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含义。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 1999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

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最佳选择;

注意:《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 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新)范文

合同法模拟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第十章_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收讫货款时 B.标的物交付时 C.合同生效时 D.合同签订时 2.甲、乙企业于2004年5月6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6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6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根据相关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6月6日 B.6月10日 C.6月15日 D.6月20日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一定的比例是()。 A.20% B.30% C.50% D.51% 4.甲某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乙某,让乙某上班使用,并保证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乙某同意。第二天乙某上班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对此() A.甲某不承担责任 B.甲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某自行承担责任 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 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D.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 6.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 B.甲某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 则的比较与评析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2010年04月08日星期四21:14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一个合同往往不是一次意思表示就可以达成,在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往往还会提出反要约,经过反复磋商,最后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在磋商的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步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14-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我国1999年正式生效的合同法,则同样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2条对于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对这些规定进行一些纵向的评析和横向的比较,有助于为理解并解决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可能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好充分的铺垫。本文试就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对于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进行比较与评析。 一.要约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而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于要约的概念做出了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综上,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1.要约的要件(构成要约的条件) 依照CISG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 A 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B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C 产品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 D 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2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 30日 B 40日 C 20日 D 60日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3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是( )。 A 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 在商场显著的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得的各种奖牌 C 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卖100元反券50元 D 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货”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的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第4题 商业秘密是指(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 B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5题 下列关于产品诉讼时效表述正确的是( )。 A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B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 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 4、价款支付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继承和发展了后者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在性质、适用范围、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提前履行、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展示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主题词:合同法统一化、通则、公约、比较 作者简介:张照东、叶勇,大道之行律师所律师。通信: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邮编:361012,电子邮箱:falv@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造成国际交往的法律障碍。因此,制定有关国际交往的统一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着手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这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在上述两项公约基础上,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鉴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际商事惯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众多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探求阐述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1994年5月,UNIDROIT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简称PICC)。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展示PICC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一、总体比较 作为合同法统一化在晚近发展的两大成果,CISG与PICC都是在国际贸易法

合同法分则练习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 买卖合同成立时 B. 买卖合同生效时 C. 标的物交付时 D. 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2. 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 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3. 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D. 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 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 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 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 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采用书面形 )以上的,合同必须 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 3个月 B.6 个月 C. 1年 D. 2年 6. 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A.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

合同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 (一)《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公约中对风险转移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确定了如下一些原则: 1. 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这是公约第69条明确规定的,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 2. 以当事人的约定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转移风险; 3. 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约束货物买卖不仅有公约还有其它的一些国际惯例,比如有《华沙—牛津规则》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选择这些规则中的术语,那么风险转移时间依规则而定; 4.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这是讲如果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时间则应按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公约的66—69条具体规定了涉及运输的国际买卖、运输途中销售、还有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合同法》对与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具体规定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以交付时间为风险 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而这是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所一致的。另外合同法还在143—149 条具体规定了在买方违约、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卖方违约、以及运输途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可见,我国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都做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二、比较分析两部法律的异同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二)对风险转移的对比分析及完善 对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不论是公约还是合同法都给予了较详细的规定。对比公约的66—70条与合同法的141—149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立法上都有着不足,应予完善。 1.在我国合同法142条确定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法律另有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况那个先适用并未明确,而在实践中我们多以“当事人约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为原则,因而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2.合同法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两条对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做了规定。公约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合同法规定在违反约定之日起风险转移,而公约对买方违约期间的规定是“适当时间内这样做”,但这个适当时间究竟该如何确定,却是一个模糊性的规定,因此在国际立法上必须予以明确;还有就是按照

合同法总则习题跟答案(新)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0803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八)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 合同的订立 单选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A.电报或信件为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2.「答案」B 「解析」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9.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200辆s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10.「答案」C 「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第一次阅读的时间 C.该数据电文被发件人发送完毕的时间 D.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接收的首次时间 1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到达的有关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成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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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2.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3.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买合同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_CISG与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之比较.pdf

法制博览 ·236·No. 08 2012 LEGALITY VISION 法律杂谈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ISG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比较 周国萍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借鉴了 CISG 的相关规定,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同时,《合同法》也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保持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违约补救措施。《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称《公约》或“CISG”) 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 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称《合同法》) 是我国调整各种经济合同( 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的基本法,对这 两种规则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国际 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国内立法,同时也有助于涉外审判、仲裁违约案件的认定。《公约》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定金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可见二者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差异之处在于,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上,《公约》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合同法》则没有。《公约》第71条、72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71条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 《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发端于普通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形式上的差异在于并不是规定在并排的两个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于第68、69、94、108条规定了这两个制度[1]。 下面对《公约》与《合同法》中几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比 较分析。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在大陆法是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英美法则将其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充分救济时才采用。《公约》则采取折衷方案,在第28条中规定: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在本国法原则之下,《公约》第46条、62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履行请求权,第47条、63条也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来让对方履行其义务。虽然规定了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前面第28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使得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本国法的规定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即为“实际履行”。另外第109、110 条还规定了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 用实际履行。同时,《合同法》还有关于强制履行的规定,因而能更好地 保障实际履行的实施。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公约》第45条、61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第74到77条则是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根据第74条可知,《公约》规定的损 害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同时确定了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公约》具有一致性,其性质都具有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同时,《公约》第45条、61条和《合同 法》第112条也都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 三、采取补救措施 《公约》和《合同法》都规定了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公约》第46条第2、3款规定了买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卖方交付替代货物、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第48条也规定了卖方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46条第2款就规定了买方只有在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要求交付替代物。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规定,而在第111 条规定违约责任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违约责任。相比之下《合同法》的规定更为灵活。 四、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公约》术语,其实质与各国的解除合同并无区别。《公约》第49条、64条规定了买方和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可看出是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际内容,但没有采纳该概念,从该法第9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2]。受害方在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时也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合同,但受害方的选择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违约方,以避免损失, 这点《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根据《公约》第26、27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一旦向违约方发出,无论传递是否发生耽搁或错误均生 效,而《合同法》则未有此规定。 五、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外,还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在《公约》和《合同法》中的规定不一致。首先,《公约》没有规定违约 金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则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公约》的这一缺漏不太符合当今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存在违约金 约定的现实要求。然后,我国《合同法》根据实际情况还规定了定金罚则 也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在各国立法中有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而违约定金是我国的做法[3]。《公约》中没有规定定金制度。最后, 《公约》第50条还规定了货物不符合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减少价金的救 济方法。对此,《合同法》虽未单独列出,但第111条的补救措施中也包含了减低价款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韩世远.中国合同法与 CISG[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 02) : 10. [2]白红平.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J].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04) : 42. [3]吴星群.论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J].法制与社会,2008 ( 06) : 20.

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含义。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 1999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 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最佳选择; 注意:《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 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合同的生效时间

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比较研究

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比较研究[摘要]司法实践中CISG公约的适用仍然面临挑战。其中公约本身的缺陷是 引起困扰的根源之一,如公约第39条第1款中的“合理期限”没有阐明一个统一和系统的解释规则,各国法院往往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本地化倾向”的解释,过度援引本国法律的问题,加深了CISG公约适用的难度。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必要深入研究二者差异,望能为CISG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理期限;隐蔽瑕疵;参照点 由于“合理期限”一词在公约中并没有给予一定的解释,“合理期限”一词在实践中表现的就是司法实践中对买方的告知期限的难以判定或者大量引用国内法的判定标准,最终导致相同的案件却不能在公约缔约国内得到一致的判决,后果是严重违背了公约制定时的初衷。 一、公约中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9条提出了买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的两个期限,第1款规定的是相对期限,其中“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案件的相应情况、合同条款而定,可长可短;而第2款规定了一个绝对的没有弹性的2年最长期限。不论如何买方不在货物被实际交付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即使这2年以后发出的通知可能满足了第39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条件(是“合理期限”内发出的通知),或者可能符合第44条的要求(迟发的通知有合理的理由),买方仍丧失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2年最长时限的唯一例外是,如果2年的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符,后者优先。2年的最长质量异议时限通常不适用,除非在符合第44条规定时或者属于隐蔽瑕疵,买方可在索赔期过后2年之内发出通知。 二、我国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对“合理期限”做了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该条款融合了CISG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可见对于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的期限,合同法首先允许当事人做出约定。第158条运用了“合理期间”一词,是由于在实践中各个买卖合同相差很大,无法在法律中作一个统一的时间期限的规定,因此合同法与CISG一样用“合理期限”一词以灵活概念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的长度,应该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判断。 三、CISG与我国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比较分析 公约中的第40条和第44条对第39条起了限制的作用。即使买受人有合理的理由对未向卖方履行及时的通知义务时,他仍然是要受到第39条第2款,即关于“2年期限”的限制的,当然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期限且这个期限是长于2年的要例外了。但是我国合同法却未注意到此点,仅仅在158条的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时间按的限制。”那就表明,如果买方有合理的理由,且买方的合理理由是卖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货物不符的真实情况,那么买方就不受“合理期限”甚至“2年”期限的限制,买方可以在未对卖方做“及时地”通知的情况下,还是有权利在自收到货物2年以后向卖方提出求偿的请求的,这样就给卖方带来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张照东.doc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 ——CISG与PICC之比较/张照东- 合同订立的第二阶段是承诺。在交易中,受要约人往往向要约人表示有意承诺要约,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条款或是与要约不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理论,变更的承诺一般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因此CISG、PICC都规定,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14这一规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变更的内容必须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或差异,否则仍将构成承诺。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情况下才是实质性变更?CISG的解释是“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15PICC则认为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16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问题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必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的要求来得宽松、合理。 3、通知义务

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比不可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声明、要求、请求或者其他任何意图的传达,即通知问题。对于通知何时生效,各国有投邮主义、送达主义和了解主义三种做法。 CISG第27条规定:“除非本公约本部份另有明文规定,17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者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这条规定采取的是投邮主义。PICC第1.9条规定:“(1)凡需要发出通知时,通知可以按照适合于具体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2)通知于送达被通知人时生效。(3)在第(2)款的范围内,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这条规定采取的是送达主义。二者在对待这个问题的看法上是存在分歧的。 4、提前履行 对于提前履行问题,CISG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语焉不详。PICC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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