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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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93条

合同法93条

合同法93条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买卖中的物的交付。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物的交付是指卖方将物交付给买方并使得买方可以取得物的实际控制权。

这一条款是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它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同的履行。

首先,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基本义务。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物品,并使买方能够实际控制该物品。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将物品交付给买方,并且买方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支配和使用。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物的交付也是买方支付货款的条件之一。

在买卖合同中,物的交付通常意味着货款的支付。

卖方交付物品给买方后,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只有在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下,卖方才能够将物品交付给买方。

再次,物的交付是确定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

买卖合同的履行通常是通过交付物品实现的。

一旦卖方将物品交付给买方,买卖合同就被视为履行完毕。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发生变化。

卖方失去对物品的所有权,并对物品的瑕疵负有补偿责任。

买方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并有权对物品进行支配和使用。

最后,物的交付还涉及到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物品的交付是指买方取得实际控制权。

这意味着在物品交付之前,物品的所有权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

一旦买方取得实际控制权,物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就转移到了买方身上。

这也意味着如果在交付之后发生物品的灭失或者瑕疵,买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的物的交付。

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中一项重要的义务和条件,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的履行。

该条款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到终⽌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指依法⽣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也不必再履⾏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是当事⼈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达成的合意,合同⽬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另⼀⽅⾯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指债务⼈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全⾯履⾏。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 (⼀)当事⼈约定的第三⼈按照合同内容履⾏ 合同是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履⾏,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特定⽬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约定的第三⼈履⾏,第三⼈履⾏债务,也产⽣债务消灭的后果。

⽐如债务⼈⼄和债权⼈甲约定,由第三⼈丙偿还⼄⽋甲的10万元⼈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

(⼆)债权⼈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付报酬。

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但有时,实际履⾏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债务履⾏时,法律规定该履⾏需经特许,债务⼈⽆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费⽤过⾼,⽐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提⾼,甚⾄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如以债务⼈的具有⼈⾝性质的特定⾏为为标的合同。

合同法第93条

合同法第93条

合同法第93条篇一: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XX-12-03 王亚新陈晓彤民事审判参考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XX年第6期作者:王亚新陈晓彤内容摘要《民诉法解释》第93条渊源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

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

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

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关键词预决效力积极既判力消极既判力参加效力证明效力《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若干种事实中,包括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不过,根据该规定第2款后段的但书,对于第1款第(五)项所列之前诉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并达到“足以推翻”这种程度的话,法院应做出不同的事实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93条除了对条项序号及表述做了少许调整外,其内容直接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XX年12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XX年4月起施行,至今仍有效,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第9条。

与这样的出处紧密相关,第93条在《民诉法解释》中的位置也处于有关证据及证明的部分。

自XX年《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第9条规定关于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对后诉的影响或效力虽然往往被称为“证明效力”、“免证效力”或“预决效力”,但同时也一直存在着把前诉对后诉的这种影响与既判力联系起来的观点。

合同法九十三条

合同法九十三条

合同法九十三条
第一条,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权。

合同
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合同的性质进行,应当使合同的
各个条款相互协调,发挥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解释。

第二条,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的真实意思原则。

当事人对
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当时的情况、
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
的全部条款和合同的性质进行,应当使合同的各个条款相互协调,
发挥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
的真实意思原则。

对于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当时的情况、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解释。

以上是根据合同法九十三条进行的合同范本撰写,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

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我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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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

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1)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2)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

(3)协商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而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补救,使其有可能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此,该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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