5.公开透明,及时发布信息。

四、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救治工作;
3.落实防控措施,控制传播扩散;
4.保障医疗救治、供应物资等资源保障;
5.组织人员疏散、隔离和医学观察等措施。

五、信息发布与宣传
1.及时发布事件通报和进展情况;
2.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公众科学防控;
3.严禁传播谣言、造谣扰乱秩序。

六、监督检查与评估
1.建立应急事件监督检查机制;
2.全面评估应急处置效果;
3.加强经验总结和教训吸取。

七、附则
本条例由XX省(市、自治区)XX委、XX厅(局、委)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应急响应具体办法的,另行制定。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监测与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2)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降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资金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

3、建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5、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基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管。

(2)加大对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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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张家惠
副组长:
成员:、学校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的统一领导。

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它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学生科、生活科等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学生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对应能力。

第九条:医务室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电话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生活科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
告。

电话,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

电话5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
告、举报电话。

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章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
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应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后,对现场检疫保护,将
有关人员进行隔离,以备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控制和
救援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纪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纪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
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 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学校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报请上级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扩散。

第二^一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宝、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八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四八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八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二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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