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旅游法合同法法条》第一条本法所称旅游法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依法订立的民事合同。
第二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旅游合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第五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强制提供的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协会等组织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备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二)提供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旅游信息的;(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四)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五)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包价旅游合同5篇

旅游法包价旅游合同5篇篇1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包价旅游活动达成如下协议:一、旅游行程安排乙方按照旅游法对甲方提供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服务等在内的包价旅游服务。
旅游行程安排详见附件《旅游行程单》。
二、旅游服务标准乙方应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服务。
具体服务标准包括:交通工具、住宿餐饮、游览景点、导游服务等方面。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旅游服务标准》。
三、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旅游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费用包含了旅游行程安排中所有的服务费用。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旅游费用的______%作为定金,余款应在出发前______日支付完毕。
3. 支付方式:__________(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2)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配合导游等工作人员的工作;(3)遵守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4)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旅游服务;(2)保障甲方的旅游安全,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3)负责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的问题,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4)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应依法赔偿。
2. 甲方在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依法赔偿。
六、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导致旅游行程变更或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论上的认识不一。
主要有委任(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合同说、无名合同说、服务合同说以及混合说等观点。
其中,学说和立法中承认承揽说与混合合同说者居多。
现结合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异同,作如下分析:(一)旅游合同与承揽合同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在立法体例上都将旅游合同作为一节列在承揽合同之后,似有将旅游定为特种承揽的意图。
旅游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旅游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之处在于:第一,所谓旅游服务,是指旅游服务的一揽子内容整体而言的,具体包括证照代办、交通运输、膳宿安排、导游服务等,集中体现旅游服务的整体性、包办性。
服务内容具有无形性,这一点与承揽合同明显不同。
第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主要是通过旅游活动而取得精神上的愉悦享受,一旦目的达不到,旅行社不仅应承担违约的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因违约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时间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完成之后才支付报酬,而旅游者要在旅游开始前支付旅游费用,这也是旅游服务的普遍商业习惯。
(二)旅游合同与委托、居间、行纪合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一般要代旅游者购买客票及代办出国签证手续。
其中,以旅游者名义进行的代购机票及代办签证等行为,应认为是有直接代理的特征;旅行社以自己名义为旅游者代购火车票,则是有间接代理或行纪的性质;旅行社带旅游者在旅游地购买旅游、纪念物品,鉴于其与当地销售者之间经常有一定联系,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居间的性质。
但旅游合同与委托、居间、行纪合同也显有不同。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约束,相反,在旅游过程中各项旅程、膳宿及活动等基本上完全由旅行社安排,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并无将旅游服务的内容和条件详细报告给旅游者义务,但应将基本行程、安排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加以修改的权利。
在旅游结束后,也无将其所支出经费的详细内容、账目向旅游者报告的义务,这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明显不同。
旅游法教程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制定一部整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旅游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强
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完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02
制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明确违约行为的法律后
旅游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继续履行
当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当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采取补 救措施。
赔偿损失
当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旅游合同风险类型与原因分析
1 2 3
旅游合同欺诈风险
一些旅行社或导游可能会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 的弱点,提供虚假旅游信息、降低旅游服务标准 或实施欺诈行为。
旅游合同履行瑕疵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如旅行社经营不善、导游失职、 突发事件等,导致旅游合同履行不完全符合约定 ,给旅游者带来损失。
旅游合同解除与违约风险
旅游法教程: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2023-11-10
目录
•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旅游合同的法律约束与保障 • 旅游合同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趋势 •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指南
01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旅游合同定义与特点
旅游合同定义:旅游 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 经营者之间订立的, 约定旅游服务内容和 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 协议。
旅游合同法规PPT49页课件

(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证明义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1: 1997年9月23日下午5时,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16人团已经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电传称不能接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甲市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社称: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
免责条款
例:某招工合同中规定“月薪5000元,因工受伤或死亡用工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指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虽以成立,但由于法定的事由,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合同效力的合同。
三、可变更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2、自愿原则
(1)当事人订立合同是自愿的,完全由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带有任何虚伪或受欺诈、胁迫的成分。 (2)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3)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 (4)自愿选择合同方式。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以自愿协议解除合同。 (6)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7)选择地域管辖的自由。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旅游是人们放松心情、体验不同文化和享受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进行旅游活动时,旅游服务合同是双方之间确保权益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责任的民事法律文件。
合同是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行为表现,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旅游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可强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2. 提供证据:旅游服务合同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责任。
在法律纠纷中,合同的约定可以对争议进行解释和裁决。
3. 可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可以终止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点旅游服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要点,以确保合同的明确和有效性:1. 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明确双方约定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包括行程安排、交通、住宿、用餐、导游服务等。
2.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和支付方式,如定金、尾款支付时间、退款政策等。
3. 旅游标准和质量: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旅游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措施,以保证旅游者的权益。
4. 附加条款和免责声明:合同应当包含附加条款和免责声明,如不可抗力因素、保险责任、争议解决等。
5. 违约和争议解决: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适用于法院管辖的、仲裁等。
三、旅游法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于201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对旅游活动中的权益保护、旅游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退费与损失赔偿

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退费与损失赔偿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作为休闲娱乐的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旅游计划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取消或修改旅游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退费与损失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一、退费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者在取消旅游合同时,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旅游者应当提前通知旅行社,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退费规定进行操作。
如果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退费,旅游者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旅游者在取消旅游合同时未提前通知旅行社,导致旅行社无法安排其他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旅游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因此,在取消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当尽量提前通知旅行社,以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损失赔偿问题除了退费问题,旅游者还可能面临由于取消或修改旅游合同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因取消或修改旅游合同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票、酒店预订费用等。
此外,如果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旅游者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或其他非经济损失,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旅游者在取消或修改旅游合同时存在过错,导致旅行社遭受损失,旅游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取消或修改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当谨慎行事,避免给旅行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退费与损失赔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非商业性旅游活动。
例如,朋友之间的自助旅行或亲友之间的组织性旅游活动,不属于合同法的管辖范围。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旅行社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退费与损失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旅游法律法规 合同法教案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推定、默示等)。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 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 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
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四、可撤销合同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为意思表示不 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 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点: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主要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销权。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由当事人作出的要约和撤回要约的通-要约-------------
承诺
要约人
同时
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撤销要约的通知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4)要约的失效(消灭)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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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含义。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 1999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概念、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
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最佳选择;注意:《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 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1、合同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批准时间、登记时间。
(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
(三)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1 无效合同的含义: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合同有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有合同全部无效与合同部分无效合同全部无效是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自始无效,又称绝对无效。
合同的部分无效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无效,另一部分内容有效地合同。
2 《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无效合同(1)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胁迫合同。
欺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胁迫合同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2)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牟取私利,非法勾结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它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伪装合同。
如通过买卖行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合同是以合法理由和形式实现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合同,如买卖淫秽书刊的合同,买卖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卖给顾客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含义:可撤销、可变更时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可撤销、可变更原因的合同。
合同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合同变为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销后,是无效合同但是,撤销不能是撤销权人自己宣布撤消,自己确定无效,要由撤销权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撤销此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从订立时就无效。
有撤销权的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受损害方,其撤销权自合同成立时起 1 年内有效。
合同变更是改变合同无效的内容,使合同有效。
2《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1)、重大误解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缺陷,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不能达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形势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乘人之危合同、损害个人利益的欺诈合同、胁迫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五)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2 折价补偿3 赔偿损失4 恶意串通合同所得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五、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合同义务,使各方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就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全面履行,不能随意增减。
注意:(1)履行期限应按时,不能提前,不能迟延,迟延履行是违约,提前旅行也是违约。
如旅游车提前发车,导游提前带一部分游客游览景点等,都是违约。
(2)全面履行是适当适时履行,适当是按照约定的条件,不打折扣,适时是既不迟到又不提前。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指合同当事人除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义务外,还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一)合同变更1 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
2 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3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仍需按原合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二)合同转让1 转让的含义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是合同主体的改变。
2 合同转让的形式:(1)合同权利的转让权利人转让合同应当通知义务人(2)合同义务的转让义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权利人同意。
(3)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三)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合同的提前消灭。
2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1)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法定的单方解除条件)《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A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法定条件之外的不违法情形。
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就具有解除权,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单方解除合同,避免或减少因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在合同生效后,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在没有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下,在没有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下,出现一些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不必要履行合同,或者已失去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时,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原来合同的行为。
4 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1 合同终止的概念:它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权利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义务人也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债务互相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3)债权债务同归一人(4)债权人免除债务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方式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行为:1 拒绝履行2 不完全履行3 履行不能4 迟延履行(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1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有违约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2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3 当事人双方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 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