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案例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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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阴阳合同是指一种欺诈行为,通常涉及到买卖合同中的一方虚报
房屋价格,在公证前和公证后出现价格的差异。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
了对方的权益,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和道德,需要依法惩治。

下面,我们将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的案例为例,详细分
析其经过和影响。

案例描述:
张某在2019年9月20日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售价为300万元。

双方在签约的同时,向公证机构提交了合同,并要
求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发现,该房屋的实际售
价为250万元,价格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公证人拒绝了该合同的公证,同时将此信息汇报给了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和李某协商后,故意虚报房屋价格,意在骗
取房地产税减免。

事实上,该房屋的真实价值为250万元,李某支付
给张某的价款也只有250万元。

该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阴阳合同行为,
双方诈骗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例揭示了阴阳合同案件的性质和危害。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虚报房价,那么就会导致损失巨大。

因此,我们必须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保护合法权益。

总之,阴阳合同以其严重的欺诈行为和损害影响,受到了广泛的谴责和监管。

唯有通过法律的严格执行和社会意识和素质的提升,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甲公司为了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阴阳合同”。

在“阳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而在“阴合同”中,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总价为500万元。

甲公司通过“阴合同”将剩余的500万元货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公司,以此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

二、法律分析1. 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规避合同条款等目的,在形式上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公开,称为“阳合同”,另一份仅对内使用,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阴合同”则是非法的。

2.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是无效的。

3. 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逃避税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保护阴阳合同案例(3篇)

法律保护阴阳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然而,甲、乙双方为了规避税收,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即在正式合同中约定货物价格为500万元,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约定以300万元的价格结算。

不久后,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份“阴阳合同”,并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

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合法。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法院判决:1. 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无效。

2. 甲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3. 甲公司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罚款。

四、案例分析1.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2. 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合法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税收,属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必要手段。

工程阴阳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阴阳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阴阳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就一项建筑工程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双方为了规避税费,私下又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万元的“阴合同”。

工程完工后,由于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支付剩余的200万元。

建筑公司A遂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法庭审理发现,双方存在阴阳合同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阴阳合同由于其隐瞒真实交易内容的本质,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因此“阴合同”是无效的。

法庭最终判决,业主应按照正式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并对双方因签订阴阳合同而逃税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反映出建筑行业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阴阳合同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守法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

阴阳合同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阴阳合同给合同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从道德层面来看,阴阳合同同样是对诚信原则的严重违背。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

长此以往,将会对社会的信任基础造成侵蚀,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防止阴阳合同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对建筑行业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筑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应当发挥作用,加强对行业内从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

[VIP专享]阴阳合同案例(第二版)090302

[VIP专享]阴阳合同案例(第二版)090302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关于某科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先后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又先后与同一承包人签订了“黑白”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两份施工合同中的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激烈的争论。

同时由于本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变更、洽商资料不全,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款结算资料严重不足,给工程款结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一、案情介绍2003年3月16日,乙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白云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白云大厦”),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又就大厦建设分步签订了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三份分步施工合同。

2004年7月20日,工程竣工。

此后,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结算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乙建筑公司实际占用了白云大厦中的9个楼层拒不交还甲房地产公司。

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和房屋交还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以下为本案的详细案情。

(一)第一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简称“执行合同”)1、甲房地产公司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第一次招标甲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内部招标。

,招标文件规定:(1)工程建设规模约74650平方米,以招标建筑图纸为准;(2)招标文件为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属于包干合同,除合同允许的调整,一律不予调整;(4)工程分为两期工程,施工单位中标后,首先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期工程的施工合同,一期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达到合同的要求后,再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二期工程的施工合同;(5)在移交工程后9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6)招标截至时间为2003年1月28日;(7)工期410天,竣工日期2004年4月1日。

工程阴阳合同违法案例

工程阴阳合同违法案例

工程阴阳合同违法案例在某城市建设项目中,甲方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甲乙双方私下协商,签订了一份低价合同,而对外则使用另一份高价合同进行公示。

低价合同中的工程款远低于市场价,这样甲方在账面上的成本就大大降低,看似节省了一大笔开支。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其他参与竞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

经过调查,监管部门确认甲乙双方确实存在阴阳合同行为,并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甲方不仅被处以高额罚款,还因此丧失了市场信誉,其后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乙方也因为参与违法行为,被取消了施工资质,且面临巨额的赔偿。

这起案例清楚地展示了工程阴阳合同的危害。

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使得不具备真正实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项目,这不仅对其他守法企业不公,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

阴阳合同的存在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旦阴阳合同被揭露,涉事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将受到重创。

法律对于阴阳合同的处罚是严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

一旦查实,不仅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阴阳合同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涉事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阴阳合同可能在短期内为某些企业带来利益,但长远来看,它对企业自身、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破坏作用。

因此,企业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法途径提升竞争力。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市场的公平正义。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典型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

双方实际上又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即所谓的"阴合同",工程总价仅为800万元。

A公司在报税时按照800万元的合同金额申报,以此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A公司实际上还是按照1000万元的标准进行施工。

这种操作方式虽然短期内为A公司节省了一定的成本,但长期来看却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一方面,这种行为构成了逃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重罚;另一方面,由于合同金额的差异,导致工程质量、工程款项支付等方面存在纠纷隐患。

果不其然,工程完工后,业主以合同金额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00万元。

A公司则认为自己按照高标准完成了工程,应当全额获得报酬。

双方因此陷入纠纷,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公司实际施工标准高于"阴合同"所约定的标准,但其逃税行为已经违法,且"阳合同"未备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判决业主只需支付800万元工程款,A公司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损失了应有的收益。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它暴露了建筑行业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它强调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任何背离法律法规的协议都是不稳定的,最终可能伤害到自己。

它提醒了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为了根除阴阳合同现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应发挥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公众也应提高警惕,对于涉嫌阴阳合同的行为进行举报。

阴阳合同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承包给乙公司,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履约。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乙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阴阳合同,以及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案件分析1. 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征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目的,签订的表面上是合法的合同,而实际上却是虚假的合同。

阴阳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形式合法,内容虚假。

即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内容上与实际情况不符。

(2)目的非法。

即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

(3)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2.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阴阳合同因其非法目的而无效。

3. 本案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内容上与实际情况不符。

具体表现为:(1)合同金额与实际履约金额不符。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而实际履约金额仅为500万元。

(2)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合同约定甲公司将项目承包给乙公司,而实际上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阴阳合同,因非法目的而无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阴阳合同,无效。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因其非法目的而无效。

这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2.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真实、合法。

阴阳合同案例二版

阴阳合同案例二版精选资料案例: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关于某科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先后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又先后与同一承包人签订了“黑白”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两份施工合同中的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激烈的争论。

同时由于本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变更、洽商资料不全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款结算资料严重不足给工程款结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一、案情介绍年月日乙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白云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白云大厦”)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又就大厦建设分步签订了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三份施工合同。

年月日工程竣工。

此后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结算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乙建筑公司实际占用了白云大厦中的个楼层拒不交还甲房地产公司。

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和房屋交还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以下为本案的详细案情。

(一)第一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简称“执行合同”)甲房地产公司于年月日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内部招标。

年月日乙建筑公司就工程施工进行投标。

乙建筑公司实际报价亿元其中一期工程实际报价万元二期工程实际报价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于年月日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中标价格万元。

年月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建设签订总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总价为万元移交工程后日内完成工程结算本工程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往往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

阴阳合同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实成交价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虚假低价的合同,用于税务和银行贷款等官方文件上的报价。

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诚信原则,对于买卖双方和国家税收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以下是一例阴阳合同案例:小李在购买一套房子时,遇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在合同上签订了两份价格,一份价格为真实的成交价,另一份价格则比真实价格低了30万。

小李被告知,如果想要顺利购买房屋,只能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要用于登记房产产权证,而另一份则用于银行贷款和税务报价。

为了能够购买心仪的房子,小李只能被动地接受了这种阴阳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小李发现房子的质量和所描述的不符,而且在报税时,也被告知需要缴纳更高的税费。

当小李想要向房地产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合同上只有低价的那份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小李只能拿到比买房时多出30万的部分,而其他的损失则需要自行承担。

这种阴阳合同的做法,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合法税收的原则。

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被虚假的低价所迷惑,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签订真实的合同。

如果遇到类似的阴阳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保护自己的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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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关于某科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先后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又先后与同一承包人签订了“黑白”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两份施工合同中的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激烈的争论。

同时由于本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变更、洽商资料不全,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款结算资料严重不足,给工程款结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一、案情介绍2003年3月16日,乙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白云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白云大厦”),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又就大厦建设分步签订了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三份施工合同。

2004年7月20日,工程竣工。

此后,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结算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乙建筑公司实际占用了白云大厦中的9个楼层拒不交还甲房地产公司。

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和房屋交还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以下为本案的详细案情。

(一)第一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简称“执行合同”)甲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内部招标。

2003年1月28日乙建筑公司就工程施工进行投标。

乙建筑公司实际报价1.15亿元,其中一期工程实际报价2904万元,二期工程实际报价8596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2月16日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中标价格2904万元。

2003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建设签订总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总价为2904万元;移交工程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本工程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2003年6月25日,甲房地产公司再次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二期工程(正负零以上工程),中标价格8596万元。

2003年6月30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二期工程(正负零以上工程)建设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总价为8596万元;移交工程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本工程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2003年11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钢结构工程建设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475万元;移交工程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

(二)第二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未实际执行,办理了备案手续,简称“备案合同”)2003年3月2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在第二次招标的过程中,乙建筑公司已经实际开始进场施工。

2003年3月12日,乙建筑公司投标,报价1.34亿元。

2003年3月13日,评标委员会推荐乙城建公司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乙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

2003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建筑公司总承包白云科技大厦建设工程;乙建筑公司延期交付工程或甲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日不办理结算承担违约责任;竣工后30日内办理结算,否则计算银行同期利息。

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三)工程竣工及工程款结算2004年7月14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发送报告,要求甲房地产公司在2004年7月15日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总包、质检部门来验收。

2004年7月29日,白云大厦通过五方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2004年2月22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报送地下工程(一期工程)结算资料,一期工程结算价款为3032万元。

2004年8月9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发送地上工程(二期工程)安装部分结算资料。

2004年8月29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发送地上工程土建部分结算资料。

乙建筑公司报送的二期工程结算价为11454万元。

2005年4月17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其中一期工程结算价款为3032万元,二期工程结算价款为11454万元,钢结构工程结算价款为480万元,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结算价款共为1.4966亿元。

甲房地产公司自2003年4月开始到2005年6月向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1250亿元,尚欠乙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

二、本案诉讼情况与案件结果(一)双方就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并分别诉至法院1、双方矛盾激化甲房地产公司向乙建筑公司发函后,乙建筑公司并未进行结算,并于2005年10月12日晚组织人员强行进驻白云大厦19-21层。

双方矛盾因此开始激化。

2、甲房地产公司对乙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建筑公司交还房屋(即(2006)一中民初字第208号案件,以下简称“208号案件”)2005年11月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建筑公司:(1)立即交付房屋;(2)立即进行结算工作;(3)扣减进度保证金180万元;(4)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94600元(自2004年7月21日至2005年11月5日)及至实际房屋全部交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5年11月10日,甲房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建筑公司强行占有的商品房15849.13平方米。

甲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208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即将起诉书第4项“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946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损失费5687720.19元”。

3、乙建筑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即(2006)一中民初字第376号案件,以下简称“376号案件”)2005年11月1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房地产公司:(1)支付结算款3716万元(按2005年4月17日乙建筑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2)支付违约金9817439.52元;(3)甲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费。

2006年1月29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将起诉书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17439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997260元”;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立即接受白云大厦1-6层房屋;判令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看护费890400元。

(二)法院最初裁定以“执行合同”(“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委托鉴定单位以此对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3206万元)1、甲房地产公司申请鉴定工程款2005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一家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对乙建筑公司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后法院确定某市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造价公司”)为工程款鉴定机构。

2、法院首先裁定以执行合同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3206万元)2006年3月,某造价公司以一期工程合同、二期工程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执行合同”)作为鉴定结算的根据,出具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鉴定的白云大厦工程结算价是12696万元。

2006年3月6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大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意见(一)》,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于2003年3月16日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必须以经备案的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才能作出合法正式的鉴定结论。

2006年3月9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造价鉴定之回复意见》,甲房地产公司认为对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按“执行合同”鉴定)的鉴定结论,认为应当扣减210万元,实际结算价应当是12486万元。

2006年3月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不予采纳鉴定结论及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方式的申请》,乙建筑公司不同意造价鉴定,认为《备案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也必须作为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唯一合法依据。

此外乙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006年3月13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科技大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意见(二)》,乙建筑公司认为:原《报告书》中有多处错漏之处,差异之处达到902.61万元。

2006年4月,某造价公司出具《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的复审意见》(按“执行合同”鉴定):根据甲房地产公司的意见共调减57万元;根据乙建筑公司的意见调增567万元。

综合审查双方意见,复审鉴定结算价为13206万元。

(三)一审法院裁定以“备案合同”(“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委托鉴定单位以此对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44015113元)2006年4月,根据乙建筑公司的意见,某造价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书。

根据鉴定书,鉴定结算价为144015113万元。

2006年4月20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在鉴定工作中必须执行合同依据的意见》,认为应将440.8万元的变更价款计入鉴定价款中;《备案合同》是鉴定中的唯一有效的合同依据。

2006年5月12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之回复》,对总承包工程(执行合同)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进行了回复,认为应按照执行合同进行鉴定。

2006年5月14日,乙建筑公司提交《对<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的复审意见>的意见》,乙建筑公司认为:(1)本案中无需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如进行造价鉴定,则备案合同必须是鉴定的基础和唯一合法依据;(3)440.8万元变更价款应完全计入工程造价;(4)应编制工程结算进度。

某造价公司于2006年5月21日对甲房地产公司2006年5月12日提出的回复意见进行了复审,出具了《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的复审意见》(按“备案合同”鉴定),认为鉴定书计算无误,鉴定结算价不予调整;440.8万元变更价款是否计算到工程造价中应由法院最终决定。

(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208号案件的一审判决对于甲房地产公司诉乙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8号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甲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于2006年3月14日以先予执行的方式将白云大厦十九、二十、二十一层楼房收交甲房地产公司;对于甲房地产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进度保证金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法院以十九、二十、二十一层房屋已有甲房地产公司承诺,一至六层房屋因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且未实际交接为由,驳回了甲房地产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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