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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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存款证明是银行为个人客户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金额和时间。

个人存款证明在个人经济活动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能够证明个人信用和经济实力,是个人进行投资、贷款等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办理流程,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针对这一业务,银行制定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是对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业务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的办理流程。

包括客户提交申请表、银行审核客户存款情况、核实客户身份、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3.存款证明内容:规定了存款证明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人姓名、存款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时间等。

同时,还要注明该存款证明仅用于特定的用途,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的证明。

4.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障:规定了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的审核流程和要求,确保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包括对客户身份和存款账号的核实,以及存款证明的制作和保管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是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中的操作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的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接受客户存款证明申请、核实客户身份和存款情况、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同时,还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存款证明制作:规定了存款证明的具体制作方式和要求,包括证明的格式、内容和打印方式等。

同时,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制作存款证明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操作,保证证明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存款证明的保密和保管: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时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证证明材料的保密性。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为规范和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银行制定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业务范围和对象《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存款证明业务。

其中,个人指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自然人等相关客户。

二、业务流程1.提出申请: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个人存款证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审核材料:银行负责人或指定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确认存款金额: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客户在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

4.出具证明:如客户的存款证明申请符合规定,银行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并加盖银行公章。

5.交付证明:银行将个人存款证明交付给客户本人或经过客户授权的代理人。

三、申请要求和材料1.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银行的个人存款客户,并有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亲自到银行办理存款证明的手续。

2.申请材料: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2)存款证明申请表:客户需填写完整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表格;(3)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客户需按要求提交。

四、业务办理时间和费用1.办理时间:银行应当在客户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受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2.费用标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存款证明的费用标准,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厅公示。

五、业务风险控制2.存款金额核实: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存款金额真实有效。

3.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过程中,对资金安全、防范诈骗等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

六、法律责任银行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认真执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如银行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正当操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管理银行的存款证明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客户的办理时间,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第八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本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存款人因自费留学、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或进行有关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行申请开具的一种存款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自本行签发存款证明书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

第四条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本行签发的存单、存折、长征卡等有效凭证。

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储蓄存款,或其他处于止付状态的储蓄存款,账户处于临时或正式挂失状态的储蓄存款,均不能办理个人储蓄存款证明。

第五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存款品种范围为在本行存入的各类个人存款。

第六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中被证明人和存款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存单(折)、银行卡户名一致。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仅作为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证明,不得转让、挂失、流通、质押,不能代替储蓄存单(折)、长征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八条存款人应到原开户机构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

第九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以一级管理行为单位,个人存款证明书由一级管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得跨机构办理。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存款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我行开具的存单(折)、银行卡等有效存款凭证;(二)存款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三)**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四)有关可靠的资料,如邀请函、护照等。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经办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存单(折)、长征卡、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要审查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对存款作冻结止付。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1.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申请开立系统操作程序申请人在原开户营业网点(同城通存通兑网点可视同原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人需提供在营业网点办理的或购买的个人权利凭证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为代理人代办,同时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申请资料;营业网点经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审查内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权利凭证与银行相应的个人账户核对,并对是否已被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等有权或银行进行冻结止付、是否成为银行个贷等业务的质押凭证等因素核查;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是否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等进行审核;经办人员核查无误后,应立即通过系统(联动完成)或手工(需手工签发的)对《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上待证明款项作止付处理,并按当日汇率将待证明款项折算成人民币加总,标注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右上角空白处,待分级授权之用。

经办人、授权人同时在《存款证明申请书》的银行声明栏内经办人处签章;对符合系统操作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的个人权利凭证,柜员启动“1689-定期存款证明”交易,功能栏选择“1-开立”、客户名称栏输入“客户姓名(支持英文输入及打印)”、证件种类栏输入“客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栏输入“客户证件号码”、起始日期栏输入“存款证明开始日期”、终止日期栏输入“存款证明截止日期”、账号/卡号栏输入“被证明存款的账号”、账户编号栏输入“龙卡通、理财卡或存折定期账户出具存款证明的储种代码”、存折册号栏输入“对存折类存款出具证明时的册号(卡类为空格)”、本册笔号栏输入“出具证明时的存款笔号”、币别代码栏输入“被证明存款的币别代码”、证明书编号栏输入“存款证明书的印刷号”;申请人在止付期内,对同一存款再次申请出具内容相同的多份存款证明时,申请及审核手续与“申请开立”时手续相同;系统操作时,柜员启动“1689-定期存款证明”交易,功能栏选择“3—打印开立”,其它相关系统界面要素内容同“1—开立”时的输入一致;系统屏幕界面相关要素输入正确后,经B级以上柜员授权并提交主机。

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操作流程

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操作流程

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操作流程
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操作流程
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店铺、旅游需要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一、支行(处)操作流程
1、存款人提出申请(规定的格式)。

2、出示与存款人一致的身份证原件。

3、查询确认存款人在支行(处)的存款金额、并办理冻结手续。

4、委托人填写一式两联的个人存款证明委托书,要求内容真实、齐全、清楚。

5、个人存款证明委托书上“受托信用社”填写处“经办人”由财务副行长签名,“负责人”处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

二、需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供的资料
1、个人存款证明委托书,要求内容真实、手续齐全。

2、存单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冻结登记簿。

5、以上资料及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审核由各行(处)财务副行长(执行会计)负责。

6、以上复印件和冻结登记簿都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支行(处)业务公章,同时支行财务副行长、直管分理处执行会计签名。

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财务会计部
201X-8-9。

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存款证明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出具本人或他人在本行存款情况书面证明。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一)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办理存款证明当日当时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二)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的各币种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规范开立存款证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为客户保密原则。

开立存款证明,必须依据本行客户的书面委托,方能开立存款证明。

(三)防范风险原则。

开立存款证明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四)确保真实原则。

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材料,确保本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均可开立个人时点和时段存款证明。

(二)个人存款证明只能以客户存款的实际币种开立,不得折算为其他币种。

(三)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七条每份存款证明最多可以开立5个存款账户,同一存款证明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不可挂失,可重新开立。

第八条存款证明不能替代存单作为取款凭证、不能质押,丢失不补。

第九条下列存款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用于质押的存款;(三)已被挂失的存款;(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十条时段存款证明开立时,系统即对开立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至存款证明到期日止进行止付;时点存款证明不需对账户进行止付,其项下的存款可自由支取。

04存款业务操作程序

04存款业务操作程序

04存款业务操作程序一、存款业务概述存款业务是银行业务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业务之一,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存款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存入资金、获取利息、保值增值等服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存款业务的操作程序。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流程1.客户办理开户手续:2.存款输入:客户将存款金额交给银行柜台,柜员根据客户选择的存款方式(活期、定期、通知存款)进行入账操作。

柜员同时将客户信息、存款金额录入系统,并打印存款凭证。

3.存款凭证核对:客户核对打印的存款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

柜员将存款凭证装入专用袋子,并在袋子上加盖银行印章。

4.存款凭证交接:柜员将装有存款凭证的袋子交给清算中心进行核对和记账。

清算中心核对凭证上的信息与系统数据一致后,将存款金额划拨至相应的账户。

5.存款利息计算:银行根据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利率计算存款的利息,并在每个计息周期(按年、半年、季度、月等)末结算利息。

利息可按一定频率转入存款账户或打印在账户对账单上。

6.存款查询和取款:客户可通过银行柜台、ATM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存款余额和最近的交易明细。

如需取款,客户可凭存款卡到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操作。

7.存款续存或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前一段时间,银行将向客户发送通知函,提醒客户存款到期。

客户可选择继续存款(转存)或提前支取。

若提前支取,需按一定的手续和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8.存款账户销户:三、存款业务操作程序的注意事项1.确认客户身份:2.确认存款金额:柜员在输入存款金额时,应反复核对存款人提供的金额是否与实际数额一致,避免输入错误。

3.存款凭证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的重要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银行应建立专门的存款凭证保管制度,并定期进行存款凭证的盘点核对。

4.存款利息计算准确性:银行应确保利息计算的准确性,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5.存款查询和取款安全:银行应保证存款查询和取款操作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客户的账户信息不被泄露或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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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等)申请,为其存入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二、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借记卡及国债。

三、下列款项不能办理存款证明:通知存款、购买的各类基金、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如委托存款);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已用于质押的个人存款、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个人存款(所有权有争议的个人存款)。

四、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

时点证明:申请人在某个时点的本外币存款种类、金额,有效的时点证明必须以天为时点,不能以X时X分X秒为时点;时段证明:申请人在其需要证明的时段内的本外币存款种类、金额。

五、必须据实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某一币种的存款证明可以按这一币种汇总出具一张存款证明书,但不得高于其在同一机构同一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合计金额,也不得将一种币种折合另一币种开列存款证明书。

六、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具有任何担保作用,不能挂失、转让、流通、质押,不能替代储蓄存单、存折、借记卡及国债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的凭证。

七、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和存款证明书。

八、存款证明专用章由银行统一刻制,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个人存款证明书“有权签字人”处由支行(部)主管行长或行长签章。

个人存款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九、个人存款证明不得跨行办理。

十、个人存款证明书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十一、空白个人存款证明书、存款证明专用章、有权人名章实行三分管。

十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备注栏专用于填写控制截止日期,存入日和到期日用于填写存款的存入日期及到期日期。

十三、申请人可申请对同一存款出示两张(或两张以上)存款证明书,但需在申请书上注明“一式N联”备查。

十四、“申请书”一式三联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

十五、申请人凭原个人存款证明书正本和情况说明可将原处于控制期内的存款予以解控,原存款证明书注明“一式N联”的,须将N 联全部收回方可办理,所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六、提前解控处于控制期内的证明存款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十七、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业务从受理到办结,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节操作流程
一、支行流程
(一)经办人员受理本支行客户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审核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他人代办,须同时核对存款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原件,审核客户填列的存款信息与存款凭证原件、业务系统记载的存款信息是否相符。

(二)确认无误后,经办柜员根据申请书和凭证原件操作“个人存款证明书”交易。

“打印日期选择”项,若选择“打印存入日期”选
项,实现存入日期、存入金额与原到期日的匹配打印;若选择“打印起息日期”选项,实现起息日期、自动转存后金额与自动转存后的到期日的匹配打印。

输入“截止日期、起始凭证、终止凭证、英文名、账号”等信息。

英文名输入项遵循“名在前姓在后,且名和姓的首字母大写”的规则。

如“张小洁”,英文名应输入“Xiaojie Zhang”。

系统根据“截止日期”自动对金额进行控制,柜员同时在储蓄存单(折)上加盖“已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戳记,该交易由结算监督员审核授权,授权须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提交的资料是否合规,申请书要素是否完整,综合业务系统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截止日期是否一致等。

(三)联动银行业务收费交易收取手续费,收费子目选择“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咨询见证”,收费标准为20元/份,VIP客户收取手续费由支行视情况而定。

(四)申请书第三联交客户作领取个人存款证明书回执。

(五)申请书第一、二联与留存的存款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款凭证复印件、收费凭证、出具的存款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业务凭条等交结算监督员审核。

(六)结算监督员在申请书一、二联上审核签章后,由支行指定专人在存款证明书上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支行指定专人留存申请书第二联备查。

(七)经办柜员根据结算监督员审核后的留存资料登记《查询、冻结/解冻、控制/解控登记簿》,与有权机关的查冻扣业务分别登记。

(八)支行指定专人将个人存款证明书交有权人签章。

(九)个人存款证明书交经办柜员,客户凭申请书第三联领取个人存款证明书并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三联上签收。

(十)营业网点收回申请书第三联与第一联及相关资料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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