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生产运行事故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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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在工业生产中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为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以提前预防,及时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是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建立,是为了能够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在企业内部,应当成立专门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

这个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一些具备应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同时,还要为各部门配备应急管理人员,确保平时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应对。

三、划定应急职责为了使每个部门对自己的职责有清晰的认识,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比如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部门负责灭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疏散员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等。

各个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紧密合作的应急机制。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企业在常态下应当制定的应急管理文件,它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事故应急预案,比如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自然灾害等等。

应急预案要详细记录每种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步骤、应对措施和人员调度等内容。

这些预案要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应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五、定期演练和检查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检查,是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

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锻炼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演练应尽可能真实,模拟真实的事故场景,并结合现实环境进行演练和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前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会签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等级划分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各有关单位餐饮场所的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5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3.1.6轻微伤事故,指只有轻微伤,无轻伤以上伤害的事故,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见附件《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4.事故报告4.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逐级进行报告。

4.1.1微伤事故及一般人身险肇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部。

4.1.2轻伤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安全部。

4.1.3重伤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部,由安全部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电话方式)。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叱劫、告才《殛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性产安全事故信,尉自告和媚办&、《的安睇鳏S和i雕姆跳殓瞰岷解规©、《安谢领婶蛭的为次改:分醐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涉、《企皎的禁匆和硼病除撇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板块事业部及各实体企业。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1、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促进生产安全精准管理,提升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管理,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单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统计管理。

1、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一般伤害人数、事故种类、事故原因、事故特点、整改情况等等。

2、根据本单位事故统计原则,认定并登记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对同一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只统计一次。

3、对已登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本单位规定关注事故活动,及时登记处理结果。

1、实施事故预防管理:及时查找生产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事故预防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对有隐患的企业要及时提示批评、处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请专业机构检测。

2、核实处理事故:组建事故分析小组进行事故核实处理;加强对租赁工地、非本单位企业发生的事故的追责督办;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机制,制订有效控制、纠正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3、完善责任追究:事故分析结果显示,如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存在责任清单,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严格按照本单位领导责任,事故责任机制,对违规行为要进行调查、处理及承担责任。

四、安全事故报表管理对本单位事故发生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年终交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归档;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定期发布报表,鼓励内部归档、检查,做到事故及时报告、足够及时处理。

五、条款的解释1、本办法及有关规定释义,以安监部门或其直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解释为准。

2、遇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考其他相关规定,共同加以解释。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本单位保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和《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从总体上阐述项目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预警及应急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现场作业或典型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三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三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事故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的配备、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各部门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意识,确保能够熟练地应对各种安全事故情况。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和分析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汇总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为安全事故管理和预防提供数据支持。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如有违反,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二)1.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2.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3.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公司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和流程,并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后,为了尽快控制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目标是,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为重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施策、时刻准备。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的,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工作分工和责任追究的方案。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救援预案、包括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备案。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是指为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损失而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设置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规模、行业特点、安全风险等确定。

重要行业和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应急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应急值班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或事故。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工作职责包括:发出预警、指挥调度、组织施救、协调各方联络和善后处置等。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进行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3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公司每个部门都应设立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工作,并向公司汇报。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生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按规程操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每位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严禁将个人或他人的安全事故隐瞒、隐蔽、掩饰,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第十条: 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经公司确认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检查和评估,并督促各部门整改安全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进行损失评估,并向相关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第十四条: 所有员工应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改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统计制度,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向全体员工通知。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即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环境污染事件、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安全部门为本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六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具体分为以下三类:1.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2.员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是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3.员工被单位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火灾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事故、井下事故、跑损事故、冻结事故、机械设备动力事故、土木工程事故等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注: 事故分类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有数字含本数。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企业生产运营行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负责人对于生产安全的管理和责任。

负责人要按照其岗位职责,切实落实生产安全责任。

同时,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在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或紧急情况,应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3. 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设备和设施保养和检修工作要按照规定进行,并制定具体的检修管理办法,保障设备和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4. 安全检查公司应定期组织对生产场所、安全设备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安全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并及时通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四、责任制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于本管理制度的实施负有特别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总结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加强安全管理和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关键。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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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某公司生产运行事故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某公司生产运行事故管理办法(新版)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生产运行过程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行过程发生的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和因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责任追究。

3、术语、定义3.1生产事故:在正常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操作、设备或部件的损坏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或失常,超过规定限额的,统称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零件、部件的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

3.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没有满足规定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3.4直接经济损失:指发生事故、故障后抢修产生的修复费、备件材料费、人工劳务费等。

3.5事故、故障次数:指发生事故、故障,使生产中断,一般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故障,修复开机后,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故障,后一事故应视为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一次事故,事故的时间和事故的损失费用则要累积计算。

3.7事故、故障时间:指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

设计上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故障时间应从事故、故障设备停机起到备用设备开机使用时止。

3.8事故、故障修复费用:指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的总和。

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修复费用是指更换与该设备规格相同或装备水平相应的设备现行价格、安装费用、材料、人工费用的总和,其计算方法为:修复费(万元)=修理材料费+备件费+人工费+管理费。

4管理职责4.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生产、设备、质量等方面事故的归口管理,审定重大事故经济与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重大以上事故分析报告,提出经济与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4.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审定和相关绩效考核、追究责任的落实。

4.3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提交事故报告,提出轻伤、较大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以下的经济与行政责任追究建议。

5、管理内容5.1生产运行事故责任管理5.1.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制订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办法和事故等级标准,并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1.2对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专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管理。

5.1.3对异地子公司发生各类事故应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

5.2生产运行事故定级5.2.1当事故发生后,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条款对事故定级并实施管理。

5.2.2当事故既对生产造成影响,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两者在事故分级的界定上存在偏差时,事故分级坚持就高原则。

5.2.3对以下事件按性质升级加倍追究责任:(1)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事故。

(2)重复性发生的事故。

(3)习惯性违章导致的事故。

5.2.4对以下事件按可能导致的后果降一级追究责任:(1)发生险肇事故;(2)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本单位首先发现的;(3)严重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但未造成事故者。

5.3生产运行事故报告制度5.2.3按照发生事故的分类,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或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死亡以上事故、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事故,30分钟内要立刻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事故单位要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和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损失、对事故所采取的措施情况。

同时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疏散人员,组织救援或抢修。

5.4生产运行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权限5.4.1事故责任划分的主管部门(1)较大及以下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责任划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报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责任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负责;(2)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和工作失误事故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5.4.2根据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划分全部责任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

5.4.3根据事故责任人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章、过失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其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5.4.4根据管理的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规程不当及监督机制失控导致执行不力和管理失效以及玩忽职守等现象,责任划分中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人员。

中层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辖的业务范围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普通管理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分为全部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次要管理责任人。

管理人员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又是事故管理责任人时,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5.4.5对以下单位和人员也要追究事故责任:(1)擅离职守不组织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的各级管理人员,或不服从安排拒不参加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的员工和单位;(2)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不利,造成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

对发生以上问题的单位和管理人员比照事故主要责任进行追究。

5.5生产运行事故的级别对生产、设备、质量的影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五个级别。

5.5.1特大事故:(1)发生爆炸、造成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主线生产大面积瘫痪,生产全停72小时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5.5.2重大事故:(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或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72小时以上停机、停产的。

(4)直接经济损失达100—200万元。

5.5.3较大事故:(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50—100万元。

·5.5.4一般事故:(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10—50万元。

5.5.5故障:(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具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表2、3。

5.6生产运行事故的处理5.6.1事故发生后,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修,异地单位要随时向本部反馈信息。

事故单位领导、主管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出事现场,迅速制定抢修方案。

如怀疑为破坏性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公安保卫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修复工作。

5.6.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运营管理中心的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运营管理中心有权调动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人力、设备及检修力量,对不听从调动或由于抢修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视同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

5.6.3事故处理完,对于产生损伤的设备,设备责任单位在设备投运前必须全面校验设备运行参数,参数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产运行,且须保留相应检验记录。

5.6.4发生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或工序)的网络类事故时,涉及到的单位应主动检查本单位设备、管网,在没有得到全部单位确认报告之前,不能组织恢复生产。

5.7生产运行事故分析5.7.1事故发生后,应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发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领导及事故单位领导、有关人员参加。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及面较广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分析会。

5.7.3较大事故的分析,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厂长、经理)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人员要参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对有争议或涉及到多家单位的较大、一般事故,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组织分析。

故障由责任单位区域技术人员组织分析。

5.7.5事故分析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书(见附表1),各类事故分析报告书的上报时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内,如果发生其它影响面广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应在2小时内上报;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时内上报。

5.8生产运行事故的纠正和预防5.8.1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当事故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后,要组织对效果进行验证,并且对成熟的做法、经验或方案制度化。

5.8.2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要对特大、重大事故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8.3各单位必须不断修订、完善事故预案,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必须确保事故预案的可操作、可执行性。

5.8.4各单位应做好事故、故障记录,建立事故、故障登记制度。

对设备的“事故、故障分析报告书”要存入设备档案中。

5.9生产运行事故的经济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直接责任人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全部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起罚款4000元/起罚款8000元/起主要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起罚款3000元/起罚款6000元/起次要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起罚款1000元/起罚款2000元/起对事故管理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管理责任人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直接领导责任罚款1000元起罚款8000元/起罚款20000元/起主要领导责任罚款500元/起罚款5000元/起罚款10000元/起5.10生产运行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5.10.1对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记录黑点、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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