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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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1、方便居 民使用。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 托 老 所 、 老 人 妇 幼 活 动 中 心 、 托 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限制,设
儿所、社工服务室
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3、宜与社 区综合服务中 心等公共服务 设施组合设置 。
社区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 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 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
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 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合同约定容积率×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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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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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
类别
具体用途
基本要求
1、符合交 通安全和交通 便利要求
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小学
2、 宜 设 置 在 无 污 染 地 段 , 不 宜 与 市 场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不 利 于 学 生 学
教育设施
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1、四班( 含)以上时, 应有独立的建 筑基地;
幼儿园
2、 三 班 ( 含 ) 以 下 时 , 可 设 于 居 住 建 筑 物 的 底 层 , 但 具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 原则上选 择居民较为集 中,方便群众 办事、活动的 地方; 2、 公共服务 设施宜组合设 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中府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镇区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中山考办〔2014〕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和共同管理责任制,做好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努力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构建依法用地的良好秩序,形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利用成效挂钩的机制。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三、考核依据以市政府下达各镇区的土地管理指标及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责任目标。

统计数据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及市国土资源局的统计台账、土地动态监管系统为主,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参考。

四、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护情况。

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数量、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

(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包括单位建设用地GDP增加情况、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土地开发建设利用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合并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分割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除外);(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第七条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若干宗用地,在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合并:(一)工业用地;(二)非公开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三)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细则》第36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本条其实是对开发企业、政府等销售商品房、保障房的特别规定,因为其建设房屋本质上并不是用于自己使用,而是要用于销售或者用于保障老百姓的居住权。

因此就要求其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时候需将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专有部分予以明确,避免未来销售以后发生纠纷。

因此要做好业主共有的区分所有权部分的登记,应该搞清楚以下的一些知识。

一、什么是公建配套设施配套公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建设规划许可在住宅小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规划公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小区生活品质,为小区居民的生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应大于2公顷。

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配套服务设施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目录第一章综述 (81)1.1 研究背景 (81)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1.3. 研究思路 (83)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3.3.1 项目基本情况 (104)3.3.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5)3.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7)3.4 项目小结 (107)第四章城市更新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经验借鉴 (109)4.1 广东省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109)4.2 其他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109)4.2.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种类 (110)4.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计算方法 (110)4.2.3 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化调整 (111)4.2.4 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与移交程序 (111)4.3 案例对中山的启示 (113)4.3.1明确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价值取向 (113)4.3.2 借助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公益性用地 (114)4.3.3 明确配套公益性设施的类型 (114)4.3.4 明确更新项目中的公建配套用地比例 (115)4.3.5 进一步明确设施交付和接收时序 (115)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建议 (116)5.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建议 (116)5.1.1 以A、S、G、U四大类用地为公益性用地计算基础 (116)5.1.2 公益性用地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16)5.1.3 按改造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测算规划人口、核算设施配套 (116)5.1.4 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布局和统筹配置 (117)5.1.5 设置公服设施配套容积率奖励标准 (117)5.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建议 (119)5.2.1 现阶段中山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要求 (119)5.2.2 提出“50%完成建设、80%完成移交”原则 (119)第一章综述1.1 研究背景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三旧”政策长期有效,“三旧”改造政策从临时政策转变为长期政策,城市更新成为我省城市发展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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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
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已出具未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含有配套作价补偿内容的且未对外发布出让公告的拟出让建设用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
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按上述第四条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并按中山市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的已出让建设用地(含已改变土地用途和拟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比例的用地面积和相应比例的总住宅建筑面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配套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未要求具体公建配套项目且未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的已出让建设用地(含已改变土地用途和拟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应提供总用地面积的8%和总住宅建筑面积的9%作为配套公建设施,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配套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建设用地,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应配套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的,优先考虑提供位于城市道路边的公共绿地,当不具备提供公共绿地条件时,不足部
分按标准配套公建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即需补偿提供
平方米的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

(二)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占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面积超过应配建面积的,超出配套用地面积可按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1.5)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建设用地,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应配建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时,须无偿提供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作为抵缴。

此部分作为抵缴的物业位置,需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报建图纸中注明。

面积抵值计算标准为:
抵缴的公建配套面积=提供的商铺面积×1.2
抵缴的公建配套面积=提供的住宅面积×0.8(二)项目配套公建建筑面积超过应配套面积时,超过的部分,接收单位可按3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接收单位放弃购买权的,建设单位可自留经营或出售。

第十三条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折算后得到应抵缴建筑总面积,若该抵缴建筑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可以免除抵缴。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针对配
套公建用地及建筑面积有其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5〕20号)、《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通〔2007〕29号)、《关于调整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13〕8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表:
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
备注:除上述列举公建配套设施以外,如有其它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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